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中药师协会

终于掏空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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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望那抹浅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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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是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颁布的。2006年10月18日。在广东珠海举行的中国执业药师论坛2006年年会上,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正式公布了《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  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的内容:救死扶伤,不辱使命执业药师应当将患者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我们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良知,尽心尽职尽责为患者及公众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尊重患者,一视同仁执业药师应当尊重患者或者消费者的价值观、知情权、自主权、隐私权,对待患者或者消费者应不分年龄、性别、民族、信仰、职业、地位、贫富,一律平等相待。依法执业,质量第一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执业,确保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科学指导用药,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进德修业,珍视声誉执业药师应当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加强道德修养,提高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知荣明耻,正直清廉,自觉抵制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努力维护职业声誉。尊重同仁,密切协作执业药师应当与同仁和医护人员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以诚相待,密切配合,建立和谐的:工作关系,共同为药学事业的发展和人类的健康奉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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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新技术专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筹备于2010年初,并于2011年5月经中国中药协会上报于国家民政部,2011年7月15日民政部以民社登[2011]6119号文批准,2012年6月30日在江苏南京召开了成立大会,它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中药协会章程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以全国中药生产企业为主体的,以研究、开发、推广、交流与运用中药新技术(包括新辅料、新设备)并使其产业化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组织。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中药协会的领导下,共同就我国的中药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制造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GMP管理、质量控制等问题进行探索和交流,提高我国中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与国际同行业进行交流,促进我国中药及天然药物产业升级和科学发展。本会的具体工作任务主要是:一、构建生产企业间技术交流的平台。提供各企业间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交流的有利条件,及时了解中药新技术、新工艺的推进动态及行业发展趋势,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技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形成网络互通有无。二、建立中药生产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学术探索和技术合作的平台。实施动态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活动。举行科技成果推介会、成果转化交流会等。企业能够获得技术进步方面前瞻性的指引。高校与科研院所在项目课题的选择上更加务实,有利于产生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三、建立中药生产企业与政府间科技发展信息沟通的平台。举行有关政策研讨活动,在国家及行业内新的政策规范等出台前后,就大家共同关心和疑惑的问题,举办针对性强的研讨活动,以减少由于上下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执行难问题。四、根据会员的需要和要求,举办相应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辅料的应用及新设备操作等与生产企业实际紧密联系的各类技术培训活动,有利于上下游企业对中药新技术的直接对接和交流。五、积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开展中药新技术产品及新辅料、新设备的认定以及新技术应用企业认定等工作,提高示范效应,促进产业升级。六、紧跟国内外中药及天然药物技术发展方向与趋势,积极促进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七、建立本会的工作网站及会刊,及时发布专委会信息,强化会员与专委会联系的纽带,拓宽会员间交流空间。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专家组冯 敏 南京中科集团研究院院长,中国科学院研究员冯 峰 中国药科大学教务处副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柯 学 中国药科大学药剂教研室教授,博士于清峰 中国药科大学药学院副教授,博士杨星昊 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药物制剂研究室主任,教授,博士王中彦 沈阳药科大学教授,博士汪维云 安徽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博士李 镐 延边大学药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尹寿玉 延边大学药学院药剂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郭建鹏 延边大学药学院教授崔天红 北京岐黄药品临床研究中心主任,主任医师何明芳 南京工业大学药学院副教授,博士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主任委员:濮存海 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教授副主任委员:冯敏 南京中科集团研究院院长,中国科学院研究员梁秉文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新型给药系统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主任药师李镐 延边大学药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黄衍民 菏泽步长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主任药师杨星昊 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药物制剂研究室主任,教授,博士叶正良 天津天士力之骄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解素花 北京同仁堂研究院院长熊晓滨 烟台荣昌制药有限公司副总裁陈子海 安徽海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科 常州震华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玄振玉 苏州玉森新药研发公司总经理秘书长:郭宛君 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常务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于清峰 王中彦 王永刚 冯 峰 冯有龙 包侠萍 刘正和 刘维刚 刘培银 邢桂兰 汪维云 李红琴 李明花 何明芳 吴廷照 吴利民 连增林 张秀芝 张建民 张樱山 陆晔辉 杨成名 周窑生 武惠斌 柯学 钱一帆 徐明 徐向阳 徐金成 徐柏颐 秦文杰 崔天红程龙 董小平 潘留华中国中药协会石斛专业委员会中国中药协会石斛专业委员会是在乡村网石斛联盟基础上,中国中药协会报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石斛行业组织。