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常用函证来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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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到的永远骚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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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的规定,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复核等审计程序(或审计方法)来获取审计证据。检查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与复核。1、审阅审阅是对会计料及其他资料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认真的阅读和审核,以判断其真实和合法。通常,运用审阅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⑴审阅原始凭证时,应注意其有无涂改或伪造现象;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业务负责人的签字等。⑵审阅会计账簿记录时应注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据以记账的原始凭证是否正确、齐全;记账凭证反映的会计分录编制及账户的运用是否恰当;账簿记录的内容是否与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货币收支金额是否正常;成本核算及其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等等。⑶审阅会计报表时,应注意: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按照规定以账簿记录为依据进行的;项目分类是否正确;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对应予揭示的问题做了充分的披露等等。2、复核复核是指对有关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所反映的内容,按照其核算程序、计算要求和钩稽关系进行复查、核实。具体包括:⑴复核各种原始单据所记载的数量、单价、金额及其合计数是否正确。⑵及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记录是否与相应的原始凭证记录相一致。⑶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和记账凭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与总账及对应的明细账记录相符。⑷总账的余额是否与其所属明细账的余额合计数相符。⑸总账账户的借方余额合计数是否等于其贷方余额合计数;总账各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合计数是否等于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⑹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金额是否与对应账户的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数相一致或相联系。⑺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据计算是否正确,各报表之间的有关项目的数据是否一致。如果与前期数据有关,是否与前期会计报表上的有关数据相符。⑻外来对账单是否与本单位有关账户的记录相符,如不相符是否按规定调整一致。监盘监盘是注册会计师现场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项目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注册会计师对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的监盘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对于的监盘可以事先规划,准备有关的记录表格或调整表格、实施突击的盘点,而对于那些隐藏可能小、体积庞大、质量较重的材料和固定资产则可以事先预告被审计单位,甚至要组织被审计单位有关参与人对监盘规划事项进行学习,然后按预定程序进行监盘工作。由于监盘方法强调的是:盘点工作由被审计单位进行,注册会计师只进行现场,但对于那些价值较高的物资,注册会计师应亲自进行抽点,必要时对那些使用较频繁的材料物资也应实施抽点。监盘所取得的证据是为了证实以下几个方面的认定:①资产的实物形态是否真实存在;②对资产的监盘结果是否与账面金额相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并进行调节,其不一致的原因往往包括记录遗漏、短缺、毁损、贪污盗窃等等。运用监盘方法获取的往往是实物证据,它不能证实以下几项认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对资产拥有所有权,被盘点资产如何确定其价值,被盘点资产是否完整。因此,注册会计师还应另外实施对实物资产的计价和所有权的审计程序。观察观察是注册会计师实地察看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采用观察方法可以获取环境证据。它只能帮助注册会计师对被审事项整体合理进行评价,而对具体的各项认定不能提供最直接的证据。同时,注册会计师对于观察中所发现的问题应进一步实施审计。查询及函证查询是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人员就被审事项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查询方法往往地获得口头证据,注册会计师应注意的是需就同一事项对不同人员进行查询,以确定各种口头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第三者发函询证的一种取证方法。对于被函证事项应由被审计单位签名确认,然后由注册会计师亲自投递函件并收悉回函。如果没有回函或者回函结果不满意,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计算计算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所进行的验算或另行计算。在会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需大量地运用计算方法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进行计算的目的是在于验证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和报表中的数字是否正确。