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民源案件中的注册会计师

拥抱一点都不温暖阳光一点都不刺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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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妈妈不喜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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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发表论文  1. 吴琼《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精讲与案例》大连出版社2022年8月(主编)  2. 王兰吴琼《中级财务会计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22年1月(第一副主编)  3. 吴琼《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2022年8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参与编写与总撰)  4. 吴琼《利用SAS统计软件的GLM过程对识别道德问题的研究》《统计与决策》11  5. 吴琼《对静态会计流派与动态会计流派的思考》《财会月刊》8  6. 陈丽红吴琼《从司法解释的变化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民事责任的发展》《会计师》2  主持科研项目   2022年6月 参加权利制衡视角下的审计策略、方法和效能研究社科基金   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 主持起草《计划与执行工作时的重要》和《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的特殊考虑》审计准则、指南和讲解 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5月-2022年9月主持非鉴证服务研究项目 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4月-8月主持审计工作底稿实质程序编写指南的起草项目 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参与湖北省省级高校会计学专业加强会计信息化相关课程建设研究项目湖北省教育厅  获奖情况  2022年湖北省本科生毕业论文优秀指导教师二等奖湖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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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子衫晚礼服

琼民源公司2022年因虚假年报严重误导投资者,而使股价在短时间扶摇直上,大批股民高位套牢,构成中国证券史上最严重的一起证券欺诈案。因此对该公司的重组成为一个艰难的实验。

一、琼民源重组--上市公司重组的哥德猜想

(一)重组面临的五大难题:1、股本扩张基础不实,关联往来复杂,资产置换难以实施。2、流通盘巨大,对重组作主体利润要求高:琼民源流通股由上市之初的5万股增至347万股,巨大的流通盘要求重组作主体需有足够的利润及一定成长才能支撑重组后的公司业绩。3、平均持股成本高,重组压力大:2022年1月至2022年1月,琼民源股价由01元被炒作到40元,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成本过高,对重组后新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补偿预期高,对重组形成巨大压力。4、社会公众股东人数过多,保持社会稳定是首要目标。2022年底,社会公众股东人数为94万,2022年2月停牌时为79万人,2个月之内,85万人在绝对高位买入股票。巨大的社会公众股东群体在高位套牢已达两年之久,重组成功与否关系社会稳定之大计。5、停牌时间长,重组进入倒计时:自2022年2月停牌至2022年11月北京住总入主,时间已近两年,庞大的社会公众股东在高位持股,损失惨重,必须尽快重组,在时间上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二、 上市公司重组新模式--公司重组,独辟蹊径

(一)股权转让:2022年11月20日,北京市批准将民源海南公司持有的琼民源92%国有法人股股权划拨给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住总)。

(二)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1月5日,琼民源临时股东大会在深圳召开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聘请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和德威资产评估公司对琼民源资产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及授权新一届董事会进行公司重组。

(三)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确立公司重组发起设立、定向增发、等量换股、新增发行方案: 发起设立:由北京住总为主发起人,联合其它六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发展)。 定向增发:中关村发展向北京住总定向增发18742万股法人股。 等量换股:北京住总以18742万股与琼民源18742万股社会公众股进行等量换股。换股工作完成后,中关村科技随即就换股部分申请上市交易。
新增发行:在上市之后的一定时期,向股权登记日持有中关村科技流通股的股东,按1:1比例配发新股。

(四)琼民源终止上市,北京住总与其它法人股东共同对琼民源进行二次创业:本次公司重组换股工作完成后,由琼民源董事会向中国办理琼民源终止上市申请。琼民源终止上市后,在北京市和其它主管部门支持下,琼民源将进行二次创业。

三、 公司重组整体方案的战略意义分析

应当说,本方案兼顾了各方利益、解决了重组面临的五大难题。

(一)对于北京住总:1、为分忧,为社会稳定出力。作为本次公司重组主体,北京住总承担着巨大的风险,重组方案设计一直将保护和补偿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维持社会稳定放在首位。应当说,北京住总本次重组不仅是一种企业行为,更是在大力协调、中介机构专业配合下的具有深远意义及战略高度的行为。2、通过本次重组上市,投入优质资产,开辟融资渠道,实现控股上市公司中关村北京住总此次作为新设公司的主发起人,将下属10个全资子公司的优质资产及对两家公司的股权投入组建新公司,达成对中关村发展的相对控股,实现集团通过资本运营取得进一步发展的战略目的。3、大幅提升企业知名度。

