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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破碎缝成花衣裳
被刑事处罚,已经有案底。
案底不会消除,会伴随着个人一辈子。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扩展资料:
所谓民间所称的“案底”就是进入个人档案,仅仅指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相关部门将其定罪的情况记录档案的行为。消除档案中刑事责任的记录(所谓案底)基本是不可能的,只有在个别地方有一些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对未成年犯罪的行为人积极悔改的可以在档案中封存犯罪记录。
有案底的人不得从事以下职业:
1、:包括党政机关、机关、机关、党派机构、社会团体、参照系列单位以及参军入伍等;
2、司法:包括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人民书记员、人民员、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
3、事业单位:教师、医师、会计、注册会计师、记者;
4、公司高管:公司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人员、企业破产人;
5、保险、证券类职业:期货从业人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保险精算师、保险营销员、证券从业人员、拍卖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6、其他职业:导游、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案底
我不好可以随时丢掉对吗
会计档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档案法》《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 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接受所在地省级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的和指导。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的直接责任。审计档案人员应当接受档案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相关规定。
第二章 归档、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人员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损毁、遗失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规范审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提供。
第三章 权属与处置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存续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根据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或由其中一方统一,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交由总所,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因组织形式转制而注销,并新设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转制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由新设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分别。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审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保管期限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终止或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时将审计档案的处置和情况报所在地省级门备案。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协议复印件。
第四章 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部门或档案所属部门(以下统称档案部门)应当定期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经鉴定后,确需继续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销毁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档案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电子审计档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部门应当派员监销。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文书和销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五章 信息化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审计档案,不断提高审计档案水平和利用效能。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审计业务资料,应当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电子审计档案备份制度,定期对电子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执业的,离所前应当办理完结审计业务资料交接手续,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任何个人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对象或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违反国家保密和档案规定的,由保密行政部门或档案行政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薄了青春静了阳光疼了灵魂凉了时光病了心脏留了少年
目前北京注协秘书处领导机构由四人组成,具体为:王建新、汪宁副、张文丽副、刁卫海工会主 席。根据行业实际需要,秘书处共设立15个部门,其中王建新负责全面工作,侧重办公室、财务部、法律人事部、服务部;汪宁副侧重 注册部、继续、资产评估部、信息部、资料室;张文丽副侧重部、考试部、宣传部;刁卫海工会侧重人事档案部、党委(团 委)办公室、工会办公室。
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协调协会内部工作运转,检查督促工作事项的落实;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 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综合会议的领导讲话;负责协会秘书处档案及行业业务档案培训、指导、工作;负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 责任保险的协助调研及推动工作;负责协会社团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工作;负责协会发文审核;负责协会文件的收发、印制、上网及传递工 作;负责定购相关资料并向会计师事所、资产评估机构发放。
(二)注册部:
研究完善本地区注册制度;负责本地区执业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转所和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负责行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维护、分析利用;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入会、转会、年检工作;对涉及注册方面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三)部:
依据中注协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开展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检查;受理会员违 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依据北京注协惩戒办法开展行业惩戒;建立诚信档案;多方位开展专业标准与技术指导服务;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资格; 负责事务所业务报告防伪标识;负责与工作职责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四)继续
1、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为指导,全面贯彻中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年度培训工作精神,调动各方力量,全面提升北京地区CPA队伍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从而负责制定、编制继续教育培训计 划;2、积极开拓人才培养途径,大力培养高层次行业人才;3、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教育质量,培养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的后备人才队伍;4、加强继续教 育培训教材的开发和师资队伍的建设;5、加强培训工作的理论指导和制度保障。