注册会计师运用计算方法取证时,应采用与被审计单位确定的政策和选定的方法相一致,但在计算形式和顺序上可以按注册会计师认为最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进行,不一定要遵循被审计单位的原定方式和方法。分析复核分析复核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而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分析复核方法可以获得有关项目存在异常变动的证据。对于异常变动项目,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考虑所采用审计方法的适当,必要时应追加审计程序,以获取更为可靠的审计证据。在实施分析复核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简易比较、比率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和趋势比率分析方法,同时应考虑数据之间是否存在某种预期关系,如果不存在预期关系,不应运用分析复核。关系分类审计程序的分类为了获取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会计报表审计全过程中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复核等审计程序。这些审计程序也称为审计方法。适用于审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当然,应根据需要),不受审计阶段的限制。实际上,根据现代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由于在不同审计阶段的目的不同,审计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⑴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解的程序。根据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每次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都必须执行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解的程序,以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如何设计、运作方式,以便充分合理地计划审计工作。⑵符合测试程序。它是为了获取审计证据,以证实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的适当及其运行的有效。在符合测试中,注册会计师可以大量运用观察方法和审阅方法,即审阅被审计单位有关内控制度的各种手册、文件,观察某一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当然还可以运用询问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或是注册会计师重新去执行某项控制程序。由于符合测试的范围和控制风险估计水平有关,如果控制风险水平为很高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执行很少的甚至可以忽略符合测试程序。⑶实质测试程序。它包括注册会计师实施对交易和余额的详细测试以及对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应用情况进行的分析测试。实施这类程序可取得证实当局会计报表认定是否公允的证据。在对交易和余额的详细测试中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和计算等单个的程序,详细测试和分析测试各有其独特作用,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在每次会计报表审计中必须执行实质测试程序。由此不难看出,取得对内部控制制度了解的程序、符合测试程序、实质测试程序这三类程序的实施有着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它们也分别体现了审计工作的进程。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和分析复核根据需要可分别在不同审计过程中予以实施,是一种单项的审计程序。审计程序与审计证据和认定的关系单项审计程序的实施可以获得多种认定有关的审计证据,同时,如果要获得用于证实同一认定的审计证据,也可以选用多种审计程序。例如:对应收账款函证的结果,可以证明应收账款存在的认定,也可以证明应收账款计价的认定;为了取得证实应收账款存在认定的证据,可以实施函证获取,也可以通过检查会计记录、核对有关资料来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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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声搁浅了谁的泪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指南
[审计准则第1312号]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函证的含义以及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函证程序的总体要求。
  一、函证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指出,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从上述定义可知,函证是一个获取和评价与函证信息相关的审计证据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拥有相关信息的第三方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提供影响财务报表认定的特定项目的信息。在得到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后,注册会计师再进行跟进和评价。值得注意的是,函证强调从第三方直接获取有关信息。
  二、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函证程序的总体要求
  函证提供的证据由注册会计师直接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获取,且经常采用书面原件的形式,如果运用得当,函证程序能够提供可靠较高的审计证据,并与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相互印证。但是,询证函的设计、函证程序的实施和函证结果的评价都会影响函证程序提供的审计证据的可靠。因此,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有关“应有的关注”的解释,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指南第三章 。  
  
