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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我不及她好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福勒在讨论法律的道德问题时提出了一对值得注意的范畴,即向往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他认为,向往的道德是我们应当追求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我们必须遵守的道德。义务的道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向往的道德的标准。换用通俗的伦理学术语,福勒所说的“向往的道德”就是“道德理想”,“义务的道德”就是“道德义务”。
对于一个社会职业而言,其存在的合理在于它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与此相适应,一套职业的行为标准实际上渊源于公众对其义务道德的合理预期,而不是任何出于减少风险或者保护其自身利益的行业考虑。同时,应当注意到,由于行业的特点以及社会作用的差异,每一社会职业的义务道德是有所区别的。
值得关注的是这样一些职业,它们或者提供具有公共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其行为本身就具有不容忽视的公共影响。它们所承担的义务道德虽然也可以与社会常识相容,但其层次往往较其他职业高。注册会计师行业就当属其列。
注册会计师是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所派生出来的公共质的职业。它使公众可以利用注册会计师的技能和知识来参与经济活动,从而使他们从事经济决策活动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加强。毫无疑问,注册会计师职业也是基于经济活动的复杂和社会分工的必要而产生,它可弥补社会公众精力、知识的不足,拓展其活动空间,提高其办事效率,并且极大地降低其交易成本。
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职业,注册会计师与信息使用人的利益高度相关。公众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来源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后才披露的财务信息。因此,我们不难理解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社会期望较高的现象。可以说,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质以及职业意义自然决定了其职业义务道德的较高水准,它并不是直接渊源于社会期望的压力。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义务的道德和法律最接近。义务的道德所谴责的行为一般说来就是法律所禁止或应当禁止的行为。因此,我们如果要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客观的描述,首先有必要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义务道德加以界定。
为什么公众期待注册会计师发挥的作用(即义务道德)是“、客观、公正地执行审计业务”,而在一系列的国内外审计诉讼案例中,人们却仅仅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对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害?因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报告与真实状况不相符合,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不论导致注册会计师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对于公众投资人都没有意义,因为他们并不关注,也没有能力来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的过程,只能被动地接受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结论。
令会计职业界深感不安的是,法官的观点几乎总是倾向于对受到伤害的公众投资者进行救济和补偿,各国公司法、证券法的最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股东及其大众投资人的利益。认为,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审计报告本身就意味着与注册会计师的义务道德和公众期望发生了背离,法律有责任禁止这种行为的产生。同时,也应适当关注某些可以为人所理解或接受的情况,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一种理的公平发展环境并适当保护其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坚决认为:在审计诉讼中,注册会计师所举列的必要而合理的证据是其得以免除法律责任的基础,而对于这些证据的有效的认定权力只能归属于。另外,对于是非的裁定,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求助于原则,而并不拘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字面意义。
脆弱的“保护伞”审计准则
受到指责的注册会计师往往会以自己“严格遵守审计准则”为由进行辩解,而会计职业界也强烈要求在审理有关审计诉讼时认真考虑审计准则的影响。毫无疑问,注册会计师可用于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唯一现实的法律依据就只有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在使注册会计师解脱法律责任方面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成功地证明自己已经“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的注册会计师仍然极有可能被裁定有罪。
问题出在何处?
首先,冷漠地意识到“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这一表述的空洞。由于不具备任何道德上的含义,它并不足以成为免除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有效根据。清楚,对于审计准则的遵守实际上包括了两重含义,即“程序的遵守”和“实质的遵守”两个层次。
“程序的遵守”在颁布的《审计实务第1号——验资》的第4条第2款中就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可以认为,按照该条款的文义推断,即使注册会计师的验资程序的执行质量很差,即使客观上存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串通、共谋舞弊的事实,只要验资报告“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它的“真实”就是无可质疑的。
相对而言,在考虑审计准则的影响时往往考虑的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对于审计准则尽到了“实质的遵守”的责任。在看来,“实质的遵守”直接反映的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存在的意义及其义务道德的要求。如果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分析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其执业过程中背离了、客观、公正的合理标准,从而造成其审计报告与真实情况不符,那么,注册会计师不但没有做到对审计准则的实质遵守,而且其“程序遵守”的申辩更是直接意味着对于法律的公然蔑视以及对其职业义务道德的恶意践踏。
从技术上来说,对于审计准则的“实质遵守”是指:注册会计师不仅需要严格遵循审计准则的技术要求,而且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时刻保持的精神状态和职业尊严。对于任何有可能存在错弊的事项不得以成本理由减少或放弃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审计工作的任何阶段不得以成本效益原则为由人为地降低审计质量,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意识到该行为可能将损害公众的利益。
可能认为,审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某些自利利益要求,倘若主要以审计准则为法律依据来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那么公众的利益就处于难以保障的境地。这对于来说是无法容忍的。事实上,会计界在审计诉讼中常常以审计准则的条文据理力争,这也不是一种最佳的策略。如果注册会计师、和公众都逐渐倾向于把审计准则视为保护注册会计师职业自身的手段,那么审计准则甚至注册会计师存在的意义也就失去了其基础。因为,任何仅从逃避惩罚的目的出发自己行为的人或集团都没有多大的价值,每个有价值的社会都为它的成员设定高于法律的标准。
