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怎样

迩还欠莪一个世俗得婚礼莪要还迩一个美好得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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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5月,江西省财政厅处长名单如下:

一、苏昌平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兼政策研究处处长,分管办公室、综合处、政策研究处、国库处、采购处,政策研究室、国库支付局。  

二、黄平  

厅党组成员、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中心主任,负责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中心工作,分管税政处、预算处、绩效处、预算编制中心、省财政绩效局。  

三、李伟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经济建设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资产处、金融处、人事教育处、厅直属机关党委、江西财经职业学院、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中心、财政投资中心、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  

四、王斌  

一级巡视员,分管农业农村处、扶贫处(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社会保障处、财政局(省财政检查办公室)。    

五、张耀霞  

一级巡视员,分管法规处、行政处、政法处、科技文体处、教育处、债务处、省财政信息中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六、程继强  

二级巡视员,分管会计处、机关事务处、老处、票据中心、财政培训中心、注册会计师中心(PPP中心)、省中华会计函授,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井冈山财政教育基地、财政庐山培训基地。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省财政厅-领导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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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你陪就好有你在就好

(机关党委、工会、团委、老工作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调查研究本省财政队伍建设状况;拟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的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出国政审工作;承担机关工青妇机关离退休工作。负责人:王艳萍 (负责人:陈卫群)
拟定财政地方法规、规章和制度;指导全省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文件的合法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普法工作。 (负责人:程媛)
研究提出我省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和建议;承担税收减免和税收政策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有关税源调查、统计、分析;参与拟定年度税收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税制改革,协调处理税收争议;承办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负责人:吴一)
研究提出我省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拟定省本级预算编制政策,组织编制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审核汇总全省年度预算草案;省本级预算指标;办理预算追加、调整事项;承担与省、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工作;负责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工作;承担清理规范津补贴的具体工作;承担地方债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核定工作;承担省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工作。 (负责人:文斌)
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拟定全省财政国库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划拨和结算;负责财政总结算工作,审核汇总部门决算工作;统一省本级财政资金账户;负责国库资金调度和上下级资金对账,承担国库工作;承担地方债券的发行和兑付工作;统一省本级财政会计档案。 (负责人:刘芬)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行政经费的财务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制度和开支标准;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承担统一着装工作;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负责人:李治浩)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制度和开支标准;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 (负责人:吴晓波)
承担工业、交通、资源、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有关政策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工作;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承担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负责人:陈芬)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农垦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财政支农资金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制度;支农专项资金;政策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 (负责人:郝传萍)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省本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贯彻实施有关资金(基金)财务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工作;编制省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资金预决算草案。 (负责人:吴光伟)
承担国有资产、旅游、商务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我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拟定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资产评估工作。 (非税收入局负责人:许思茂)
负责全省非税收入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非税收入制度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国有海域使用金收入的政策规定;负责编制和汇总省本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负责省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稽查工作;负责全省非税收入统计和分析工作;财政票据。 (负责人:陈华)
拟定采购制度和政策;制定集中采购目录;负责审核省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采购预算;对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检查;承担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和省本级采购评审专家库;处理投诉;统计汇总采购信息;开展加入WTO《采购协议》的研究工作。 (负责人:杨传喜)
拟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关制度和政策,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办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关审批事项。 (负责人:梁誉腾)
负责外债的有关工作;办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贷款的有关业务;参与国外贷款的谈判与磋商业务,审核办理担保手续;按规定政策金融业务;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组织农业保险工作;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国有资产和国债发行兑付工作。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姚志伟)
负责全省会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工作;承担指导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承担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 (检查局负责人:桑进)
拟定财政检查的政策和制度;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监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人:王雅林)
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负责人:麦正华)