(二)对于中关村发展:1、构建中国资本市场的中关村硅谷高新技术龙头概念。2、七大知名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公司,为良好法人治理结构的构筑和高科技项目的引进埋下双重伏笔。

(三)对于琼民源社会公众股东:1、两步补偿:第一步,通过等量换股,将社会公众股东由可落实每股净资产仅为032元的琼民源换到2022年预计每股净资产21元的新设公司;第二步,通过向股权登记日持股者按1:1比例配发新股。2、两步走、两步间隔一个月左右基于两方面因素:充分考虑了对市场风险的化解;便于原公众股东筹集资金或部分变现参与第二次配发。

(四)对于琼民源法人股东:终止上市后的琼民源将在北京住总的带领和北京市的政策支持下切实搞好二次创业,以保障琼民源广人股东利益。

四、 本次公司重组对于资本市场及业务创新的重大意义

(一)拓展上市公司重组新模式:公司重组模式保留了被重组公司的法律主体延续,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存续,不发生变动,避免了当前普遍采用的资产置换方式中遇到的债务转移和再融资难题,为重组后拥有不良资产的企业继续发挥作用、切实改善经营提出了可行的发展思路和具体措施。

(二)产生了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家终止上市公司,启动优胜劣汰机制。

资料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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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不了痛苦就见不到幸福

鄂琼民源案件至今作为典型是因为它具有典型,它涉及的案件比较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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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离开舍不得要分散不习惯

公私不分侵占挪用

  民营企业家都应该明白,个人投入企业的注册资金,或者企业通过合法经营赚取的利润,在企业没有清算之前或者没有进行利润分配之前,都并不完全等同于企业家的个人资金。同一老板参股或控股的许多企业之间,这家企业的资金也不能随便用做另一家企业的资金使用。如果对这些问题缺乏清醒的认识,把企业资金错误地当作自己钱包里的资金,把民营企业错误地当作自己的金库,把下属这家企业的资金随便当做那家企业的资金试用,那么,就很可能遭遇牢狱之。

  如广东金正集团老板万平。公诉机关指控万平涉嫌犯罪共有两宗事实:

