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建设注册会计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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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层级类别 ] 立法、司法解释库
  [ 所属类别 ] 税收审计
  [ 发布单位 ] 最高人民
  [ 发布日期 ] 2022-06-11
  [ 生效日期 ] 2022-06-15
  [ 效力状况 ] 有效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22年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22年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法通则》、《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公司法》、《中华人证券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关联法规:全国人律1条

  第二条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关联法规:全国人律1条

  第三条 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应当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
  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应认定其明知。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 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原则;
  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关联法规:全国人律1条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
  二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
  三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
  四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五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第八条 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
  第十条 人民根据本规定第六条 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人民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过去发布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程序决定再审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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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上的情绪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第三方中介组织在社会交易中扮演的角也日渐重要,尤其是在涉及企业投融资、并购、上市等重大项目中,一些重要的决策甚至需要依赖于专业中介组织出具的意见。如中介组织提供的意见不能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情况,不仅会给因信赖意见而做出决策的企业、个人带来不利后果,甚至是灭顶之,也可能导致其自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例如,在一投资纠纷案例中投资者因相信合作方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虚假审计报告而对某项目进行投资,进而导致了巨额损失,要求追究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笔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为他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第三方中介组织,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服务人员,在开展工作中理应依法依规、勤勉尽职,这样既能有效预防其自身的职业风险,也能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避免造成客户的损失,进而推动社会交易有序、健康发展。本文以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失而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为视角,在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改进现状的建议。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现状

(一)有关规定
目前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因从事业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如下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文件中。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回避、保密义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对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出具报告的情形以及不得从事的行为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前述第十八条至二十二条中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中华人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对民事权益的种类进行了规定;第三条也明确了“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审计业务活动中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相关事宜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提起民事侵赔偿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对“利害关系人、不实报告”进行了界定。(《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第二条规定:“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此外,《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此类诉讼案件应当以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为共同被告,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故意还是过失的过错形式应当分别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案例
杨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翔运支行、吉林博大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原告杨某某诉长春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吉林高院判决,永和公司应偿还杨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因永和公司未履行判决内容,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长春中院查明,永和公司已注销,且公司两名股东下落不明,三位被执行人均无执行能力。另查明,2022年5月22日永和公司股东注册公司时在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翔运支行(以下简称“翔运支行”)存入注册资金共计80万,而同日吉林博大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博大会计师事务所”)给永和公司出具了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的验资报告。因此,2022年,杨某某以翔运支行、博大会计师事务所为永和公司设立时提供了虚假的验资材料有过错,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至一审,要求翔运支行及博大会计师事务所连带赔偿本金及利息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一审经审理后,认定永和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0万元,而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800万元,与实际情况不符,该报告是虚假报告。此外,在审理过程中对博大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材料中的《银行询证函》的真实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询证函上大小写数字不是原有写成,是变造字迹。由此,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时未尽法定义务、未认真,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致使永和公司注册资金为800万元。此外,认为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翔运支行在提供注册资金存款单及《银行询证函》时存在过错,翔运支行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判决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在800万范围内赔偿杨某某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原案件诉讼费等费用。后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判决翔运支行与博大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长春中院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博大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经过变造的存款单复印件和《银行询证函》,为永和公司作出了注册资金为800万元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未认真存款单及《银行询证函》的真实,亦未认真公司股东真实的出资数额,未尽到法定的义务,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出具的虚假的验资金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二审认定翔运支行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二审对博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翔运支行承担责任的范围作出了有别于一审的认定。因此,二审改判博大会计师事务所与翔运支行就杨某某对永和公司及其股东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出具的虚假证明800万元的范围内向杨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翔运支行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服,向吉林高院申请再审。
吉林高院再审后认为,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档案中存档的二枚存款单均为变造后的复印件,在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材料中的《银行询证函》也是经过变造形成的。庭明,会计师事务所负有对存单进行核实的法定义务,但会计师事务所并未履行认真审核义务,如果其进行认真核实,应该发现存单记载存款数额与询证函不一致,从而避免出具失实的验资报告,以上事实足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时未尽法定义务、未认真,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导致永和公司设立的不法后果,故依法应在虚假验资数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翔运支行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再审认为,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翔运支行存在过错,杨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吉林高院于2022年判决维持二审关于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而撤销了翔运支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内容。
吉伯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里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中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介绍:2022年,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成中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中公司”)拟转让其分别持有的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铝业”)的股权共计87%,华天铝业委托湖南里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森公司”)对华天铝业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审计和评估的基准日为2022年8月31日。2022年12月,吉伯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伯益公司”)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以2335万元竞买到华天铝业87%的股权。吉伯益公司受让前述股权后,委托湖南恒信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事务所”)对华天铝业截至2022年8月31日止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与里程事务所存在差异。2022年1月,吉伯益公司遂以其在股权转让中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将华天公司、成中公司诉至,主张调整股权转让合同价格,返还股权转让款。该案件经一审、湖南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吉伯益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湖南高院认为吉伯益公司在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单方委托恒信事务所作出了审计报告,但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故仅依据该审计报告不足以否定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和合法。
2022年6月,吉伯益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将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华天公司与成中公司诉至,要求几被告连带赔偿吉伯益公司损失494773万元。一审经审理后认为,吉伯益公司以其单方委托的恒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认定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为不实报告,依据不足。吉伯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故其仅依据恒信事务所审计报告不足以否定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和合法。由此,判决驳回吉伯益公司的诉讼请求。吉伯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南高院。

