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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见
医师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学分应不低于25学分(县级、县级市及以下单位的继教对象所获学分应不低于20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多情总是空
卫生执法实践问题(一)一、如何适用现有法条对医疗机构聘用非医师处罚是法律漏洞还是对法条理解问题,这是要首先弄清楚的。即使由于立法的滞后,致使前后不同法律的法条在衔接上有缺陷,在忠于立法宗旨和立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也是可以在生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条中找到连接点。对违法的医疗执业行为处罚,分为对个人处罚、对医疗机构的处罚和非医疗机构的处罚。这些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所谓非医师行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也就是说:如果不是“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医师,书面表述为“非医师”。这种人从事诊疗活动,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处罚。那么,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的资格是怎么取得的?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是三个:①要取得高等医学院校的专科或本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②要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一定年限;③要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如果某个人取得了这些条件后想执业,还要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增加一个条件,即要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卫生部第5号令《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医师执业证书》。这样,这位医师才能进入医疗市场行医。而且要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此可也知,欲取得执业医师,要先取得医师资格,再此基础上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取得执业的市场准入,而后者是由前者累加取得的。对使用非医师的医疗机构如何处罚呢?《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没有规定,这是明显的疏漏。但可以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进行处罚。 这样说,问题来了。非卫生技术人员是否包括非医师?也就是说,是否包括未注册的医师?或者说已经具备了前面说的三个条件并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只是未注册。笔者认为当然包括。因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中对卫生技术人员的界定是非常清楚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这句话是有前瞻性的,在新规定出台后,仍然有生命力。请注意这一段文字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资格”这些与《执业医师法》可以衔接的内容。所谓“资格”在此是指从医应具备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规章《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医师必须注册取得真正的执业医师资格(最高资格)才能执业,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医疗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包括医、技、药、护等类别,在医疗机构中的这些人员均是从业人员,都有相关的法条规范他们的从业资格,而各类别的最高的资格是许多资格累加起来的。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凡是在医疗机构中从业的,都应当是具有最高资格的;不具备最高资格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那些不具备最高资格前的低资格人员。如四个条件残缺其中某部分条件的人员,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卫生技术人员。我们一定要注意把日常生活中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和法律意义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区别开来,因为我们是执法者依据的是法条。至于《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对卫生技术人员界定中那句“取得……职称的人”因与新法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抵触而无效。因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1994年9月1日起实施的,那时我国对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还是初级阶段,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家对重要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准入控制也提到议事日程,对卫生技术人员的要求也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执业资格制度,这样才能促进改革开放,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执业医师法历时三年,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医师的执业资格制度。1999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标志,我国对执业医师的管理上升到新的水准。彼时有“职称”有“毕业证”可以从业,此时不行了,这是不应奇怪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含义是:“有“职称”就是卫生技术人员,就可以从事医疗技术工作。”这与《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抵触,是无效的。笔者认为认为:对使用非医师的医疗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罚。 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这一文书的合理位置执法程序的内容包括:步骤、顺序、时限、方式四方面内容,这些内容受到程序法的限制。其中步骤受顺序的限制,不得颠倒。所以,文书的使用自然受到程序法的限制。简言之,文书顺序就是法定步骤的顺序。《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程序法典,这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之效力仅仅低于宪法,任何下级法律(广义)均不得与其相佐。