会员来自全国各石斛产区的优秀石斛企业代表,汇聚国内数十名从事石斛研究的专家。每年组织多次地区和全国性石斛业界交流、专家研讨、行业评审等活动。已成功组织九届全国规模的“中国石斛产业发展论坛”。牵头制定了《中国铁皮石斛标准(行标试行)》,参与编辑出版《石斛养生》、《中国药用石斛标准研究与应用》、《石斛求真》、《中华石斛丛书》、《中国石斛图鉴》等行业书籍。经过石斛专委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不到十年的时间,将濒危名贵中药材--石斛发展成南方优势特色生物产业,挖掘整理了2000多年石斛养生文化,将其大力弘扬并传承发展,解决近百万人就业,成为数十个县农民增收致富的明星产业。石斛专委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信息沟通,搭建信息平台,扩大合作与交流,促进会员之间资源优化互补;促进自主创新,疏通技术交流渠道,繁荣和规范我国石斛市场;寻求资源与资本的良好结合;提高我国石斛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我国石斛规模化、市场化,尽早让石斛走进普通百姓生活。石斛专委会的组织机构专家组:顺庆生 上海医科大学原副校长郭顺星 中医科学药用植物研究所生物技术中心主任张治国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研究员冉懋雄 贵州省中医药研究院中药研究所研究员张 明重庆市中药研究院研究员冯德强 云南中医学院教授潘大仁 福建农林大学生命科学院教授魏 刚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员李振坚 中国林科院林业所花卉中心副研究员白 音 韶关学院英东生命科学院副院长主任:杨明志 四川壹原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云南乡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乡村网创始人常务副主任:陈立钻 浙江天皇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何祥林 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会长副主任:权 恒 云南恒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刘子建 广州宝健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笑逸 云南润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卢绍基 厦门塔斯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水泳 福建本草春石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有弟 云南斛哥庄园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长:虞伟康副秘书长:罗太进陈 淬 李世海吴文彪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材市场专业委员会成立的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材市场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场专委会)是中国中药协会下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药协会章程》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全国中药材市场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市场专委会的宗旨:在中国中药协会的领导下,为中药材市场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中药材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市场专委会的业务范围:1.反映市场呼声和诉求,维护中药材市场合法权益;2.协调会员单位关系,搭建会员单位沟通交流平台;3.开展市场调研,向政府提出有关中药材市场发展规划、立法及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4.倡导中药材市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推动市场健康发展;5.围绕业务范围开展中药材市场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展览展示、国际交流和咨询服务等项工作。市场专委会职能分工:理事会:根据中国中药协会设立市场专委会的宗旨,制定市场专委会工作内容及目标。市场专委会主任:主持市场专委会的全面工作。主任:周雷秘书处:协助主任完成市场专委会的各项工作。秘书长:张亚东副秘书长(常务):周洵;副秘书长:张明东办公室:负责市场专委会日常运转工作。主任:黎强;副主任:咸胜专家组:组织行业内、外专家为中药材市场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长:周雷(兼)会员服务部:负责市场专委会和会员单位的联系及服务工作。主任:黎强(兼)科技合作部:负责市场专委会与外部各有关专业机构的合作及服务工作。主任:周洵(兼)市场推广部:负责市场专委会及会员单位的品牌及项目对外推广的策划与实施工作。主任:王阳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材种植养殖专业委员会2006年12月8日,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材种植养殖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材种植养殖专业委员会,将为会员搭建信息服务平台,致力于探索和推动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发展,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企业与专家、市场间对接,创造良好的市场经营氛围,促进行业自律,引导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健康稳步发展。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依斯特大厦8层邮政编码:100195联系人 :哈伟 黄璟 张英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筹备于2006年初,并于2006年8月经中国中药协会上报于国家民政部,2006年9月6日民政部以[2006]民社登第1203号文批准,2006年9月17日在河南南阳召开了成立大会,它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中药协会章程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全国中药饮片行业社会团体组织。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中药协会的领导下,为中药饮片行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饮片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本会的具体工作任务主要是:一、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二、积极配合政府工作,配合发改委做好中药饮片品种定价初审及优质优价品种的推荐工作和中药饮片统计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督局GAP实施的咨询及中药饮片实施药品GMP工作,推进饮片注册批准生产工作。