  第一宗是,2022年12月至2022年4月间,万平利用其为ST天龙总经理、ST天龙东莞分公司负责人、广东金正集团实际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以预付ST天龙东莞分公司上游供货商深圳市某公司材料货款的名义,逃避公司,擅自将天龙集团东莞分公司2700万元的资金挪用给广东金正使用,至今未还。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要件为:
  一是犯罪客观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制度和国家职务行为的廉洁。
  二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
  三是挪用公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
  四是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上述挪用公款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标准,也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二、挪用公款的具体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一是正确认识行为人是否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实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国家的身份,就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在这一问题上,刑法修订前,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国家、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手公共财物人员。刑法修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手、公共财物的人员不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符合刑法第272条规定的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正确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违反财经纪律而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因工作疏忽大意,使公款被他人非法使用的,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款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要正确判断行为人挪用公款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获得公款归个人使用,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要注意区分挪用与借用公款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体现是:首先,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借用公款是行为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挪用公款罪一般是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单位不知道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借用是按照规定和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暂借的,具有公开;最后,挪用公款的行为多数没有手续和借据,而借用公款一般是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有借款凭证,有的在帐面上有记载。
  例如,我们在侦查南票站魏某挪用公款一案,严格把握刑法384条的实质要件,注意区别挪用与借用公款的关系的界限,经过初查去伪存真,用挪用公款四个构成要件,逐条分析、研究、认定魏某挪用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认定挪用公款罪存在的误区
  1、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完全相同。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的职务犯罪,二者相比,通常认为它们的主体是一致的。但研究刑法第93、272、382、384条的规定,便不难发现二者的区别。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不同在于贪污罪的主体范畴宽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畴。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在这条规定中,第2款单列一款,与第一款是并列关系,即受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国家是并列关系,并不包含在国家之列。而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并未包括此类人员。刑法第93条对国家的范畴做了具体规定,在这条规定中,国家并不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这3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主体与贪污罪主体不同在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却包括。2022年2月16日,最高人民在《关于对受委托、经营国有财产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这样进一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主体的不同。
  2、认为股份制企业中的人员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应以是否为国有控股企业来认定。
  改革开放以后,所有制结构呈现多元化,随之而来企业质也日趋复杂,对这些企业中人员挪用钱款的行为如何定,实践中有多种主张,最常见的是以国有权是否占多数来划分,即国有控股的企业中人员有挪用行为的定挪用公款罪,非国有控股的企业中人员有挪用行为的定挪用资金罪。这种划分似乎合理,但也有偏颇之处。股份制企业一经设立,便具有完全的、的质,该质不同于任何发起人或认股人,包括参股、认股、控股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质。而公司的法人财产属于的法人财产,其质也不同于任何出资者的财产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此类犯罪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这类行为,可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来解决。此批复中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定职务侵占罪。此批复虽未明确规定此类人员挪用钱款的行为如何定罪,但已明确规定此类人员不属于国家受委派者除外,而挪用公款的主体却是国家,所以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钱款挪用给他人或自己使用时,不能以挪用公款罪来定罪。
  3、认为承包国有企业的人员可构
  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承包是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形式,承包的确给一些企业带来了效益,但同时带来了很多法律问题。对于承包者挪用企业钱款的行为如何定,便成为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承包一般分为二种:即风险承包和经营权型承包,风险承包是指无论是否有利润,承包人必须上交一定利润给发包方,如有剩余利润则归承包人,这种承包因企业财产的归属已事先划定;不论企业是否赢利,承包人都要上交一定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如将款借给他人应属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如属经营权承包,且发包人是国有单位,则承包人是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承包既是一种委托关系,对于原来不具备国家身份的人员,因为承包国有单位,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前所述这类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不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故笔者认为承包国有企业人员有挪用公款行为的,无论是风险承包还是经营权承包,都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还有一种特殊身份的承包国有企业人员,即承包人在承包前具备国家身份,有些人认为他们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忽略了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中的必须利用职务便利的要件,挪用人除具备国家身份外,在挪用公款时,必须利用了他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因承包人进行了承包,在承包期间的挪用行为与原来的职务没有关系,即承包人挪用公款是利用承包的便利条件,而不是利用原来的国家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所以也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三) 责任类型与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所谓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这是由法律责任的作用与目的决定的。我国法学界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法律评价,是一种不利的法的后果,也是国家强制责任人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的手段。这实际上是以定义的形式对于法律责任所要达到的目的做出了阐述。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个可以用经济学来表述的字眼:“不利”与“补偿”可以发现,法律责任具有两方面的作用:(1)惩戒违法,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的威慑作用。在下文中称为惩戒的作用。(2)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个人来承担违法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在下文中称为补偿的作用。以法律责任的这两种作用为依据,我们来考察不同情况下对于虚假陈述行为应有的处罚。

  1、过失与欺诈的处罚原则

  按照过错人的主观态度,虚假陈述行为主要分为过失与欺诈,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违法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如果是,则表明虚假信息的出现是故意而为之,违法行为属于欺诈。反之,则虚假信息是由于过失而出现的。法律上将主观过错分为不同程度主要是为确定制裁力度的需要,在制裁力度乃至制裁形式上,过失和故意具有很大的区别。

  (1)过失的处罚原则

  从惩戒的作用来看,过失的特点在于过失人在违法时并未预料到自己行为会遭受惩戒,因此也不会去衡量行为的预期效用。因此,要使过失人对于违法产生不利的效用预期的意义不大。当然,对于过失也不能完全没有惩戒,否则行为人会对其行为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但是,只要保持一定限度的惩戒,使得过失人感受到过失对于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对自己的不利后果,就足以起到督促人们谨慎行为的作用了。

  从补偿的作用来看,补偿的意义与违法者的主观态度无关。就是说,无论违法者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外部都应当予以消除。所以过失人应当承担违法所带来的成本。