我说这些大家不会有异议吧?卫生部第37号令《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共列30种文书,其排列顺序从产品采样记录到结案报告,但笔者认为这种排列顺序不等于使用顺序。这样说大概有人不同意。也许有人说:我没有仔细去想。就因为没有去认真想、认真对照,才出现在使用上的分歧。笔者不知大家是否注意到37号令最后一句话,也就是第46条第2款。这句很重要的兜底款不能不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当然也不能与《行政处罚法》相悖。那么,《行政处罚法》第36条到41条规定了处罚的一般程序中怎么规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位置呢?第38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下略)”卫生部细化了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显然是调查终结的产物。就卫生部37号令的立法本意,也是在调查终结后,对负责人作一全面的汇报,使负责人从一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能“了解案情的实情、对所调查问题的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罚意见等。”(37号令第29条部分条文)。而这些不经过全面、深入的调查和深入的讨论是得不出来的。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全面、深入的调查和深入的讨论,才能形成这个《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也就是卫生部第53号令第二十七条所说的《文稿》。既然如此,合议和告知听证在其后是显然不妥当的,因为合议和告知听证是了解案情的实情、对所调查问题的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罚意见等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和最佳形式。 告知或听证一方面是保护当事人知情权,使办案公开、透明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处罚决定尚未作出,调查取证可以因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一步复核或补充,使违法事实更加清楚准确,有利于对案情的分析和处罚的裁量。故而,告知或听证可以说是调查取证的继续和深入。所以笔者认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这一文书,应在所有的调查完毕合议后使用,一经负责人签字或集体讨论决定即可填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行的排列《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这一文书是在合议、告知(听证)之前,不但与《行政处罚法》37条规定相佐,起不到调查终结的作用,而且增加了执法成本投入。试想,送到负责人面前的这个报告,是不完整、实际上并未终结的终结报告又有何意义?在操作上,当负责人看完之后,还要再发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出现时,承办人员可能还要核查,再合议。第二次送负责人签发或集体讨论决定。不少卫生监督所与卫生局分设两地,来回奔波不堪重负,毫无效率,增加执法成本,更无意义。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排列,不经负责人签字能告知么?没有查到法律禁止的依据。因为只是拟处罚决定而亦,主要是向当事人告知将对其实施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而行政机关有单方面决定采纳与否的权利。送达的处罚决定如错误,还有复议和诉讼等救济措施,而行政机关对外将承担败诉风险,对内承办人员将被追究错案责任的风险,这种机制迫使承办 人员每决定一步都会慎之又慎。加盖公章更是技术性问题,如同《卫生监督意见书》和《证据先予登记保存决定书》一样办理。三、调查取证是否必须在立案之后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以先立案经负责人批准为前提。”这种观点从法理上是找不到依据的。《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的一部程序法典,也没有这样规定。简易程序不需要立案,这是没有争议的。尽管简易程序是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事实清楚,科以处罚不重,也不应是佐证不需立案的理由。因为,如果把立案经负责人批准视为调查取证合法性的前提,从法理上讲违法情节轻微案件也不应摒弃这种前提。其次,《行政处罚法》第36条至41条规定的一般程序中,也没有调查取证前必经负责人批准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因为:“在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权对某些物品和现场进行调查和检验,对调查和检验结果的情况应当客观地记录下来,并作为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①在以上条款中,强制性规定负责人事先批准的行政行为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下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可见,立案并不是一般处罚程序中的必经程序。立案只是行政处罚内部程序的完善,便于案件的查处质量和效率,因此卫生部编写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中诠释:“立案报告是卫生行政机关对案件正式开展调查取证的依据”,“案件只有在立案后,才能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是没有依据的。就连卫生部第34号令《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23条也没有这样规定。从行政处罚立案的目的来看,是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无根据的实施行政处罚,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立案程序,可以促进行政机关可被授权组织迅速组织力量调查取证。②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违法行为,不经过立案即进行调查,完全达到了立案目的。如果发现违法行为,不立即调查,返回机关办立案手续,等负责人批准后再行调查取证,恰和立案的本意相悖。行政法学知名教授杨解君先生认为立案是重要的程序内容,《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将这一步骤明确是立法上的漏洞。但他对特殊情况下的立案也有明确的表述:“对在行政管理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查处的,必须在事后补办立案手续。”③这里,并没有把立案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前提条件。如何执行卫生部规章中关于执法案件的立案报告这一步骤呢,一是遵守,二是变通。因为,从行政管理原则上说,下级机关应当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但是,法院司法实践告诉我们,法庭会从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措施着眼,支持必须在立案后调查。所谓“变通处理”,即卫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调查取证,以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减少执法成本,之后再补办立案手续。