会计职业界应当意识到,审计准则可能是一把注册会计师的保护伞,但它相当脆弱。任何试图以它保护注册会计师利益的努力都应该谨慎行事。
争论的焦点:审计固有风险与成本效益原则
法律界与会计界的分歧与争论的焦点在于审计固有风险及成本效益原则问题。会计界认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社会审计业务受到成本效益问题的制约。由于审计收费水平的限制,注册会计师出于自身未来发展的考虑,不得不以抽样审计方法取代详细审计。抽样审计虽然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审计人员不可能保证通过它可以发现被审计单位的所有错弊情况。因此,在现代环境下,社会审计的风险是固有存在,无法消除的。
但在法律界眼中,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鉴证中介机构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对职业义务道德的履行状况可能更为重要。因此,双方分歧的实质在于:对于注册会计师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判断,会计界倾向于对审计工作的技术程序进行认定,而法律界则强调对其工作结果加以分析并相应地推断注册会计师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处的精神状态和动机。
在法律界看来,审计固有风险以及成本效益原则的理论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因而在很多情况为注册会计师为其行为辩解的理由是荒谬的。首先,审计固有风险的唯一来源即是注册会计师的成本考虑,它并不是不能消除的。实际影响审计工作质量的“固有风险”并不在于被审计单位的客观情况,而是来自注册会计师的主观判断。对于适当增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就可以直接减少的“固有风险”,法律不予将其认定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不可抗拒因素是具有充分理由的。其次,按照会计界的观点,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验的会计报表只有“合理的保证责任”,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那么,这也就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存在着错误。如果法律对这一观点加以认可,那就相当于承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存在错误(尽管可能不是在“所有重大方面”)。这样,社会公众就处于一种危险的境地,而且,他们有权疑问:我们还需要注册会计师职业来做什么?再次,倘若在法律上确认成本效益原则的有效,那就暗示着,一种以自利动机为指导的行为有时候是可以与职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道德相背离,并且可以使它们遭受损失的。如果其他职业也群起效尤,整个社会就可能处于崩溃的边缘,因为我们无法再从道德和法律上对它们加以批评和惩戒。
震耳欲聋到眼盲到心盲
审计业务约定书包括的基本内容:
1签约双方的名称
指会计师事务所(乙方)和委托人(甲方),要求在约定书中填写双方的全称。
2委托目的
即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去做什么,要实现哪些结果。就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委托目的而言,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公允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发表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就验资业务委托目的而言,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和合法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验资报告。
3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与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密切相关,它是指注册会计师围绕委托目的而开展审计工作所要涉及的业务事项及相关资料。开展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不仅包括规定时间内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目等资料,还包括实施符合测试中涉及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4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具体内容参见本章第三节审计总目标中的相关阐述。
5签约双方的义务
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如果要获得一定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就会计师事务所方面而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
对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在委托人方面,应履行如下义务:
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审计所需全部资料。
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给予必要的配合。
按照约定金额和方式,足额、及时支付有关审计费用。
6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出具审计报告,以便于委托人能及时使用审计报告。
7审计收费
双方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根据商定结果载明对该审计业务实行审计收费的计费依据、计费标准、收费总额以及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时间。注册会计师应以审计工作量即审计时间为标准收取费用,不能以审计工作成果的大小如审计出的问题和金额大小为标准收取审计费用。如果在实施审计之后,由于审计取证时间的增加、审计范围和相关工作量超过审计约定书中的约定事项控制预算程度,注册会计师可以与被审计单位重新商议审计收费或追加审计收费。
8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这项内容旨在限制委托人随意使用审计报告和保护注册会计师因委托人执意乱用审计报告而不会被追究有关责任。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可表述为如下规范语言:审计报告的使用应当与委托目的相关,委托人必须正确使用。如使用不当造成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9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限
明确规定约定书的生效日和失效日。
10违约责任
由于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与经济合同一样的法定约束力,因此,对于违约方的责任可按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11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诸如约定的变更事项、对资料的保管事项等。特别是要充分兼顾到可能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的完成或需提前出具审计报告,双方应如何变更和处理约定事项,协调一致。
12签约时间
包括签约双方的全称、签章、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或签名、签约的日期。
月光超载
1签约双方的名称
指会计师事务所(乙方)和委托人(甲方),要求在约定书中填写双方的全称。
2委托目的
即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去做什么,要实现哪些结果。就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委托目的而言,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公允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发表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就验资业务委托目的而言,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和合法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验资报告。