配合质检总局、工商联,做好中药饮片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的推荐工作;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做好驰名商标的推荐工作。引导中药饮片企业爸幸┮??晔丁焙汀盎繁1昵?比现?lt;BR>三、开展中药饮片行业、中药饮片经济发展及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外贸、科研各类技术经济动态信息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中药饮片行业发展规划、立法、重大经济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中药饮片质量标准因素的研究,促进建立能够反映中药特点又符合国际要求的中药饮片质量控制方法,中药饮片质量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四、联合国内从事中药种植、药材加工、中药饮片研究和生产、销售、流通等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企业家,开展中药饮片炮制理论等基础理论研究和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利用、饮片炮制工艺等应用技术的开发研讨。五、研究中药饮片市场发展趋势动态,收集、统计、整理、分析并反馈有关中药饮片科研、生产、商业流通、财务、价格等基础资料,承担中药饮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转让工作,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的推广和应用。组织行业间的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宣传中药饮片的优势和特色。六、加强中药饮片行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七、推进中药饮片行业科普工作,组织专家、教授编写科普读物,并恢复出版发行中药饮片专业学术刊物。八、深入研究并落实中药饮片炮制传统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和措施。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会组织机构及名单顾问组胡熙明 男原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田景福 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副局长诸国本 男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副局长沈志祥 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司长专家组王孝涛 张世臣 叶定江 姚达木 王琦于留荣 原思通 姚福汉 曹晖 钱忠直林瑞超 贾天柱 龚千峰 李飞 金世元毛淑杰 王正义 张振凌 王和平 胡昌江金传山 石鹤峰 许传国 初敏 任玉珍李玉英 蒙光容 徐焱琛 李锦开 许冬瑾执行机构名单:名誉主任:王孝涛 中国中医科学院资深研究员,中药饮片炮制专家,原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中药炮制研究室主任主任:张世臣 卫生部原药政局副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名誉理事长马兴田 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理事长:江云   四川新荷花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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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續

附件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执业药师行业协会承担具体工作。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  (二)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执业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规定修满继续教育学分。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该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对违法行为,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暂停销售处方药。  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执业药师注册证》、处方审核记录、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等事项。  执业单位和执业药师应当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药学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信息,应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应由继续教育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配备。  第二十七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其证书无效,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涉及违规执业药师和违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应当如实上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且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的,视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逐步推进民族药执业药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人事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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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只是顽固地爱你我顽固地不爱他

回答您好,是有处初级药师这个职称的,而且是需要通过考试报考才能获得提问是地方性的吗?有没什么电话可以咨询对工作年限,学历有什么要求回答都是国家统一考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取得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士职务满5年;或取得药学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取得药学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以报考初级药师。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初级药师考试有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基础知识包括生理学、病理生理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天然药化、药物化学、药物分析等内容;相关专业知识包括药剂学、药事管理等内容;专业知识包括药理学等内容;专业实践能力包括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总论、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各论等内容更多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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