承担财政职能,依法对市县和省直部门财政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维护全省财经秩序。 (负责人:唐卓贤)
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统筹安排省本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和检查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负责人:吴文福)
主要任务: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承办机关授权的有关工作等。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厅机关后勤工作的组织规划与协调;制订有关服务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厅机关各种会议的会务和来客接待工作。
(三)负责厅机关文件、资料的印刷工作。
(四)负责厅机关办公大楼、职工宿舍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建设、分配、维修;负责房改和房改资金工作。
(五)负责机关车辆、配电、空调、电梯、电话等设施的购置、保管、使用和维修工作。
(六)负责厅机关和服务中心的财务、财产物资及核算工作。
(七)负责厅会议室、传达室、收发室、食堂、副食基地工作,并按厅机关要求提供服务。
(八)负责厅机关办公大楼、宿舍区安全保卫、消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厅机关办公大楼、宿舍区环境卫生、绿化等工作。
(十)对厅属经营企事业单位实施和,并兴办和中心直属经济实体。
(十一)负责厅机关职工的福利、公费医疗、体检、公民义务献血等工作。
(十二)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负责人:方光荣)
主要任务:负责选派省直单位会计人员,并进行考核和;参与省直单位预算编制工作等。其职责如下:
(一)对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拨款及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的会计人员(含会计员和出纳员)、帐务和帐户实行统一集中。
(二)负责派驻会计人员的选派、考核和。
(三)检查派驻单位的财务工作。
(四)负责省直单位人员工资实行统一集中发放和办理社会保障费有关业务。
(五)参与省直单位预算编制工作。
(六)负责向省财政厅报告派驻单位财政资金使用及其他收支情况。
(七)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苏才丰)
主要任务: 负责全省财政信息化规划制订、网络建设和、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等工作,指导市县门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政业务应用信息开发和数据处理、财政应用软件技术评审和应用推广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财政信息业务技术培训工作;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拟定财政业务信息化流程和财政数据信息化标准,指导市县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负责财政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及相关网络的建设、和运维工作,建立网络安全机制;负责财政厅内部网站和门户网站建设和维护,为门及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三)负责财政信息的设计、开发、实施和运维,承担引进应用软件的技术评审和实施。
(四)负责财政计算机作、数据和计算机网络等软硬件的选型、审核和运维;负责厅机关计算机等信息化资产的配置和。
(五)负责财政资金电子运转的安全和财政业务电子数据处理。
(六)参与省级预算部门信息化项目预算的编审工作;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工作。
(七)负责财政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的。
(八)承担财政及相关部门信息技术培训工作。
(九)承担海南省财政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十)指导市县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办理厅领导交办其他事项。 (负责人:罗长虹)
主要任务:接受和省财政厅的指导和委托,承担财政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具体实施对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进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其职责如下:
(一)承担财政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对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 报废签署意见。
(二)承担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等项目的评估咨询及后评价工作,为门提供项目前期决策分析及项目建成后效益评价。
(三)承担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标底编制、评审及有关工作。
(四)开展以财政投资咨询有关的市场研究、财务和分析、投资风险分析、信息服务等业务,为提出投资政策建议。
(五)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资金,组织实施对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检查。
(六)研究提出财政专项投资项目的综合定额,参与工程造价工作,负责投资评审经费。
(七)办理厅领导和有关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孙业生)
主要任务:具体负责全省行政事业收费、基金和罚没等财政票据;负责全省核算单位建帐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财政票据、建帐的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研究拟定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帐簿的措施和建议。
(二)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式样审定、印(监)制、发放、保管、核销和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式样确定、制作、保管和换版工作;承印企业做好财政票据的印制工作。
(三)省本级执收执罚单位执收执罚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存根审核、销毁工作。(五)负责全省会计帐簿的统一编号、印制和辖区内帐簿的发售工作。
(六)负责办理省本级各单位建帐登记和年检。
(七)指导、省本级各单位依法使用财政票据和依法建帐;受理有关违法举报事项。
(八)检查指导各市县财政票据、建帐机构的业务工作。
(九)办理厅领导和有关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彭运洪)
主要任务:负责对全省彩票市场进行,稽查,打击私彩活动。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全省彩票市场进行,查处和打击私人彩票营销活动。
(二)对全省彩票的发行进行;审核有关彩票的各类宣传稿件;对承销公司的资格进行。
(三)督促有关单位将全省彩票发行所得的社会福利基金、体育基金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专户。
(四)根据国家政策许可,或经省批准,发行、代销其他类型的彩票,为发展我省各项事业筹集资金。
(五)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王录光)
主要任务: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自律行业;负责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等。其职责如下:
(一)审核报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机构,并、其业务工作。
(二)审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并、其业务工作。
(三)审批和协会会员。
(四)组织实施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的全国统一考试。
(五)组织实施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工作。
(六)组织实施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准则、规则、执业道德守则,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和检查。
(七)拟订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办法、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和检查。
(八)组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任职资格及其执业机构的年度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机构设立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九)受省财政厅委托,办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十)组织和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之间、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业务交流,协调行业内部关系与行业外部关系;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税务机构和注册税务师的合法权益。
(十一)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省财政厅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二)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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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伱忠贞不二对伱始终如一