3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与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密切相关,它是指注册会计师围绕委托目的而开展审计工作所要涉及的业务事项及相关资料。开展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不仅包括规定时间内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目等资料,还包括实施符合测试中涉及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4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具体内容参见本章第三节审计总目标中的相关阐述。
5签约双方的义务
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如果要获得一定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就会计师事务所方面而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
对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在委托人方面,应履行如下义务:
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审计所需全部资料。
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给予必要的配合。
按照约定金额和方式,足额、及时支付有关审计费用。
6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出具审计报告,以便于委托人能及时使用审计报告。
7审计收费
双方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根据商定结果载明对该审计业务实行审计收费的计费依据、计费标准、收费总额以及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时间。注册会计师应以审计工作量即审计时间为标准收取费用,不能以审计工作成果的大小如审计出的问题和金额大小为标准收取审计费用。如果在实施审计之后,由于审计取证时间的增加、审计范围和相关工作量超过审计约定书中的约定事项控制预算程度,注册会计师可以与被审计单位重新商议审计收费或追加审计收费。
8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这项内容旨在限制委托人随意使用审计报告和保护注册会计师因委托人执意乱用审计报告而不会被追究有关责任。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可表述为如下规范语言:审计报告的使用应当与委托目的相关,委托人必须正确使用。如使用不当造成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9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限
明确规定约定书的生效日和失效日。
10违约责任
由于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与经济合同一样的法定约束力,因此,对于违约方的责任可按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11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诸如约定的变更事项、对资料的保管事项等。特别是要充分兼顾到可能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的完成或需提前出具审计报告,双方应如何变更和处理约定事项,协调一致。
12签约时间
包括签约双方的全称、签章、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或签名、签约的日期。
镜理红妆
确定针对不同报表项目金额,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认定是什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是什么,围绕审计目标,收集审计证据,把这些证据累积起来,审计人员就可对财务报表的任何认定是否正确下结论。再把对每个认定的结论综合起来,审计人员就可对整个财务报表的合法、公允发表意见。
1 层财务报表认定:存在或发生、完整、权利和义务、计价和分配、反映和披露。
2财务报表一般审计目标
包括:总体合理;真实;完整;权利和义务;计价正确;截止期正确;过帐和汇总正确;分类正确;披露正确;合法。
扩展资料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准则相比,在具体规定方面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一)征求意见稿按照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的思路对准则结构进行了调整,并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情况下如何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征求意见稿)》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被审计单位的互补控制”、“第一类报告”、“第二类报告”、“服务机构的”、“分包服务机构”等定义,并对“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定义作出修改。
(三)征求意见稿对服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服务的质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说明,并指出其对被审计单位的潜在影响以及与审计的关系。
(四)在风险评估部分,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如何了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以及如何利用第一类报告和第二类报告获取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了解。
(五)在风险应对部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预期服务机构的控制运行有效时应实施的程序,由分包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的处理,以及对涉及服务机构的舞弊、违反法规行为或未更正错报等事项应执行的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具体目标
水清无鱼人贱无敌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就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公允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发表审计意见,为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注册会计师编制和签发审计报告应围绕这一目的,做到要素完备、内容合法、证据充分、意见准确。 一、要素完备 指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齐全,缺一不可。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标题、收件人、范围段、意见段、注册会计师签名和会计师事务所签章、报告日期。每一个要素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独到的作用,如果缺少其中之一,审计报告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同时也将影响审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质量。 二、内容合法 指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准则》的规定。 三、证据充分 指注册会计师所取得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审计意见。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是减少审计风险的前提,否则的话,审计报告及其所反映的意见犹如空中楼阁。注册会计师为编制审计报告应取得以下两类审计证据: 第一类是为了证实会计报表各项目的证据。如针对、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项目实施审计测试取得的证据。 第二类是为了证实会计报表整体合理的审计证据,这些证据同样也将影响审计报告的意见。包括:①当局声明书;②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③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④期后事项的调整或披露;⑤或有事项的调整或披露;⑥持续经营的状况;⑦初次审计对期初余额的审核情况等等。 四、意见准确 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真实地反映审计的情况,通过审计报告将审计意见确切地传达给报告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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