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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忘记可心不由己
2025年职业药师大纲会改变。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执业药师考试教材每年变化不大,一般大纲五年一大改,三年一小改。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启用的新版考试大纲,那5年之后的2025年药师大纲会改变。
绿水无忧青山不老
《通告》显示,为做好2022年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根据《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第八版)》(以下简称《大纲》)相关规定,确定2022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大纲部分内容调整事宜。《通告》显示提示,本通告发布后,国家新印发或修订的药事管理法律法规原则上不纳入2022年考试内容和命题范围。经审核同意,现通告如下:一、《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细目和要点的考试内容,涉及下述新政策法规的,按照新政策法规的规定掌握。(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1〕20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四)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65号);2.《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监药管〔2021〕31号);3.《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4.《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5.《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6.《商务部关于“十四五”时期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7.国家卫生健康委等3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8.《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9.国家药监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国药监综〔2021〕64号);10.《国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2号);1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1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二、《大纲》调整的具体内容上述新政策法规的相关内容需要在《大纲》中有所体现,现将原《大纲》进行相应调整。主要调整内容为:(一)在第一大单元中,第一小单元第一细目增加“‘十四五’健康中国建设任务”要点;第一小单元第三细目增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年度重点任务”要点;第二小单元第一细目增加“医保结算和支付方式管理”要点;第三小单元第二细目增加“‘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发展原则、目标和任务”要点;第三小单元第四细目增加“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要点;将原第三小单元第四细目中“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要点调整至第三小单元第二细目中;将原第三小单元第四细目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的要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置”“药品不良反应评价与控制”要点合并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要点。(二)在第六大单元中,第二小单元新增“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细目,并新增“《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主要内容”要点。(三)在第八大单元中,第二小单元第二细目中新增“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抗病毒药品相关剂型的药品说明书修订”要点;第六小单元新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细目,新增“九项准则的具体规定”要点。(四)在第九大单元中,第一小单元新增“医疗器械上市与生产管理”细目,原第一细目下“产品注册与备案管理要求”“医疗器械注册证格式与备案凭证格式”“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要点调整至此细目下,并新增“医疗器械的生产管理”要点。(五)在第十大单元中,第三小单元第十细目新增“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法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执业药师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法律责任”要点。
l凉城透心
1、考试内容大变:考试大纲及指南进行重大改版。每一科目的整体布局将发生变化,特别是法规。1.各科知识点变动超过70%,有些科目甚至达到90%。2.考试将细化知识点,而且知识点考查灵活,注重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与实际结合紧密。3.举例:药一:由之前的11章变成8章内容;丰富剂型举例,案件举例,药动更加实际,药物化学突出,增加结构分析。中药综合:由之前11章调整成13章,增加以各科疾病为章,注重药物应用,其中辩证直接给病历,5个大病进行分析,强调用药和用药指导。药综:由20章调整成17章内容;增加内容达到14,病症增加案例分析。2、各个科目的难度和分值分布都有变化:综合来说,“以用定考”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考试越来越偏向临床应用。对考生“辨证论治”的能力要求不断提升,愈发注重考查考生的综合应用能力。>>>>中药各科目中药(一)对于化学式的考查正逐年减弱,难度亦有所降低。关于中药鉴定了增加临床用药知识。中药(二)考查内容多而零散,记忆负担较重,考试形式逐渐向临床医疗案例分析过度,考查内容上主要以药物的功效和主治为考查点,近年来对药物使用注意、性能特点的考查在逐步增加。中药综重点章节考查比例基本不变,不过每年都会有超纲题目的出现。>>>>西药各科目西药一考题难度比往年有所降低,整体难度中等,考查结构式的题目比例及难度较往年下降。西药二考试题目难度逐年上升,考查方向偏临床应用。不良反应及禁忌证、临床选药或首选、用药监护部分考查较多,分类及机制分值下降。药综依然以实际临床情况为切入点出题,把理论与实践紧密的结合在一起。相较以往的考题,今年题目的选项设计比较容易混淆,这就需要对知识点的掌握更加精准。以上内容供参考,具体怎么变咱们还是要等官网发布为准。
烟花再美终究一时
为贯彻落实新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的新规定,同时更好地适应《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的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专家、学者和执业药师,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以下简称2015年版考试大纲)的基础上,修订编写了2020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以下简称2020年版考试大纲)。2020年版考试大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于2020年3月公布实施。2020年版考试大纲,是在借鉴和总结2015年版考试大纲和近年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立足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用定考、科学合理、保障能力”的定位和要求,以岗位胜任力为导向,结合我国药学专业技术人才和药学教育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力求更好实现“以用定考、以考促学、学以致用”的考试大纲“指挥棒”作用。新版考试大纲,在保持必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等“三基”要求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对专业知识的领会、运用、分析、综合、评价的能力要求。内容兼顾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使用四大领域的药品保障相关要求,侧重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和医院药房中与执业药师执业相关的知识与技能,重点要求作为合格执业药师所应具备的在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两方面的综合性执业能力。对于部分执业药师应具备但不适宜通过现有考核方式来反映的能力要求,将在后续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要求中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新版考试大纲将从2020年开始实施。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均以新版考试大纲为命 题依据。曾参加2019年度考试但还有部分考试科目未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以新版考试大纲为命 题依据的相应科目考试。考试大纲发布之际,《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仍在修订尚未正式发布。特别提示,2020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正式开考前,如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该法规将纳入《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第四大单元“药品经营管理”考试范围。为配合新版考试大纲的实施,我中心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了2020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指南》,以满足考生学习、备考和能力提升需求。考试指南已授权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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