  (2)欺诈的处罚原则

  欺诈具有显著的特点:①欺诈是故意的行为。②欺诈人在行为时就已预料到可能遭受惩戒的后果,因此会考虑遭受惩戒的可能,并且会掩饰其罪行。因此,对于欺诈行为来说,惩戒必须考虑概率的因素。③由于行为人希望看到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惩戒的目标不仅仅是使违法人的行为效用为负,而是应当使违法人感受到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

  基于欺诈的以上特点,对于会计报表欺诈来说,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确定处罚力度。

  第一种情况:违法行为的所得与造成的社会损失相比大于或等于违法行为的惩戒率。在这一情况下,处罚的主要目标是使得欺诈人不因欺诈而获利。

  第二种情况:违法行为的所得与造成的社会损失相比小于违法行为的惩戒率。

  之所以考虑这种情况,是因为很多违法行为的收益与社会成本极不相称,违法行为的收益很低,但社会成本却极大。诚如前述,对于故意的行为来说,惩戒的目的不仅仅是让行为人感到不利,而是要让他体会到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这样才能约束好自己的行为。会计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很可能属于这种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制裁力度应当怎样确定呢?实际上,这种情况下只需要由欺诈人承担与欺诈所造成的社会损失相当的制裁就可以了。

  (3)各种违法情节下的责任类型与处罚力度

  根据上小节有关处罚原则的分析,本小节来讨论一下虚假陈述行为在不同违法情节下的适当处罚方式。首先来看过失的情况。过失是不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力度依据的。过失的处罚完全以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为依据。因此,按照损失的程度,我们可以将过失分为以下几种:

  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失非常小,从法律制裁的成本效益原则来看,不值得去启动制裁程序。

  一般过失:所造成的损害高于轻微过失,但一般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金额较小,一般来说可以由过失人全额赔偿。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制裁应当是由过失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过失造成的危害无法用货币来衡量或者受害人无法确定时,应当给予适当的行政制裁,例如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制裁的目的主要是起到警示的作用而非补偿的作用。

  严重过失:在严重过失情况下,过失造成的损失金额巨大,已经超出了过失人的赔偿能力范围。这时,过失人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后,出于警示的目的应当同时施以行政制裁,例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注册会计师来说,还可以处以暂停执业的处罚。甚至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总体说来,对于过失行为的行政制裁的力度应当是比较轻的,它毕竟是起到一个督促人们谨慎工作的作用,而非改造不良思想的作用。那么,对于造成巨大损失的严重过失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作者认为,这要看这种情况是否普遍,如果这种过失案件的发生比较频繁,则不排除有欺诈人隐瞒欺诈证据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就应当考虑施以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目前对于虚假陈述的情况没有规定过失的刑事责任。

  再来看欺诈,欺诈可根据违法所得和社会危害大小来确定制裁力度。按照违法所得和社会危害大小这两种标准,我们可以将欺诈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讨论其处罚:

  社会危害小:对于这种情况。对其的制裁首先应当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比较容易发现的情况,可以不再施以其他制裁。而对于不易发现的情况则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或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制裁。

  社会危害大,且社会危害与违法所得相差数倍以内: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制裁应主要根据违法所得与发现概率来量刑。当然,既然触犯了刑律,应当处以取消从业资格的行政制裁。

  以上对虚假陈述在各种违法情节下的适当法律制裁进行了探讨。当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的变量包括社会损害、处罚力度等不一定是可以直接量化的指标。而且,法律决定处罚力度与方式有很多法学上的考量,不是单纯用效用就能解释的问题。因此,本小节所作的讨论是简单化和理论化的,以上讨论的目的仅仅是从总体上来解释法律现象或做出理论推导。

  3、民事责任的分担

  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有数个责任主体:法人单位、单位主管、发行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都可能负有责任,也就存在着如何将法律责任在责任人之间分担的问题。从法律责任的惩戒作用来看,各责任方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惩戒是不能相互替代的。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能起到惩戒的作用,因此,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确定各方的行政与刑事责任,而不存在责任分担的问题。但从补偿的作用来看,各责任方的民事赔偿的作用是相同的,由谁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不影响补偿的效果。对于民事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应根据各方过错的大小来进行,实际上也就是遵循效率原则而进行,即:谁的行为越没有效率,谁就应当承担越多的责任。运用此原则,我们来分析各种情况下的责任分担方法。