湖南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吉伯益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在审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及诚信公允的原则,而且在吉伯益公司诉华天公司、成中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判决中已认定,吉伯益公司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单方委托恒信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因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否定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合法,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因此亦不存在侵权行为,吉伯益公司主张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为不实报告的依据不足。此外,吉伯益公司在竞价、签约与交接阶段并没有对竞拍程序和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诉讼中既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报告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也无证据证明华天公司、成中公司以及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及其相关注册会计师有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吉伯益公司主张华天公司、成中公司以及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存在过错,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湖南高院于2022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中的几个问题

(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理当是应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他人的损失与侵权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错。
前述案例1中,三级在认定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点上保持一致,从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在认定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主要对如下情况进行了判断: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存在侵权行为;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未认真的过错;因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导致了永和公司设立的不法后果。而案例2中,两审因原告吉伯益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不实报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吉伯益公司与沃克森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及诚信公允的原则等行为,因此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从而未支持吉伯益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仅为会计师事务所
由于注册会计师是受会计师事务所的指派进行审计活动,履行职务行为。在因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关规定出具不实报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下,侵权行为的直接做出者虽然是该注册会计师,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仅为会计师事务所。
(三)法律适用因被侵权人的不同、具体侵权行为的不同等有所区别
从《注册会计师法》中的规定可得知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能成为被侵权人,而《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中则规定仅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由此,如委托人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委托人的地位以此决定是否能适用《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此外,如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导致他人损失的,通常适用《最高人民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这一规范文件。前述案例1中在判决中适用的即是《最高人民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而案例2中适用的则是《侵权责任法》《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
(四)过错认定的原则因侵权行为的不同、被侵权人的不同等有所区别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第四条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笔者认为,根据该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民事侵权赔偿之诉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过错推定原则应当严格注意其适用条件,如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民事侵权赔偿之诉或被侵权人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在非审计业务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等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等。不过从前述案例2中也可以看出,目前的司法实践针对此类案件并没有明确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案例2中湖南高院适用《侵权责任法》,认定该案属于一般侵权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此外,即便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需建立在原告就其主张能提出初步证据的基础上,否则很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形式因侵权行为的不同、侵权人过错形式的不同、被侵权人的不同等而有所区别

如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他人损失时,通常是在其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在审计业务中因出具其他不实报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如果过错形式是故意,会计师事务所将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过错形式是过失,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1中,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他人的损失承担的便是补充赔偿责任。

三、改进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现状的建议

从前述对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有关规定尚存在需完善之处,而实践中也需要统一此类案件的适用标准。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也需完善其执业行为,这样才能使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避免给客户造成损失,也能有效预防其自身的执业风险,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现状进行改进: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法机关应对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理顺各规定之间的关系以及适用情形。如明确在委托人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侵权赔偿之诉时的法律适用依据,是否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以及适用的前提条件等,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尽量做到有法可依。
准确适用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严格依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案件不同的事实情况准确适用规定,对案件事实相同的案件尽量做到适用统一的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完善内部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完善的制度和工作制度,对执业行为予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定期组织对相关规定进行学习,使对其工作的重要有深刻的认识。
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此外,还应当遵守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等原则以及事务所内部的有关制度。
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对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应当严守职业守,予以拒绝。此外,还应当对工作恪尽职守、勤勉尽职,避免过失的出现。

注册会计师应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完整妥善保管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对有关文件妥善保管,便于纠纷出现后明确划清责任,以预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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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风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2号

2022-04-29 13:58:49 阅读1404次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22年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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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法通则》、《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公司法》、《中华人证券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第三条 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应当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应认定其明知。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原则;

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

二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

三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

四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五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第八条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

第十条 人民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人民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过去发布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程序决定再审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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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路坎坷不言弃

我国会计师责任险始于2022年。
在2022年我国《关于就〈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财办会〔2022〕36号)征求各方意见
在2022年6月13日《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22﹞13号)标志着我国会计是师责任险的创立。
会计师责任保险是当被保险人或其前任或被保险人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因为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失,依法应负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而会计师责任保险在国内是新近开办的一个险种,只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去投保会计师责任保险。而它一般是以期内索赔为承保基础的。
在投保了会计师责任保险后也需要注意,如果是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故意或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又或者他从事的是审计业务范围外的业务或是未经授权就从事的审计业务,以及被保险人对外担保产生的连带责任而导致损失的话,这些情况保险人是不负责赔偿的。还有战争、军事行动、行为等引起的一切损失,保险都是不负责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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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风入心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亲,您好!请稍等[微笑]一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华律网职业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是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责任,即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职业责任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责任。二职业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职业责任保险适用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风险不同,承保时内容各不相同。保险人常用专门设计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来承保。常见的职业责任保险种类有: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药剂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设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三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我国,由于单位实际上是职业责任风险的第一责任人,所以,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之单位的雇主或者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例如,医院为医生投保,勘探设计院为设计师投保等。如果是个体专业技术人员,则由其本人投保个人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四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职业责任保险通常采取期内索赔式的承保基础,即保险人仅对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而不管导致该索赔的事故是否发生在该保单有效期内。五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职业责任保险保单的赔偿限额一般为累计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每次事故的限额,但也有些承保人采用规定每次索赔或每次事故限额的方法,法律诉讼费用,一般在赔偿限额以外赔付。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法律诉讼费用按赔偿金额与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更多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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