(五)资产评估部
1、审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2、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和资 产评估机构设立的有关事宜,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任职资格及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年度检查;3、组织贯彻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规则,制定实施行业 各项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资产评估机构依法提出行业惩戒建议;4、组织开展会员执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其它相 关知识的培训;5、配合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北京地区考务工作;6、协调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7、组织业务交 流,总结工作经验,开展理论研究,不断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8、积极宣传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博取社会支持;9、促进对外交往,加强与国际同行间 的交流与合作;10办理国家法律、行业法规规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六)宣传部
1、深入开展行业发展理论与实践调研,充分发挥协会委托研究体系作用,探讨和解决新时期行业发展中具有前瞻 、可作的问题,促进科研课题的成果。2、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行业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提升行业公众形象,促进行业文化建设, 展现行业风采。3、编辑出版《北京注册会计师论丛》会刊及行业宣传品,促进行业专业技术进步和经验交流,活跃行业文化生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七)财务部
1、负责协会内部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和修改;2、负责协会内部财务核算工作;3、负责组织行业年度决算的布置及汇总工作,负责会员会费的收缴工作;4、对北京地区两师行业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
(八)考试部
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 负责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北京地区的考务工作。
(九)法律人事部
1、组织行业相关法律研究,开展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3、对协 会制定的规范文件进行合法审核;4、按照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有关人事教育政策,拟订有关制度;5、合理规划协会人力资源的开发、配置;6、负责员 工的考核、培训和工作等。
(十)人事档案部
1、 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及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人事档案的严肃,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2、负责本行业流动人员委托存档及人事并为用人单位及流动人员提供相关的公共人事人才服务。其中包括:负责与单位签订人事协议;接收委托存档单位 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及转出工作;接收集体户口及工作;办理因公出国(境)相关手续;开具各类人事证明;接收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并负责转正定级工 作;负责办理委托存档单位申报引进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需求的审批工作;负责档案工资的及工龄审定工作;负责审核申报职称考试工作;负责人事档案 费的收缴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及宣传工作。3、提供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会员单位发布网上刊登人才招聘需求信息的服务。
(十一)党委、团委办公室
负责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党建、团建工作。
(十二)工会办公室
1、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及市总的相关文件精神,依据上级工会及秘书处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会工作 计划,布置、检查指导各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发挥工会委员、基层工会、委员作用;2、自觉履行工会职能,发挥工会的自身特优势,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 益和权利;3、积极开展有益于精神文明和行业文化建设的各类教育活动,组织好群众文体、文化娱乐活动,更好地丰富职工的文体生活;4、配合有关部门 做好工会、委员的培训,做好发展会员单位、新会员的接收和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5、做好来信来访接待等各项工作;6、积极开展职工互助保险 的宣传、组织、参保、理赔等工作。
(十三)信息部
负责建设和协会计算机网络,提高行业信息化、办公自动化水平。
(十四)服务部
1、负责协会后勤服务;2、负责协会固定资产(部分)及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3、负责协会会议的会务工作;4、负责内外联系及协会安全保卫工作;5、负责协会物业。
(十五)资料室
负责北京注协资料室的规划、建设和等工作。
心会累爱会冷人会厌梦会醒
协议没有交给学校,不知你的学校会把你的档案发到哪里?报到证如何开据?如果没有报到证,你也不报到,你的档案最终可能会转到原籍街道办事处,列为失业人员。身份可能不保,职称就没有资格考了。但是如果是职业资格的话,可能还可以。需要说明的是,职称不等于职业资格。比如会计师不等于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属于会计系列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属于从业资格,两者不是一回事。建议你与原籍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三方协议,如果来不及,也可以将档案存入人才,以后你会感到好处。
欲带王冠必掀刘海
一、审计工作底稿归档的期限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 针对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 二、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后的变动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一)需要变动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注册会计师已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但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不够充分。 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 (二)变动审计工作底稿时的记录要求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理由; 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2022年。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2022年。 对于连续审计的情况,当期归整的档案中可能包括以前年度获取的资料(有可能是2022年以前)。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当期取得并至少保存2022年。 四、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 (一)项目组成员实施的复核 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包括项目合伙人)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 复核工作应当由至少具备同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以由高级助理人员复核低层次助理人员执行的工作,也可由项目经理完成,并最终由项目合伙人复核。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时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人员)对审计项目组执行的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内容)复核。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完成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 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 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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