  第二章 函证决策  
  本准则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三条,主要说明函证决策考虑的因素、函证的内容、函证程序实施的范围、函证的时间以及层要求不实施函证时的处理。
  一、函证决策考虑的因素
  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以获取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作出决策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一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程序。其中,实质程序可能包括对某些认定实施函证程序。
  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水平越高,注册会计师对通过实质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和可靠的要求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函证程序的运用对于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可能是有效的。
  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水平越低,注册会计师需要从实质程序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和可靠的要求越低。例如,被审计单位可能有一笔正在按照商定还款计划表偿还的银行借款,假设注册会计师在以前年度已对其条款进行了函证。如果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其他工作包括必要时进行的控制测试表明借款的条款没有改变,并且这些工作使得未偿还借款余额发生重大错报风险被评估为低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实质程序可能只限于测试还款的详细情况,而不必再次向债权人直接函证这笔借款的余额和条款。
  如果认为某项风险属于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是否通过函证特定事项以降低检查风险。例如,与简单的交易相比,异常或复杂的交易可能导致更高的错报风险。如果被审计单位从事了异常的或复杂的、容易导致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交易,除检查被审计单位持有的文件凭证外,注册会计师可能还需考虑是否向交易对方函证交易的真实和详细条款。
  二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何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质的审计证据。这里的其他审计程序是指除函证程序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例如,对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存在认定,注册会计师可能实施对形成应收账款余额的交易和收款交易的细节进行测试,实施实质分析程序,并根据这些程序的结果确定和实施函证程序,如果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可不实施函证;如果不能,则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函证程序。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内部控制的有效、账户或交易的质、被询证者处理询证函的习惯做法及回函的可能等,以确定函证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例如,如果被审计单位与应收账款存在有关的内部控制设计良好并有效运行,注册会计师可适当减少函证的样本量。
  二、函证的内容
  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准则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
  在对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实际存在的银行存款余额、借款余额以及抵押、质押及担保情况;对于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实施函证,以防止被审计单位隐瞒银行存款或借款。
  二应收账款
  本准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
  1.根据审计重要原则,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
  2.注册会计师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询证者很可能不回函或即使回函也不可信,可不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可能基于以前年度的审计经验或者类似工作经验,认为某被询证者的回函率很低或判断回函不可靠,并得出函证很可能无效的结论。
  本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本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针对应收账款存在认定的替代程序主要包括:
  1.检查期后收款记录。注册会计师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后收到有关款项的记录和凭证,包括银行进账单、证明、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能为应收账款的存在提供部分审计证据。值得注意的是,注册会计师还需收集审计证据,验证期后收款确实源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的应收账款,而不是源于期后新发生的交易。
  2.检查合同、发票和发货记录等证明交易确实已经发生的证据。应收账款余额是由交易产生的,检查合同、发票和装运单据等也能为应收账款的存在提供部分审计证据。但是,注册会计师要特别注意被审计单位内部产生的凭证的可靠。
  3.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客户之间的函电记录。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客户之间的函电记录有助于发现被审计单位与客户之间交易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对应收账款余额存在争议。
  三函证的其他内容
  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下列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实施函证:
  1短期投资;
  2应收票据;
  3其他应收款;
  4预付账款;
  5由其他单位代为保管、加工或的存货;
  6长期投资;
  7委托贷款;
  8应付账款;
  9预收账款;
  10保证、抵押或质押;
  11或有事项;
  12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可见,函证通常适用于账户余额及其明细组成部分如应收账款明细账,但是不一定限于这些项目。例如,为确认合同条款没有发生变动及变化细节,注册会计师可以函证被审计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注册会计师还可向第三方函证是否存在影响被审计单位收入确认的背后协议或某项重大交易的细节。
  三、函证程序实施的范围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第五章第四节“实质程序的范围”对注册会计师考虑实质程序的范围提出了原则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 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对如何确定审计程序的范围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规范。
  本准则第十条对函证程序实施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如果采用审计抽样的方式确定函证程序的范围,无论采用统计抽样方法,还是非统计抽样方法,选取的样本应当足以代表总体。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所测试总体的特征等,注册会计师可以确定从总体中选取特定项目进行测试。选取的特定项目可能包括:
  1金额较大的项目;
  2账龄较长的项目;
  3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
  4重大关联方交易;
  5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6可能存在争议以及产生重大舞弊或错误的交易。
  四、函证的时间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第五章第七节“实质程序的时间”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实施实质程序的时间,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程序时,应当从其规定。