参考资料:略 四、对关联违法案件中不同违法主体的处罚立案之我见这是一个比较拗口的话题,其实就是这样的事实:一个医疗单位聘用了非医师,对医疗机构处罚的同时还要依法对非医师个人进行处罚。这种情况下是分别立案,分别处罚呢,还是一并立案,分别处罚?本人认为可以一并立案,分别处罚。(一)这是关联独责违法案件,必然会一并调查取证,按主体独立处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聘用非医师从事诊疗工作,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处罚。而被聘非医师本人因违反《执业医师法》第14条第2款,应当依照本法第39条处罚。“医疗机构”是法人组织或是其他组织,而“非医师本人”是公民,是两类不同的主体。分别单独立案应当无容置疑。但是,这样行政执法成本必然要加大,因为,调查取证要重复进行,带来文书制作的重复。如若一部分文书用复印件,是极其不规范的,一但进入诉讼程序,行政机关会很被动。更重要的是由于执法文书的支离,把两案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人为的割裂了,不利于对案件的全面分析,给以后救济措施中的复议以至诉讼中的审理活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类案件可以说是“案中案”,也可以说是“关联独责案件”,之所以有关联,是因为互为对方的违法事实;说“独责”是因为各自的违法行为均有独立的法条调整,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由于它们之间存在关联性,医和院两方面必然是一次完整调查取证的不可或缺的内容,全部证据会自然地反映出违法行为的全貌。如刻意分成两个案件立案调查,会有想不到的生涩和别扭,甚至造成证据链的断裂。由于不同主体间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有些步骤是不能合并的。(二)、从执法实务上看,便于操作。 这类案件的执法实务上,我认为可以采用“一并立案,统一调查,分别告知,分别处罚”的操作方式,并且没有什么困难的地方。如果医院聘用多名非医师,可以在立案、调查证据的基础上作如下操作:1、共用《终结报告》,包括全部内容;2、共用《合议记录》,包括医院的违法事实和处罚的合议;3、对医疗机构独立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听其陈述和申辩;4、对非医师本人分别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其陈述和申辩;5分别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本案的案由是:“违法聘用非医师案”如医疗机构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可写为“违法聘用非医师等案”(三)、更重要的是这样操作方式不违法。这种操作方式,既不违反实体法,也不违反程序法。因为,在调查清楚违法事实后,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得到保护,因处罚决定书单独送达,违法主体一一对应,任何一方对行政机关的处罚不当都可以得到法律救济,复议或诉讼并不会因案件文书的部分合并而受到梗阻。按照被告一般举证的原则,被告行政机关能向法庭出示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实施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法庭是没有依据挑剔这种减少成本,提高效率的操作方式的。这样的操作方式对复议或法庭的审理也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五、被处罚主体是学院还是食堂?某一大专院校食堂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其《卫生许可证》上的单位是某学校食堂,法定代表人是该学院院长。这种情况下,被处罚主体是学校还是这个食堂?我认为应当对这个食堂处罚。理由如下:首先要弄清楚食堂是这个学校的内设机构,还是独立的民事活动主体?食堂原来是隶属于学院的一部分,由学院的后勤科室统一管理 ,工资由学院统一发放,人员由学院统一安排,并和正式教职员工一样享有福利,那时是非以赢利为目的内设机构。而实行后勤社会化后,食堂由某人承包(即租赁),工作人员由承包人聘用,报酬由承包人与受聘人约定,经济上除交租金外,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属赢利性质的经济组织。虽然与学校间还有平等主体间的约定,例如一些有关食品供应时间和质量等内容。但是这都不能改变其独立经营的性质,也就是说不能改变其独立的民事活动主体的地位。按照其性质,应当在领取卫生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工商部门对这一块还没有纳入执照管理范围,但是,它们已经进入食品经营市场。同时单独享有某种民事权利。既然如此,这个食堂当然要履行《食品卫生法》设定的义务,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至于法定代表人写的是该院院长,只能视为是院长的社会兼职。江平教授关于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有过这样的论述:“实际上,诉讼主体与具体民事活动主体一样,只表明谁是具体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或谁是民事权利义务的直接受者,至于该当事人无力履行义务时应替代履行的其他人,并不一定作为该诉讼的当事人。”学校食堂租赁后成为是民事活动主体这一点是无不应当有争论的。他与学院之间有何时约定,我们也不要去问,由他们按约定办,该谁出钱谁出钱。被罚的是食堂,作为诉讼主体的也是食堂。处罚决定书写上食堂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写院长姓名,送达到院长手中。六、如何计算联营企业中不服从管理一方的违法所得数额这是不能简单地套用卫生部关于违法所得数额是成本加利润之规定的。因为,有其特殊性。(一)对新的经营形式要作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营形式应运而生。如两种经济主体间的联合,就是其中一种。例如,甲方供货乙方销售,甲方履行了法定被管理义务领取了《卫生许可证》,乙方未履行法定被管理义务,《卫生许可证》逾期未校验。乙方一年的经营总收入100万元人民币,其中80%交甲方,自己获得10%的份额。检查乙方时发现了其违法行为,我认为:本案的违法所得只能是乙方的收入10万元,不能是总额100万元。理由:因为甲方所得80万元是“合法所得”,不是“违法所得”。如果销售的食品是违法的,则各份额(总数100万元货款)均是属违法所得;如果甲方在异地不属自己管辖则应当移送。有人认为是100万元,我是不能同意的。违法所得,应当是“违法”和“所得”紧密对应的。本案牵涉两个民事地位独立又有经济联系的联合体。经营过程是两家共同完成的,联合体即是经营过程的联合,缺少那一部分都不能完成这一过程。而两个经济实体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合法收入是重要的权利之一。当然,对违法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其义务之一。在100万的总额中有合法所得的部分和违法所得的部分,两者不应相互侵占,乙方不履行被管理义务,是违法的,他的收入10万自然是违法所得。如果把违法所得认定为100万,则侵犯了甲方的合法利益,从另一方面说是扩大了违法所得的范围。(二)关于联营的法定类型和法律责任。《民法通则》之“联营”一节,规定了法人型联营(第五十一条),合伙型联营(第五十二条)和合同型联营(第五十三条)三种联营形式,我们讨论的联营是两个经济实体,显然是属合同型联营。这种联营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是通过联营合同建立起来的,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合同关系;2、联营各方在按照联营合同进行协作的过程中,既没有统一的财产,也没有统一的组织形式,各自独立经营,不形成新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也无须经过核准登记。