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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拟执业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4、拟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院工作的,还需提交护士个人注册电子数据信息; 办理程序: 1、申请人直接到拟执业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注册部门自受理变更注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受理变更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向申请人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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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变更注册需要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一式2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
5、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8、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4张。
护士变更流程有:
1、跨省(区)变更
省区内护士变更到外省(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最后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
省(区)外护士变更到省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逐级向拟执业地卫计委提供注册材料。
拟执业地卫计委主管部门对审核合格者,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注册年份等相关信息后,最后上报当地省卫计委主管部门。
2、省(区)内变更
在省(区)内医疗机构之间变更的,申请人须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逐级向拟执业地所在市卫计委提供注册材料,拟执业地所在市卫计委对审核合格者,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
签署审批意见,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注册年份等相关信息后,最后上报当地省卫计委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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