  本准则第十一条指出,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实质程序。
  以应收账款为例,注册会计师通常在资产负债日后某一天函证资产负债表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对应收账户余额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询证函件指明的截止日期与资产负债表日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程序,或将实质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以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
至期末。实质程序包括测试该期间发生的影响应收账款余额的交易或实施分析程序等。控制测试包括测试交易、收款交易及与应收账款冲销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等。
  五、层要求不实施函证时的处理
  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当被审计单位层要求对拟函证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并获取审计证据予以支持。如果认为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认为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分析层要求不实施函证的原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并考虑:
  1层是否诚信;
  2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错误;
  3替代审计程序能否提供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认为层的要求可能显示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询证函的设计  
  本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主要说明设计询证函总体要求、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积极与消极函证方式的使用。
  一、设计询证函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询证函的设计服从于审计目标的需要。通常,在针对账户余额的存在认定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询证函中列明相关信息,要求对方核对确认。但在针对账户余额的完整认定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则需要改变询证函的内容设计或者采用其他审计程序。例如,在函证应收账款时,询证函中不列出账户余额,而是要求被询证者提供余额信息,这样才能发现应收账款低估错报。再如,在对应付账款的完整获取审计证据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供货商明细表向被审计单位的主要供货商发出询证函,就比从应付账款明细表中选择询证对象更容易发现未入账的负债。
  二、设计询证函需要考虑的因素
  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在设计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审计的认定以及可能影响函证可靠的因素。可能影响函证可靠的因素主要包括:
  1.函证的方式。函证的方式有两种:积极式函证和消极式函证。不同的函证方式,其提供审计证据的可靠不同。
  2.以往审计或类似业务的经验。在判断实施函证程序的可靠时,注册会计师通常会考虑来自以前年度审计或类似审计业务的经验,包括回函率、以前年度审计中发现的错报以及回函所提供信息的准确程度等。当注册会计师根据以往经验认为,即使证函设计恰当,回函率仍很低,应考虑从其他途径获取审计证据。
  3.拟函证信息的质。信息的质是指信息的内容和特点。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与第三方之间交易的实质,以确定哪些信息需要进行函证。例如,对那些非常规合同或交易,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对账户余额或交易金额作出函证,还应当考虑对交易或合同的条款实施函证,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口头协议,客户是否有自由退货的权利,付款方式是否有特殊安排等。
  4.选择被询证者的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对所询证信息知情的第三方发送询证函。例如,对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注册会计师通常向股票、债券专门保管或登记机构发函询证或向接受投资的一方发函询证;对应收票据,通常向出票人或承兑人发函询证;对其他应收款,向形成其他应收款的有关方发函询证;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通常向供货单位发函询证;对委托贷款,通常向有关的金融机构发函询证;对预收账款,通常向购货单位发函询证;对保证、抵押或质押,通常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函询证;对或有事项,通常向律师等发函询证;对重大或异常的交易,通常向有关的交易方发函询证。
  函证所提供的审计证据的可靠还受到被询证者的能力、、客观、回函者是否有权回函等因素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设计询证函、评价函证结果以及确定是否需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时,应当考虑回函者的能力、知识、动机、回函意愿等方面的信息或有关回函者是否能够保持客观和公正的信息。当存在重大、异常、在期末前发生的、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而被询证者在经济上依赖于被审计单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询证者可能被驱使提供不正确的回函。
  5.被询证者易于回函的信息类型。询证函所函证信息是否便于被询证者回答,影响到回函率和所获取审计证据的质。例如,某些被询证者的信息十分便于对形成账户余额的每笔交易进行函证,而不是对账户余额本身进行函证。
  询证函通常应当包含被审计单位层的授权,授权被询证者向注册会计师提供有关信息。对获得被审计单位层授权的询证函,被询证者可能更愿意回函。
  三、积极与消极的函证方式
  本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指出,注册会计师可采用积极的或消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以可将两种方式结合使用。
  一积极的函证方式
  本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询证者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回函,确认询证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
询证函要求的信息。
  积极的函证方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在询证函中列明拟函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要求被询证者确认所函证的款项是否正确。通常认为,对这种询证函的回复能够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但是,其缺点是被询证者可能对所列示信息根本不加以验证就予以回函确认。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另外一
种询证函,即在询证函中不列明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而要求被询证者填写有关信息或提供进一步信息。由于这种询证函要求被询证者作出更多的努力,可能会导致回函率降低,进而导致注册会计师执行更多的替代程序。
  在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时,只有注册会计师收到回函,才能为财务报表认定提供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没有收到回函,可能是由于被询证者根本不存在,或是由于被询证者没有收到询证函,也可能是由于询证者没有理会询证函,因此,无法证明所函证信息是否正确。
  二消极的函证方式
  本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如果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只要求被询证者仅在不同意询证函列示信息的情况下才予以回函。
  在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时,如果收到回函,能够为财务报表认定提供说服力强的审计证据。未收到回函可能是因为被询证者已收到询证函且核对无误,也可能是因为被询证者根本就没有收到询证函。因此,积极的函证方式通常比消极的函证方式提供的审计证据可靠。因而在采用消极的方式函证时,注册会计师通常
还需辅之以其他审计程序。