王庆江厅长,省农业开发办主任
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开发办全面工作。分管人事教育处、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
顾晚光 职务: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工:负责常务工作,牵头抓财源建设工作。分管办公室、教科文处、离退休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服务中心、财税培训中心、财政疗养所、牡丹江培训中心,协管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联系省采购中心
陈佩钢 职务: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工:分管局、企业处、社保处、企管办(含三个监事会)、资产评估处、绩效评价处、社保资金中心、资产评估中心、科研所
高大伟 职务: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工:分管法规处、经建处、经贸处、行政事业资产局、采购办、投资评审中心、大正集团、鑫正担保集团、龙财公司、天九公司。
运连鸿 职务:党组成员、农发办副主任
分工:负责农发办日常工作。
关宸忠 职务:副巡视员
分工:分管税政处、行政政法处、会计局、农村处、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信息中心、票据中心。
于 宏 职务:副巡视员
分工:分管国库处、国际金融处、注册会计师处、国库支付中心、注册会计师中心、《珠算与珠心算》杂志社。
郎国明 职务:副巡视员
分工:分管综合处、农业处、乡镇处、非税处(罚没办)
张永平 职务:党组成员、省采购中心主任
分工:负责省采购中心全面工作。
施 烜 职务:省社保基金中心、主任(副厅级)
分工:负责省社保资金中心日常工作,分管财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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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燃燒你我情封鎖回憶

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办理如下手续:
  1.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筹组单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报告,申明成立理由,以及机构名称、组织、办事地点、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并附送组织章程草案和担任注册会计师人员的申请注册材料。
  2.成立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报备案;成立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事务所,须报经批准。
  3.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后,应于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于批准成立的,应当发给批准证书,井同时对符合担任会计师条件的人员批准注册。
   主管财政厅(局,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省(区、市)财政厅(局)同意并报备案;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持批准文件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名单等,于批准后:个月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机构联合,应报经参,”联合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并报备案;如果联合后改变名称和成立总管机构,应报批准。
  5.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设立分支机构或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022年7月3日] 发布《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条例》
  第二十三条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报或者省级财政厅(局)批准,省级财政厅(局)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负责人等报备案。
  经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执照后,始得开业。
  [2022年10月29日]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
  6.各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报备案;成立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批准。
  7.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筹组单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报告,申明成立理由,以及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办事地点、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并附送组织章程草案和担任注册会计师人员的申请注册材料。
  8.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后,应于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于批准成立的,应当发给证书,井同时对符合担任注册会计师条件的人员批准注册。
  9.会计师事务所批准成立后,应当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
  10.主管财政厅(局)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省(区、市)财政厅(局)同意并报备案;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持批准文件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名单等,于批准后1个月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机构联合,应报经参加联合各方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并报备案,如联合后改变名称和成立总机构,应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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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孽

应办理如下手续:
1.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筹组单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报告,申明成立理由,以及机构名称、组织、办事地点、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并附送组织章程草案和担任注册会计师人员的申请注册材料。
2.成立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报备案;成立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事务所,须报经批准。
3.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后,应于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于批准成立的,应当发给批准证书,井同时对符合担任会计师条件的人员批准注册。
主管财政厅(局,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省(区、市)财政厅(局)同意并报备案;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持批准文件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名单等,于批准后:个月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机构联合,应报经参,”联合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并报备案;如果联合后改变名称和成立总管机构,应报批准。
5.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设立分支机构或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022年7月3日] 发布《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条例》
第二十三条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报或者省级财政厅(局)批准,省级财政厅(局)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负责人等报备案。
经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执照后,始得开业。
[2022年10月29日]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
6.各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报备案;成立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批准。
7.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筹组单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报告,申明成立理由,以及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办事地点、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并附送组织章程草案和担任注册会计师人员的申请注册材料。
8.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后,应于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于批准成立的,应当发给证书,井同时对符合担任注册会计师条件的人员批准注册。
9.会计师事务所批准成立后,应当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
10.主管财政厅(局)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省(区、市)财政厅(局)同意并报备案;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持批准文件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名单等,于批准后1个月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机构联合,应报经参加联合各方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并报备案,如联合后改变名称和成立总机构,应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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