  共同欺诈:从防止侵权的成本来看,主观上存在故意的一方的成本最低。每个责任方的行为都是欺诈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共同欺诈的各责任方的行为都是完全无效率的,他们都负有全部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首先应按照各责任人的违法所得比例来分配赔偿金额,如果存在有的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不足部分应由其他责任人按比例承担。

  多方过失:在多方都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只要能够保持合乎法律要求的谨慎态度就可以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因此,任何责任方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在共同过失情况下,应根据各责任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来分担赔偿额。相对严重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多的责任,相对轻微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少的责任。由于过失责任人的行为不像欺诈那样是完全无效率的,所以过失的民事责任应只限定在过失人按相对过错原则所确定的赔偿金额范围内,即按份责任或比例责任。就是说,对于多方过失不宜适用连带责任。

  部分责任人负有欺诈责任,部分责任人负有过失责任:如果负有欺诈责任的责任人有赔偿能力,则应当由欺诈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过失人则只施以行政处罚就可以了。欺诈责任人不能承担的部分,由过失责任人承担,但以过失责任人应当受到的惩戒力度为限,即过失责任人不对欺诈责任人无力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前面两种情况下的原则,欺诈责任人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在过失责任人内部,按照相对过错原则分配责任。

  例如我国股市重大违规案例之一琼民源事件:2022年上市的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主营房地产和农业,2022年利润仅为38万元,是深市股价最低的垃圾股。该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称其利润为71亿元。该公司股价也扶摇直上,从2022年初的每股2元左右猛增为2022年2月底的25元左右,创下涨升12倍的神话。

  2022年2月28日下午,琼民源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因末按时结束,董事会决定3月3日下午继续举行,并申请在开会期间“琼民源A ‘停牌,待股东大会决议后复牌。但3月3日董事会全体成员辞职,导致无法刊登股东大会决议,由此琼民源长期停牌。

  2022年4月29日,由证券委、国家审计局、中国和中国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对琼民源公司的2022年报涉嫌违规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调查之后,终于公布调查结果,琼民源案水落石出。

  原来声称成功进军北京房地产2022年利润比上一年度增加l000倍、将进军通信领域并在拥有一家上市公司的美好前景竟是一场;在严重失实的数据背后,是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金属财务公司联手,在二级市场获取暴利。据统计,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琼民源公司的在册股东仅为9四万人,但到2022年2月28日,股东人数已猛增到7万余,其中持股量在3000股以下的股东为8万人;换言之,在停脾前两个月的时间里,把琼民源由丑小鸭捧成天鹅的庄家,已陆续远远遁去,而根据琼民源年报业绩蜂拥入市的散户成为该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东主体。

  2022年4月29日,中国公布对琼民源案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琼民源2022年年报称利润中,有69亿是虚构的,并且虚增57亿元资本公积金;鉴于琼民源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马玉和等人制造虚假财务数据涉嫌犯罪,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开庭审理此案。称被告人马玉和为制造琼民源有良好业绩的假象,以达到接管北京凯奇通信总公司发行10亿元可转换债券的目的,遂于2022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以签订虚假的《合作建房合同书》、《权益转让合同书》、《关于北京民源大厦前期工作经济补偿协议书》,利用借款进行循环转账等手段,编造4项虚假利润来源,虚构琼民源2022年度利润总额为0亿元(中国处理意见中称虚构利润4亿),后授意被告人斑文绍(琼民源财会人员)将这虚构的4笔利润编入2022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上报给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被告人马玉和未经国有资产部门的批准,授意被告人斑文绍配合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虚编资本公积金增加57亿元。并于2022年1月22日、2月1日在传媒上公布,误导广大投资者,严重损害琼民源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12日对“琼民源”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原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民源大厦董事长、北京凯奇通信总公司董事长马玉和,因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会计师事务所退休、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聘用会计斑文绍因同样的罪名被到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从上述案例看, “琼民源”公司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有如此惊人的业绩,略有会计常识的人都会提出怀疑。