  本准则第十七条指出,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1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2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3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4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三两种方式的结合使用
  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也可将这两种方式结合使用。以应收账款为例,当应收账款的余额是由少量的大额应收账款和大量的小额应收账款构成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对所有的或抽取的大额应收账款样本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而对抽取的小额应收账款样本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第四章  函证的实施与评价  
  本准则第四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说明函证实施过程的控制、以传真等方式回函时的处理、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评价审计证据充分和适当时应考虑的因素、评价函证的可靠、对不符事项的处理以及对审计证据充分和适当的最终评价。
  一、函证实施过程的控制
  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当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出于掩盖舞弊的目的,被审计单位可能想方设法拦截或更改询证函及回函的内容。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函证程序控制不严密,就可能给被审计单位造成可乘之机,导致函证结果发生偏差和函证程序失
效。
  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1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2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3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4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5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6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二、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时的处理
  被询证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确实能让注册会计师及时得到回函信息,但由于这些方式易被截留、篡改或难以确定回函者的真实身份。因此,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如果被询证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接收,并要求被询证者寄回询证函原件。
  三、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对方作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所实施的替代程序因所涉及的账户和认定而异,但替代审计程序应当能够提供实施函证所能够提供的同样效果的审计证据。例如,对应付账款的存在认定,替代审计程序可能包括检查期后付款记录、对方提供的对账单等;对完整认定,替代审计程序可能包括检查收货单等入库记录和凭证。
  除非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
  1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不回函存在异常原因或具有规律。例如,所有没有回函的,都与期末前发生的交易有关。
  2如果测试高估错报,在推断总体结果时,将所有没有收到回函的金额视为百分之百错误,由此得出的总体错报金额与其他领域的未调整错报相加,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得出的结论。
  四、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和适当时应考虑的因素
  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都不能提供财务报表有关认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评价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的可靠;
  2不符事项的原因、频率、质和金额;
  3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总之,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财务报表有关认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评价函证的可靠
  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评价函证的可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1对询证函的设计、发出及收回的控制情况;
  2被询证者的胜任能力、、授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及其客观;
  3被审计单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收回的询证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消除疑虑。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直接打电话给被询证者等方式以验证回函的内容和来源。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目前有些银行仍然没有严格执行实名开户的措施,企业有可能利用其员工或其他人的名义开具银行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向银行寄发询证函并不能保证有关信息的完整。另外,某些企业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合谋,共同舞弊,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证据,导致函证结果不可靠。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适当选择函证的方式,谨慎分析和评价函证结果。
  六、对不符事项的处理
  本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不符事项是否构成错报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将结果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如果发现了不符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首先提请被审计单位查明原因,并作进一步分析和核实。不符事项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双方登记入账的时间不同,或是由于一方或双方记账错误,也可能是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对应收账款而言,登记入账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不符事项主要表现为:1询证函发出时,债务人已经付款,而被审计单位尚未收到货款;2询证函发出时,被审计单位的货物已经发出并已作记录,但货物仍在途中,债务人尚未收到货物;3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将货物退回,而被审计单位尚未收到;4债务人对收到的货物的数量、质量及价格等方面有异议而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等。
  如果不符事项构成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所实施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七、对审计证据充分和适当的最终评价
  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函证及函证以外的审计程序的实施结果是否为所审计的认定提供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第七章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4
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第十二章的相关规定。   
  
