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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染湿了眼眸
1、(1) 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剩余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本案中,显然如果转增资本,盈余公积将只剩注册资本的10%,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 指出要点(2)中存在哪些与法律不符的问题?
答:上市公司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财务报告。
上市公司层对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负责;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错误发表意见。
本案中,财务报告披露时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且财务报表严重失实,上市公司层与审计的注册会计师都负有责任。
(3) 从要点(3)的内容看,该公司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本案中,上市公司未报送备案,将受到处罚。
2、1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合法。在合同中可以双方约定定金条款。同时约定定金与违约金的,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执行。
2 乙公司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合法。合同订立后,一方可以对方解除合同。在双方同意后,合同可以解除。本案中,甲公司未同意解除合同,所以合同不得解除。
3 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可以依法成立。在合同订立违约金数额远低于受损金额时,可以酌情增加违约金数额。
4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可以依法成立。对于违约行为,可以采取继续履行、补做、支付违约金等方式来进行赔偿。
最初的天堂最终的荒凉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注册会计师对其审计结论要负三个方面的责任:
一是要负行政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如果违反了法律、执业标准或其他行政法规,必须承担行政上的法律后果,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和撤销、对注册会计师警告、暂停执业和销证书。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体现在《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中。
二是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于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违反合同或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依法赔偿责任,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三是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重大过失、舞弊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而会计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导致他方损失,无论过错与否,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是现代民事归责的一个基本原则。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仅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社会经济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
注册会计师除了要承担一般的审计责任,还对验资、财务报表等审计业务负有直接责任,但是通常情况二者只需查出问题但是均不必承担因为会计主体的自身帐务(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处理问题而带来的违规责任。三种责任根据违反的相关法律规程多应承担对于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夏天成了男生秀美腿的季节
审计业务约定书包括的基本内容:
1签约双方的名称
指会计师事务所(乙方)和委托人(甲方),要求在约定书中填写双方的全称。
2委托目的
即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去做什么,要实现哪些结果。就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委托目的而言,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公允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发表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就验资业务委托目的而言,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和合法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验资报告。
3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与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密切相关,它是指注册会计师围绕委托目的而开展审计工作所要涉及的业务事项及相关资料。开展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不仅包括规定时间内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目等资料,还包括实施符合测试中涉及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4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具体内容参见本章第三节审计总目标中的相关阐述。
5签约双方的义务
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如果要获得一定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就会计师事务所方面而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
对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在委托人方面,应履行如下义务:
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审计所需全部资料。
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给予必要的配合。
按照约定金额和方式,足额、及时支付有关审计费用。
6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出具审计报告,以便于委托人能及时使用审计报告。
7审计收费
双方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根据商定结果载明对该审计业务实行审计收费的计费依据、计费标准、收费总额以及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时间。注册会计师应以审计工作量即审计时间为标准收取费用,不能以审计工作成果的大小如审计出的问题和金额大小为标准收取审计费用。如果在实施审计之后,由于审计取证时间的增加、审计范围和相关工作量超过审计约定书中的约定事项控制预算程度,注册会计师可以与被审计单位重新商议审计收费或追加审计收费。
8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这项内容旨在限制委托人随意使用审计报告和保护注册会计师因委托人执意乱用审计报告而不会被追究有关责任。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可表述为如下规范语言:审计报告的使用应当与委托目的相关,委托人必须正确使用。如使用不当造成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9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限
明确规定约定书的生效日和失效日。
10违约责任
由于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与经济合同一样的法定约束力,因此,对于违约方的责任可按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11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诸如约定的变更事项、对资料的保管事项等。特别是要充分兼顾到可能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的完成或需提前出具审计报告,双方应如何变更和处理约定事项,协调一致。
12签约时间
包括签约双方的全称、签章、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或签名、签约的日期。
君子打狗十年不晚
随着注册会计师地位日益提高,其负担的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增长。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及社会的案件,中小型的注册会计师案也日趋增加。司法界在使用现行法律处理这些案件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界定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法律责任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证券法》、《中华人公司法》、《中华人刑法》等法律规范中,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从相关法律可知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将会受到“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事务所还会被责令停业,相关注册会计师还会被撤销其从业资格。但对具体的违法行为没有做出规定,法律责任界定上也存在模糊和矛盾。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这种形式,同样也只对“虚假陈述”等主观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未对“过失”违反准则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同时对“故意”“重大过失”“普通过失”等没有明确地加以界定,大部分专向立法只对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并且相当之简单,不能足够解决我国现在面临的各种注册会计师“故意”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