  首先,巨额利润令人疑惑。现将“琼民源”公司2022年业绩与2022年业绩对比如下:

  从中可见,公司2022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较2022年增长848倍和1290倍。而对这种超常增长,公司解释为“公司投资北京的战略决策获得巨大成功,开启和培育了公司获得高收益的新利润增长点,使公司今后稳健、持续获得利润有了可靠保证。”这种含糊其辞的解释实在难以让人信服。实际情况是,在2022年利润总额7亿中有4亿是虚构出来的,是“琼民源”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企业(冠联置业)及其他公司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的。

  其次,巨额资本公积令人疑惑。公司新增加的57亿的资本公积是从何而来的呢?年报在资本公积这一栏是这样写的:“资本公积金增加的原因可参阅对本期数与上期数比较超过30%的解释。”然而在第11项“对本期数与上期数比较变化”的解释中,却只字不提资本公积金。在东窗事发后,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发现,所谓的增加57亿资本公积是“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对四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进行评估而产生的。这57亿资本公积显然是虚增的。

  那么,“琼民源”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不用说,是巨大的金钱利益在背后作祟。经查实,“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金属财务公司联手,先大量买进“琼民源”股票,再以虚构的利润来抛出“利好、”使股价大幅上升,然后伺机大量抛出,牟取暴利在这次纵股市的违法行为中,两家公司分别非法获利6651万元和663O万元。

  尽管“琼民源”的有关人员在这一案件中难逃其责任,而作为对“琼民源”年报进行审计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同样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因为,面对“琼民源”2022年年报中利润和资本公积如此大幅度的增加,具有审计专业知识的注册会计师自然应该引起足够的注意,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但事实是,注册会计师不但没有这样做,相反,在众多投资者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提出疑问的情况下,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还站出来为“琼民源”公司辩护,声称“报表的真实不容置疑”。可见,“琼民源”案会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很大程度与注册会计师的失职及某种意义上的推波助澜有关。

  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除了采用一般的检查、盘点、函证等取证方法外,还遵循最常用的分析复核程序。所谓分析复核程序,是指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 重要项目的各种数据比较分析,来检查报表项目中有否反常现象。如果一旦出现异常变动情况,注册会计师就必须追踪审核,并掌握异常变动的根本原因及其证据。这是年报审计工作的基本常识。如果“琼民源”案中的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审计准则的这些要求,对有异常变动的“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进行实质测试,并取得能够说明异常变动原因的可靠证据,或者说认真检查资本公积增加的相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审核对资产评估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估价方法是否合规,然后再发表有关声明,就不会出现上述后果。

  四、假帐的治理与预防

  会计假帐在现实生活中已造成了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危害,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法治社会推进的一大公害,成为上至领导下至一般百姓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的焦点问题。

  (一)假账的治理

  我国会计假帐越治越乱并成为社会公害的根源在于没有构建一套真正有序的会计假帐法律责任体系,而是注重追究行政责任,同时施以必要的刑事责任制裁。作者认为,必须建立以假帐民事责任为主导、以假帐刑事责任为重心、以假帐行政责任为补充的会计假帐法律责任体系。

  1、假账的法律责任建构

  (1)、假帐民事责任

  会计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契约行为。会计假帐实质上是违反会计契约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目前会计法律法规的一个重大缺陷是没有融入会计契约的理念和条款,造成会计假帐民事赔偿责任追究的法律根据不足,对会计假帐责任者处罚不力,无法树立会计法律法规的崇高权威和尊严,使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益极低。主要是建立假帐违约责任和规范假帐侵权责任。

  (2)、假帐刑事责任

  会计假帐刑事责任是指会计行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会计假帐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尽管我国《刑法》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形成的虚假报告,规定了刑事责任条款,但由于处罚较轻、虚假标准难以认定等因素造成目前注册会计师参与做假的趋势愈演愈烈,给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和宏观调控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3)、假帐行政责任

  会计假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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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太冷

这么多年,案例太多了,知名度大的有327事件、中科创业和吕梁、基金黑幕、亿安科技和罗成、银广夏、琼民源。你在网上搜索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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