  
  附录 1312-1:询证函参考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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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年相见

审计一般是不函证“主营业务收入”。而是为了验证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真实,一般是通过函证“应收账款”下设的客户来核对的。

可以针对审计对象企业会计帐上设置的“应收帐款”客户明细,选取几个余额较大的客户来进行函证(或应收余额在5万或10万以上的客户发函),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
审计程序中函证从含义上来说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审计程序中函证有其特点,下面是审计程序中函证的具体几个特征和重要表现:
①函证及其替代审计程序仅在银行存款、借款、往来账款的审计中运用

②在审计函证时,注册会计师需要针对具体的账户实施专门的抽凭测试。

③对债务需要进行函证,对债务现时应付数加以判断

④注意正确选择和判断往来账户的重大项目,对年末余额虽为零或很小,但发生额非常大的重要往来账户也必须进行函证。

⑤审计函证时候需要对债权账面余额的认定考虑可回收。

⑥询证函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并由接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回收。
审计程序中函证在审计程序中发挥重要作用,函证取得的证据是证明力较强的审计证据。我们既实施了函证,又进行了必要替代审计程序,各种检查的结果都能印证账面金额,这样的审计证据既可靠,证明力又强,因此审计程序中函证在审计程序中必须要注意以下五个个方面,具体如下:
①注册会计师必须控制整个函证的过程

②熟悉被审单位的业务类型和具体作规程

③不能凭询证函回函直接确认有关往来账项

④在会计报表截止日后、进点实施审计前,提前发询证函

⑤采用函证后应尽量进行相应的替代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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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凉少年会找个天使爱你

根据《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的规定,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复核等审计程序(或审计方法)来获取审计证据。

检查
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与复核。
1、审阅
审阅是对会计料及其他资料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认真的阅读和审核,以判断其真实和合法。通常,运用审阅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⑴审阅原始凭证时,应注意其有无涂改或伪造现象;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业务负责人的签字等。
⑵审阅会计账簿记录时应注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据以记账的原始凭证是否正确、齐全;记账凭证反映的会计分录编制及账户的运用是否恰当;账簿记录的内容是否与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货币收支金额是否正常;成本核算及其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等等。
⑶审阅会计报表时,应注意: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按照规定以账簿记录为依据进行的;项目分类是否正确;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对应予揭示的问题做了充分的披露等等。
2、复核
复核是指对有关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所反映的内容,按照其核算程序、计算要求和钩稽关系进行复查、核实。具体包括:
⑴复核各种原始单据所记载的数量、单价、金额及其合计数是否正确。
⑵及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记录是否与相应的原始凭证记录相一致。
⑶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和记账凭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与总账及对应的明细账记录相符。
⑷总账的余额是否与其所属明细账的余额合计数相符。
⑸总账账户的借方余额合计数是否等于其贷方余额合计数;总账各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合计数是否等于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
⑹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金额是否与对应账户的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数相一致或相联系。
⑺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据计算是否正确,各报表之间的有关项目的数据是否一致。如果与前期数据有关,是否与前期会计报表上的有关数据相符。
⑻外来对账单是否与本单位有关账户的记录相符,如不相符是否按规定调整一致。

监盘
监盘是注册会计师现场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项目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注册会计师对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的监盘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对于的监盘可以事先规划,准备有关的记录表格或调整表格、实施突击的盘点,而对于那些隐藏可能小、体积庞大、质量较重的材料和固定资产则可以事先预告被审计单位,甚至要组织被审计单位有关参与人对监盘规划事项进行学习,然后按预定程序进行监盘工作。
由于监盘方法强调的是:盘点工作由被审计单位进行,注册会计师只进行现场,但对于那些价值较高的物资,注册会计师应亲自进行抽点,必要时对那些使用较频繁的材料物资也应实施抽点。
监盘所取得的证据是为了证实以下几个方面的认定:①资产的实物形态是否真实存在;②对资产的监盘结果是否与账面金额相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并进行调节,其不一致的原因往往包括记录遗漏、短缺、毁损、贪污盗窃等等。运用监盘方法获取的往往是实物证据,它不能证实以下几项认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对资产拥有所有权,被盘点资产如何确定其价值,被盘点资产是否完整。因此,注册会计师还应另外实施对实物资产的计价和所有权的审计程序。