二、要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做出正确的界定,必须先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一分清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主要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鉴证业务主要是审计业务,包括:1、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国《公司法》要求各类公司依法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除审计业务外,注册会计师还办理其他鉴证业务,例如审阅、预测财务信息审核、内部控制审核。相关服务业务主要包括税务服务、咨询、会计服务等。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即不能用行政手段也无法用司法手段,加之审计成本的约束,不能也无法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和完整做出百分之百的保证意见,也无法对会计报表的全部错弊负有责任。注册会计师只能保证起在遵循《注册会计师法》《审计准则》及相关准则下做出诚实的审计报告。在当今社会,注册会计师被控告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的是审计报表使用者误解被审计单位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责任。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由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而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上述行为发表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就不应承担责任而应有被审计单位承担。另外,由于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而债权人和投资者不理解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的区别,在被审计单位处得不到补偿就寄希望于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将不负法律责任。
二区分“违约”“过失”“欺诈”
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例如注册会计师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协定书、保密协定书等。注册会计师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违约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就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违约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过失。在我国刑法学中,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在注册会计师职业时,主要表现在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以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在审计中通常又将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1普通过失。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例如注册会计师在没有取得必要和充分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做出肯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
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不保持起码的职业谨慎,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比如,注册会计师不以《审计准则》为计据。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用“严重不负责任”“重大失实”“重大遗漏”等词。
在审计原理和实务中用“重要”和“内部控制”这两个概念区别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重要”在我国审计准则中的定义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在实质测试中,重要水平可理解为可容忍误差。重要水平与审计风险、审计证据成两两反比关系,即当重要水平为低时,注册会计师应通过一系列审计程序和审计工作获得充分的、适当的审计证据才能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同时在对审计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应保持高度的执业谨慎。
欺诈。我国《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定义欺诈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欺诈是注册会计师主观“故意”行为,是以欺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在刑法学中,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的欺诈行为主要是舞弊,出具错误的审计报告。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用“弄虚作假”“虚假陈述”“故意提供”等词,并未直接使用欺诈这词。
三、在法律实务中往往很难界定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
笔者认为,可结合我国审计实务,综合注册会计师的主观心理及其客观行为造成的损失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
一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违反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签定的审计业务协定书对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及承担方式由双方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分配举证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受益第三者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受益第三者或其合理预期内的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重大过失应以其造成损失为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相关行政和刑事责任;普通过失则应以收取的审计费用为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相关行政责任。注册会计师对他并无过失或不能合理预见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中,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其工作底稿作为证据。
三注册会计师因过失给其他第三者造成损失的,除其能证明本身出于善意并无重大过失外应当承担责任。具体以其造成的损失为限承整理担民事责任及其相关行政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在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本身出于并无重大过失时,应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的平均业务水平作为判断是否采信的标准。
四注册会计师因欺诈造成第三者损失的应与提供虚假陈述或错报的被审计单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具体司法活动中在判断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时可以借鉴审计实务的判断标准。在审计实务中界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其是否遵循公认的审计准则进行鉴证业务。若注册会计师遵循了审计准则就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其没有遵循审计准则表示其审计失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判断失败程度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可以按以下步骤注1:
第一步:会计报表错报没有查出是否重大?若不重大,则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若重大则判断其有过失。
第二步、内部控制失效了吗?
若内部控制失效了则判断注册会计师为过失。判断后看“符合测试应当揭示出来吗?”,若揭示不出来,则认定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若能揭示出来,则认定注册会计师为普通过失。
若内部控制没有失效,则看“适用了实质测试程序了吗?”,若运用了实质测试程序,则认定注册会计师为普通过失;若没有运用了实质测试程序,则认定为重大过失或欺诈。
第三步、是否有欺动机?
若有欺动机则认定为欺诈;若没有欺动机则认定为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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