3、联营各方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1990年最高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协作型联营的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以各自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同型联营本身并无独立的法律地位。从实质上看,合同型联营仅仅是协作单位之间的合同联系,对外没有什么独立意义。在对外经营时,联营各方根据合同分别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各负其责,互不牵连。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之间的联营,按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是各自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这关系到被处罚主体的地位。我们可以很轻松地调查清楚联营合同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确认甲乙双方的收入比例,和各自的责任,明确那些是合法所得,哪些是违法所得。 有人担心这种联营的“不确定性”和“这种利益分配的真实性很难掌握”是不存在的。假如联营单位的违法事实是“违禁食品”,甲乙双方则均不能免责。本案是“不服从管理案”。那就要区分是谁不服从管理了,不服从管理者的那部分收入,应是违法所得,由违法者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七、关于对有违法所得罚款数额的计算可以低于无违法所得罚款数额的下限么?卫生部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计算罚款数额的方法有两点:一是,对可以认定的违法所得,在处以违法所得最高倍数的罚款数额仍低于对没有违法所得罚款幅度下限时,按照对“没有违法所得”处罚的罚款下限执行;二是,对难以或无法认定的违法所得,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在规定罚款幅度内,根据情节确定具体的罚款数额。这两点的要义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处1---N倍,但有个前提:其数额不得低于对无违法所得处罚数额的下限(500元或1000元)。言外之意是只能高于对无违法所得处罚数额的下限,不能低于下限。这是很简单的问题,其法理基础就是避免显失公正。有的网友把这个问题想复杂了,认为这个批复是针对——处以最高倍后,其数额仍低于“无违法所得处罚数额的下限”那些数额,即100元以下或200元以下的数额。而不适用高于它们的数额;也就是说违法数额只要高于100元或200元,就可以处以“无违法所得处罚数额的下限(500元或1000元)”以下。例如,当无违法所得处罚数额的下限为500元时,对违法所得150元的,可以罚2倍300元;对当无违法所得处罚数额的下限为1000元时,对违法所得300元的,可以罚3倍900元。网友说:因为“坚持处罚不得低于500或1000元,似乎缺乏依据。”我认为这没有从“法意”上去理解这个批复,把完整的批复本意给割裂了。理解这一批复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这个批复反映出在执法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没有违法所得”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违法所,这是实际上真的没有违法所得;二是,难以或无法认定的违法所得,这是推定没有违法所得。2、在《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中,共有十条规定是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其中设定准羁束性条款有七条,设定自由裁量条款有三条。在准羁束性条款中有一条没设定下限,其他六条均设定了罚款下限。此法律对准羁束性条款的设定,说明这种违法行为的危害情节要比自由裁量条款对应的违法行为来得严重;而准羁束性条款中有下限的违法行为,比自由裁量条款没有下限的违法行为危害情节要严重。除有减轻情节外,下限罚款额不能突破。3、“法条”要服从“法意”;“法意”有“法理”基础支持。当我们对“法条”理解不清时,要从“法理”中找答案。“公正原则”是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所谓公正,就是同样情况应当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应不同对待。同样的情况不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却同样对待,谓之不公正。畸轻畸重,就是显失公正。在行政处罚中,公正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错罚相当原则”。违法行为的过错有多大,就应当给予多重的处罚,过轻不能达到制裁和惩戒的目的,违法行为将难以制止;过重,将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样会引起公民的不满。(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208页)4、从批复的字面上来说,也不应当有歧义。“在处以违法所得最高倍数的罚款仍低于对没有违法所得罚款幅度的下限时,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罚的下限执行。”这句话是强调不能低于下限(假如是1000元)这个数。把这句话的意思翻译成白话来表述,就是:“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能少于1000元。少了,不能达到制裁和惩戒的目的。在违法所得数额少的情况下,就处以2倍;如果2倍仍低于1000元下限,就处以3倍;还达不到1000元下限就处4倍罚;如果处以法条上规定的最上限5倍的处罚还不到1000元下限,就按1000元罚款。反正不能低于没有违法所得罚款幅度下限1000元这个数。”下面用一个模拟案例来说明网友的观点是何其荒谬:李老板卖油炸豆腐30袋,计收款300元整,第二天顾客投诉是变质食品,经查属油脂酸败,卫生执法人员以其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一)项为由,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油炸豆腐30袋,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 法所得2倍罚款计600元。在卫生执法人员回来的路上又发现有一家张小姐开的卖油炸食品小店,刚开业,进去一看,发现有与李老板相同批次的包装油炸豆腐一批,采样检验也属油脂酸败。因刚开业还没卖出,没有违法所得。执法人员依法处罚1000元。(假定对两家的处罚其他实体、程序均合法)。张小姐得知对李老板的处罚情况后,很有意见,找到卫生行政机关陈述和申辩,说:“李老板卖出30袋,已经给顾客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只罚600元,我还没卖出去反而罚我1000元,这样显失公正,这里边肯定有猫腻,我不服处罚。” 她以显失公正为由,向政府法制办提出复议申请,不知怎么答辩?八、非法医疗机构任用非卫技人员如何处罚对医疗机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文规定:违反其第二十八条,适用其第四十八条处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又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如何处罚没有规定 ,但在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可以找到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擅自执业而且“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专业人员”的,可以加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其他罚种。