观察
观察是注册会计师实地察看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采用观察方法可以获取环境证据。它只能帮助注册会计师对被审事项整体合理进行评价,而对具体的各项认定不能提供最直接的证据。同时,注册会计师对于观察中所发现的问题应进一步实施审计。

查询及函证
查询是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人员就被审事项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查询方法往往更多地获得口头证据,注册会计师应注意的是需就同一事项对不同人员进行查询,以确定各种口头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第三者发函询证的一种取证方法。对于被函证事项应由被审计单位签名确认,然后由注册会计师亲自投递函件并收悉回函。如果没有回函或者回函结果不满意,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计算
计算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所进行的验算或另行计算。在会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需大量地运用计算方法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进行计算的目的是在于验证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和报表中的数字是否正确。注册会计师运用计算方法取证时,应采用与被审计单位确定的政策和选定的方法相一致,但在计算形式和顺序上可以按注册会计师认为最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进行,不一定要遵循被审计单位的原定方式和方法。

分析复核
分析复核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而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分析复核方法可以获得有关项目存在异常变动的证据。对于异常变动项目,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考虑所采用审计方法的适当,必要时应追加审计程序,以获取更为可靠的审计证据。在实施分析复核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简易比较、比率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和趋势比率分析方法,同时应考虑数据之间是否存在某种预期关系,如果不存在预期关系,不应运用分析复核。

关系分类
审计程序的分类
为了获取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会计报表审计全过程中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复核等审计程序。这些审计程序也称为审计方法。适用于审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当然,应根据需要),不受审计阶段的限制。实际上,根据现代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由于在不同审计阶段的目的不同,审计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⑴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解的程序。根据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每次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都必须执行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解的程序,以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如何设计、运作方式,以便充分合理地计划审计工作。
⑵符合测试程序。它是为了获取审计证据,以证实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的适当及其运行的有效。在符合测试中,注册会计师可以大量运用观察方法和审阅方法,即审阅被审计单位有关内控制度的各种手册、文件,观察某一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当然还可以运用询问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或是注册会计师重新去执行某项控制程序。由于符合测试的范围和控制风险估计水平有关,如果控制风险水平为很高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执行很少的甚至可以忽略符合测试程序。
⑶实质测试程序。它包括注册会计师实施对交易和余额的详细测试以及对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应用情况进行的分析测试。实施这类程序可取得证实当局会计报表认定是否公允的证据。在对交易和余额的详细测试中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和计算等单个的程序,详细测试和分析测试各有其独特作用,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在每次会计报表审计中必须执行实质测试程序。
由此不难看出,取得对内部控制制度了解的程序、符合测试程序、实质测试程序这三类程序的实施有着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它们也分别体现了审计工作的进程。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和分析复核根据需要可分别在不同审计过程中予以实施,是一种单项的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与审计证据和认定的关系
单项审计程序的实施可以获得多种认定有关的审计证据,同时,如果要获得用于证实同一认定的审计证据,也可以选用多种审计程序。例如:对应收账款函证的结果,可以证明应收账款存在的认定,也可以证明应收账款计价的认定;为了取得证实应收账款存在认定的证据,可以实施函证获取,也可以通过检查会计记录、核对有关资料来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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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碰到他替我问候他

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发函比例,回函比例没有明确的规定。
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审计抽样或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选择函证样本。为保证样本代表总体,样本通常包括:(1)金额较大的项目;(2)账龄较长的项目;(3)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4)重大关联方交易;(5)重大或异常的交易;(6)可能存在争议、舞弊或错误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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