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5
浏览数
2615
你窗外的岛屿漫步
后金女士得知该诊所手术医生郑某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手续,遂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该诊所以及郑某行政处罚。 卫生执法人员经调查,证实郑某从外单位跳槽至该美容诊所后,包括为金女士做手术期间,其医师执业注册地点一直未予变更。郑某在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的情形下为金女士开展美容手术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金女士在该诊所就诊期间,诊所并没有出具任何病历资料,提供手术消炎药也没有开具处方。 -以案说法 目前,就执业医师跳槽后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而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理依据,只有《处方办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很明显,本案中郑某并未注册在美容诊所,自然在该诊所未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根据《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以及医师未取得处方权开具药品处方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依照《医疗机构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郑某虽未取得处方权而从事诊疗活动,但其并未为金女士开具处方,似不具备处罚所必需的违法构成要件。 依照有关规定,医师接诊、开药应当按要求书写病历和开具处方。实践中,在医疗卫生人才流动较为频繁的背景下,医师没有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因而在新的执业地点未取得处方权的情况,在部分民营和个体医疗机构中尤为突出。曾给执法人员带来困扰的是,基于《办法》规定的“开具处方”的违法要件,同是在新的执业地点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若为患者用药开具了处方的可能会面临处罚,而纯粹为患者提供“药”未开具处方的反而能逃避处罚。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势必会导致少数医疗机构不规范的诊疗行为愈演愈烈。 上述案例中,对郑某为金女士做手术并开消炎药、但没有开具处方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实际上,这里涉及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按照法律解释学理论,《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开具处方”应当作扩大解释,将医师事实上为患者开具了药品但形式上未开具处方的行为囊括进来,如此才符合立法原意。一句话,对处方的和规范,落脚点是对患者科学用药、合理施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要患者从医疗机构拿到药品或在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即使接诊医师出于某种目的没有开具处方,但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诊疗开药、药师调剂发药的全过程已经完成,这一点毋庸置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再来追问接诊医师是否开具了处方已无任何意义。 综上所述,对该美容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郑某开具消炎药以及郑某本人的行为,应按上述扩大解释的原则,分别依照《医疗机构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当然,为了对该类违法行为确定明确的处罚依据,建议就《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台行政解释,明确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只要事实上为患者开具了药品,就视为已开具处方,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此,才能有效遏制少数医疗机构和未变更注册的医师以“只发药品不开处方”的方式逃避处罚的行为。
心在海底
一看就扯淡,本人就是中医,中医就是被一些江湖医生搞臭
真想做医生,先考到文凭,然后考执业医师,你父亲情况肯定是在家开诊所了,医院肯定去不了。不过先要在从事医疗工作才能考执业医师,没有执业医师,属于非法行医,医术再好都没用,有那些江湖医生,的确有点偏方治病,但一出事就完了。还怪到那些正规中医身上,说中医如何如何
昏眉自截
你的问题把我都搞晕了。几个问题一起回答。法律规定,在二级医院执业5年及以上的执业医师才能够单独开设诊所,也就是担当诊所的法人。诊所法人必须是执业医师同时也是诊所的负责人,两者是一个概念,没有分开一说。至于多点执业的问题就要看你们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没有。据我所知有的地方允许多点执业,但要求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才行。
补充,以上条款是法律规定,任何地方都有打察边球的存在。有人没有执业医师证也能出钱开诊所,然后请医师执业。当然这个要关系到位还要不出事。
不要不想我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法律规定,在二级医院执业5年及以上的执业医师才能够单独开设诊所,也就是担当诊所的法人。诊所法人必须是执业医师同时也是诊所的负责人,两者是一个概念,没有分开一说。至于多点执业的问题就要看你们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没有。据我所知有的地方允许多点执业,但要求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才行。补充,以上条款是法律规定,任何地方都有打察边球的存在。有人没有执业医师证也能出钱开诊所,然后请医师执业。当然这个要关系到位还要不出事。
优质医师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