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药师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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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止你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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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药事管理概述一、药事管理的相关概念二、加强药事管理的重要意义第二节药事管理学科一、药事管理学科的形成二、国外药事管理学科发展情况简介三、中国药事管理学科的发展四、药事管理学科的性质、定义与内容五、药事管理学科的课程体系六、药事管理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第三节药事管理研究一、药事管理研究的性质二、药事管理研究的特点三、药事管理的研究内容四、药事管理学的研究方法思考题第二章 药学、药师与药学职业道德第一节药学一、药学的概念二、药学形成与发展三、药学的社会功能和任务第二节药师一、药师的概念二、药师的类别三、药师的职责第三节药师法与执业药师管理制度一、药师法概述二、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第四节药学职业道德一、药学职业道德的意义和特点二、药学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三、药学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四、药学职业道德规范五、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思考题第三章 药事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一节我国药事管理体制概述一、药事管理体制二、药事组织的含义三、药事组织分类四、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第二节我国药事管理组织机构一、药品监督管理组织体系二、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三、药品检验机构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直属事业机构第三节国外药事管理体制一、美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及机构二、日本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及机构三、世界卫生组织思考题第四章 国家药物政策与制度第一节国家药物政策与国家基本药物一、国家药物政策的定义和发展二、国家药物政策的目标与内容三、基本药物与基本药物目录第二节国家药品储备制度一、建立国家药品储备制度的重要意义二、国家药品储备制度的发展历程三、我国现行国家药品储备制度《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简介第三节医疗保障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政策一、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二、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历程三、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政策第四节药品价格管理一、药品政府定价原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四、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五、药品价格改革和发展方向思考题第五章 药品监督管理第一节药品一、药品的定义二、药品的分类三、药品的特殊性第二节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一、药品质量二、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三、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第三节药品标准一、药品标准的含义及类型二、制定药品标准的原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四、药品注册标准第四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一、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与分类二、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节药品召回管理一、药品召回的含义和分级二、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三、法律责任思考题第六章 药品管理立法与《药品管理法》第一节药品管理立法概述一、药品管理立法与药事管理法的概念二、药品管理立法的基本特征三、我国药品管理法的发展与历史沿革第二节《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一、总则二、药品生产企业管理三、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四、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五、药品管理六、药品包装的管理七、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八、药品监督九、法律责任十、附则思考题第七章 药物研究开发与药品注册管理第一节药物研究开发概述一、新药的定义二、药物研究开发的类型三、药物研究开发的特点四、我国药物研究开发状况与“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五、国外药物研究开发状况第二节药品注册管理概述一、国内外药品注册管理的发展概况二、我国药品注册管理的发展第三节我国现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一、药品注册的相关概念二、药品注册的管理机构三、药品注册分类四、《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第四节药物临床前研究一、药物临床前研究内容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五节药物临床研究一、药物临床研究内容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六节药品注册的申报与审批一、新药的申报与审批二、新药审批管理三、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四、进口药品的注册管理五、非处方药的注册管理六、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七、药品再注册管理八、药品批准文号和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的格式第七节药品注册检验、注册标准和说明书一、药品注册检验二、药品注册标准三、药品名称四、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第八节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一、实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二、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三、药品的专利保护思考题第八章 药品生产管理第一节药品生产管理概述一、药品生产二、药品生产企业三、国内外药品生产管理概况第二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药品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申请与审批二、《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三、药品委托生产管理四、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第三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管理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产生与发展二、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主要内容三、GMP认证管理第四节国际标准化组织及ISO 9000族标准一、国际标准化组织简介二、ISO 9000族标准三、GMP与ISO 9000的比较思考题第九章 药品经营管理第一节药品经营管理概述一、药品经营管理的概念二、药品经营活动的特点三、药品经营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四、药品流通的特殊性第二节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度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五、加强药品现代物流发展六、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第三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管理一、GSP的产生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三、GSP认证管理思考题第十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一节概述一、医疗机构概念及类别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概念和内容第二节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二、药学部门第三节药剂管理一、药品采购与保管二、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三、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四、处方管理五、调剂管理第四节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一、临床药学概述二、合理用药三、临床药学的主要任务四、临床用药管理的实施思考题第十一章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第一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概述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品种范围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制第二节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一、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概念和品种范围二、生产管理三、经营管理四、使用管理第三节放射性药品管理一、放射性药品的概念和品种范围二、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三、放射性新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四、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五、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思考题第十二章 中药管理第一节概述一、中药的概念二、中药的品种与分类三、中药的特色和优势第二节中药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一、《药品管理法》涉及中药管理的规定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涉及中药管理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涉及中药管理的规定四、《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中药新药的研制管理规定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管理规定六、《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管理规定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涉及中医药管理的规定八、《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对中药饮片监督管理规定第三节中药品种保护一、中药品种保护的目的和意义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适用范围三、中药品种保护管理部门四、中药保护品种的范围和等级划分五、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六、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七、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八、法律责任第四节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及其原则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级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管理规定四、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名录第五节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一、《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概述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主要内容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第六节中药创新与中药产业发展一、中药创新与现代化发展历程二、《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的主要内容三、《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涉及中药创新与产业发展的主要内容四、《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涉及中药产业的主要内容五、《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涉及中药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内容思考题第十三章 药品信息管理第一节药品包装、说明书与标签管理一、药品包装与包装材料的管理二、药品标签的管理三、药品说明书的管理第二节药品广告管理一、广告与药品广告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三、药品广告的审批四、违反药品广告管理的法律责任第三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定义与分类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申请与审核三、互联网药品信息内容的发布要求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五、处罚情况思考题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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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眼泪

具体还没出来,只是有这个意向!到目前为止,所有的方案都是捕风捉影

114评论

悯喃

8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本《意见稿》对执业药师报名年限、报考学历、注册有效期请进行了重新拟定,详情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第四条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第五条执业药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执业药师行业协会承担具体工作。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二章考试第七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二)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第十一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三章注册第十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执业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第十四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第十五条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第十六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规定修满继续教育学分。第四章职责第十八条执业药师应该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第十九条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对违法行为,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条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第二十一条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第二十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暂停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执业药师注册证》、处方审核记录、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等事项。执业单位和执业药师应当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二)对药学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三)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表现突出的;(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表现突出的。第二十五条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信息,应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应由继续教育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配备。第二十七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其证书无效,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涉及违规执业药师和违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九条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应当如实上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且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的,视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确定。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逐步推进民族药执业药师管理相关工作。第三十四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遵照本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按照《人事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规定进行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 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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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眉间清风

2014年3月21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研讨会会议上提到,国家将实行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和执业药师分级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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