但是,这里说的非卫生专业人员,只是指未依法“取得卫生技术资格和职称”的人员。言外之意如果擅自执业的人是“取得卫生技术资格和职称”的人员,则不在加重处罚之列。从执法实践来看,当时开办非法机构者本人可能是“取得卫生技术资格和职称”者,还可能是没取得卫生技术资格和职称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还可能是以上两类当事人另任用一个或数个非卫生技术人员。以上几种当事人均属擅自执业者。由于《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已经有了新的内涵,因为《执业医师法》规定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执业活动”,并将取得《执业医师证书》但未注册者定性为“非医师”。卫生部178号批复规定对医疗机构聘用非医师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非医
熏瘾
1:检测记录和护理记录不同:这个你要有个证据,如检查单等2:同一人笔迹不同:这个可以做司法鉴定 - 笔迹鉴定3:术者签名不同:可以认为医院没有尽到注意义务4:护理记录:同35:因没有患者或家属签名,故此说法不成立。如家属不知道此事,说明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建议你直接到委托正规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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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包括医生、护士以及医技人员等等;其中,一类需要十分,二类需要十五分。参加继续教育最终的考核试,只需要取得合格成绩就可以取得相应的学分。记得,在考核后,需要打印成绩单或者是参加培训的机构给予学分或者是学习过程的证明,以后需要审核的时候,需要提交这些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才可以审核通过。
不过瘾
医疗法律法规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何时起施行? 答: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何为医疗事故?答: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3、医疗事故分几级几等,各级内容如何?答:卫生部将医疗事故拟分为四级十一等。其中一级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分甲、乙等;二级为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等,三级为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等;四级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4、因抢救病人,未能及时书写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几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5、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如何报告?答: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6、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方法有几种?答:1、协商;2、民事诉讼;3、行政解决;7、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内容包括哪些?答:(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8、有哪几种情形不属医疗事故?答:(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9、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损害,在多少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申请有效?答:一年内10、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哪些因素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答:(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11、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怎样处理?答:可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答:(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13、如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如何处理?答:当发生争议时,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14、如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如何处理实物?答: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15、当事人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几日起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答:应在10日内。16、医学会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哪些?答:(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17、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有哪些?答: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18、在患者有权复印病历时,应如何操作?答:患者提出要求复印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复印工本费。19、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在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哪些引起?答:(1)在纯技术性问题上坚持以医生意见为主;(2)涉及美容及生活观念上的问题,可以病人意见为主;(3)注意告知语言的艺术性;(4)涉及病人隐私应注意告知对象。20、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答:(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21、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主观病历资料应如何处理?答: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资料的封存和启封后必须是医患双方均有2人以上在场,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22、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尸体的处理及存放时间怎样?