百度江西省执业药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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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发布的“2020年江西执业药师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2020年江西执业药师报名时间:8月3日9:00—12日17:002020年江西执业药师现场人工审核时间:8月5日—13日9:00-17:002020年江西执业药师缴费时间:报名确认通过后至8月17日17:002020年江西执业药师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17日—23日下面是完整的通知内容:关于做好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江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8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2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安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江西考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及部分设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请各地按照《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江西考区考务工作计划》(附件1),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一)考区考点设置全省共设6个考区,即省直与南昌考区、赣州考区、景德镇考区、萍乡考区、九江考区和上饶考区,其中,现场人工核查地在省直、南昌、抚州、吉安和宜春的应试人员统一在省直与南昌考区参加考试,现场人工核查地在景德镇和鹰潭的应试人员统一在景德镇考区参加考试,现场人工核查地在萍乡和新余的应试人员统一在萍乡考区参加考试,其它设区市报考人员在本考区参加考试。二、报考条件凡符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 〔2019〕67号)(附件2,摘录)规定条件的人员并在所在单位缴纳半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报名条件要求、原制度过渡办法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执行。中专学历报考人员应根据本人符合的报考条件,选择“考全科(中专)”或“免二科(中专)”报考。报考条件中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三、考试大纲和考试科目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2020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试题。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 (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法定身份证件(与报名时一致)进入考场。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四、报名办法报名分网上注册登记(告知承诺及在线核验)、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三个阶段。网上注册登记后在线核验未通过的需进行现场人工核查环节。(一)网上注册登记。1、注册登记。应试人员登陆江西人事考试网()查看有关考试文件及报名流程。新应试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之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具体为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学历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已注册应试人员报考前须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注册身份及学历信息后,在线验证反馈结果需要24小时,请应试人员提前完成注册或信息完善,以免影响报名。2、告知承诺。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诚信报名,诚信考试,将在公布成绩后进行抽查复核。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该项考试。各级人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报考本辖区应试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资格审核贯穿始终(考前、考中、考后),一经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获取考试资格或取得证书的,将取消考试资格或注销证书。应试人员报名时必须承诺填报的信息(包括个人联系方式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认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应试人员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应试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3、在线核验。核验对象:适用告知承诺制并且身份、学历学位信息可通过数据比对核验的应试人员;核验办法: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等信息进行条件判断,对考生承诺的内容进行核验。完成后,资格核验状态会自动通过。网上注册登记后在线核验未通过的需进行现场人工核查环节。下列应试人员须进行现场人工核查:(1)具有中专学历或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应试人员;(2)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验的应试人员;(3)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验的应试人员。(4)免试科目的报考人员。非免试应试人员现场人工核查。设区市及以下应试人员将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核后,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不受理应试人员以个人名义报送的材料)到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审查点进行现场人工核查并办理确认手续。在昌的省直、中央驻赣单位应试人员将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核后,由单位指定经办人员统一报送(不受理应试人员以个人名义报送的材料)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审查点进行现场人工核查并办理确认手续(地址:南昌市江大南路19号江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12333)。南昌以外的省直、中央驻赣单位的应试人员将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核后,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单位统一(不受理应试人员以个人名义报送的材料)到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审查点进行现场人工核查并办理确认手续。单位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相关材料在江西人事考试网下载中心下载):(1)江西省人事考试资格审查单位情况备案表1份;(2)经办人员承诺书;单位参审须提供以下材料:(1)应试人员报名表3份;(2)应试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3)符合自身报考条件相对应材料。(4)已盖章的参审人员汇总表1份(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报名序号、报考科目、是否在本单位缴纳半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所有应试人员含通过在线核验人员一并填入)。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试人员现场人工核查。凡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将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核后,由单位指定经办人员统一报送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审查点进行现场人工核查并办理确认手续(地址:南昌市江大南路19号江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12333)。凡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条件者,除提供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证件外,还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工作经历,资历栏相关内容,并按隶属关系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印章,特别要注意提供“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的相关材料。(二)网上缴费。应试人员可使用用户名及密码登录报名详细页面查看网上确认结果,确认通过的应试人员,可进入缴费页面进行缴费。未通过确认的应试人员将无法进入缴费页面。已缴费的应试人员可使用用户名及密码登录报名系统详细信息页面,查看缴费是否成功。未在网上缴费成功的应试人员,报名无效。(三)网上打印准考证。缴费成功应试人员可在规定时间登录江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五、有关事项(一)为加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安全工作,打击高科技有组织作弊行为,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试卷全部采用“变换卷”和“卷卡合一”相结合的技术。(二)考试收费。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江西省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490号)的规定即每人每科61元执行。(三)为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报名实行属地化管理,即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四)严格考试纪律。对违反有关考试纪律,尤其是经认定核实为雷同试卷的报考人员,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要求,予以严肃处理。(五)由于阅卷工作采用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了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六)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结合各设区市实际情况,采取有效预防和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考试安全顺利实施。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各环节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以上就是关于2020年江西执业药师报名通知内容的相关分享,希望对想要报考的考生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欢迎及时关注本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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挚爱与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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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知道忘那么难

1.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3.中专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试用期满_______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由本院集体办理执业注册手续。4.外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调入本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能上岗。5.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需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料。6.本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7.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8.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9.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10.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11.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12.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13.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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