答: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亲属同意并签字。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23、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如何做?答: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24、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成员条件怎样?答:(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德;(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25、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怎样组成?答: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组成专家组人数为单数,涉及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26、专家鉴定组成员有哪些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答:(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27、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在什么时间内完成?答: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的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过半通过。2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答:(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与医学建议。2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如何界定,我市暂定数是多少?答: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我市鉴定费标准为2200元。30、医疗事故赔偿包括哪些项目,怎样结算?答:(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被抚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31、医疗机构违反条例的处罚怎样,具体内容有哪些?答: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实行单罚制,即只对责任人罚。内容如下:(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10)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32、一级医疗事故的具体内容?答: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其中一级甲等为死亡;一级乙等为: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如:(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33、四级医疗事故的具体内容有哪些?答: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如:(1)双侧轻度不完全急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在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后;(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而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34、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应向注册机关缴验哪些证件?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2)身份证明;(3)健康检查证明;(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35、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多少年?中断注册怎么办?答:有效期为两年,如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36、哪些情形不予注册?答:(1)服刑期间;(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的;(3)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4)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37、湖南省对护士注册的年限要求怎样?答:规定护士注册年度为双数年,单数年注册者,第二年连续注册。38、护士开业必须申请成立护理服务机构,并具备哪些条件?答:(1)获得《执业证书》;(2)在医疗机构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并持有关证明;(3)经过注册。39、在医疗执业中,规定医疗机构的病历保存期为多少年?答: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少于30年。40、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答: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已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1、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答:(1)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2)孕妇、产妇保健,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鉴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42、医疗机构的血液专管人员对血袋包装的核查内容有哪些?答:(1)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2)献血者的姓名、血型;(3)血液品种;(4)采血日期及时间;(5)有效期及时间;(6)血袋编号;(7)储存条件。4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提倡的献血年龄为多少?答: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44、献血法对献血量及间隔期的规定怎样?答: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ml,最多不超过400ml,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少于半年。4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类怎样?答:分甲、乙、丙类,其中甲类为鼠疫和霍乱,乙类为24种,丙类为13种。46、传染病防治法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疫情报告怎样做?答: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迅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47、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哪些传染病不得擅自由医务人员分开?答: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人及艾滋病原携带者及家属姓名、地址公开,除非有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48、发现可疑甲类传染病人应在几日内确诊?答:医疗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可疑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49、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答:(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50、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天人数不得超过多少?答:3人。51、医疗机构应当受理哪些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答:(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52、护士执业考试几年举行一次?答:每年一次,时间为4-7个月。53、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有违反,怎样处罚?答: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何时发布,从何时开始施行?答:于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55、对医疗机构的储血管理要求怎样?答: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贮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贮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56、《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应由医护人员负责到输血科取血,如发现哪些情形,不得发出血袋?答: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2血袋有破损、漏血。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4血浆是乳糜状或暗灰色。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⑦过期或其它须查证的情况。57、对患有哪些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需予以必要隔离治疗,直到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答:(1)鼠疫、霍乱。(2)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付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3)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58、对医务人员感染知识的培训时间要求如何?答: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15学时,其他管理及医务人员每年不少于6学时,新上岗人员、进修、实习生不少于3学时,并应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59、医院使用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必须取得哪些证方可购进?答: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60、抗感染药物应用管理规定医院在对抗感染药物应用时,应控制在多少范围内?答:医院抗感染药物应用率应控制在50%以下。61、行政处罚由谁实施,被处罚人享有什么权力?答: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被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辨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2、何为法律,举例说明?答: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婚姻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63、何为行政法规,举例说明?答: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据宪法、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规范性的文件,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称呼。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64、何为部门规章?答: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65、有关意外事故的防范重点:A有自杀、自伤的防范B有坠床的防范C手术意外的防范D三查七对不到位的防范66、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A 宪法 B 法律C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D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E 国际条例67、法与道德的关系主要有:A 法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B 法对道德起保护作用C 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D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其制定、修改、废除必须通过一定程序E 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而道德不是约束人的行为而是内心世界68、护理人员的基本职责:A 促进健康B 预防疾病 C 恢复健康D 减轻痛苦69、护理的特点是:A 尊重人的生活与尊严B尊重人的权利C 护士工作不受国籍、种族、年龄、性别、政治信仰和社会身份限制D 护士与有关单位合作,为个人、家庭和社会提供服务70、在临终护理时有关病人的遗嘱,护士应注意:A 至少两人以上做遗嘱见证人并签字B 不应过问遗嘱内容 C 不要干扰立遗嘱人的本身意愿D 记录立遗嘱人的当时精神,身体状况,有两人签字E 不要接受病人馈赠的部分遗产71、护士道德素质具体表现在:A热爱护理事业,终身奉献B尊重患者,谨言慎行C遵章守纪,严格操作D仪表端庄,语言规范E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互尊互助、团结协作72、护士应具备的心理素质有:A敏锐细致的观察力B敏捷独立的思维能力C积极而又稳定的情绪D迅速而准确的判断力E恰当的表达能力和良好的记忆力73、各级护理人员守则主要内容是:A操作时要做到严谨、准确、精益求精B尊重患者、平等相待、热情体贴、竭诚服务C诚实谦让,举止文明礼貌D加强职业素质修养,遵守院规院纪E关心集体、服从安排、不谋私利74、护理安全管理应做到:A建立健全本科室的护理安全制度B加强无菌技术和操作规程的管理,严格三查七对C有预防差错事故的有效措施和处理原则、方法D注意安全用电、用氧做到四防E对儿童、昏迷及老年患者有预防坠床、烫伤、滑倒等意外伤害的措施75、有关值班、交接班制度:A勤加巡视,对病室及患者情况了如指掌B严格做到“四轻”“十不”C接班者提前到科室了解医嘱情况,仔细交接物品,数物相符D值班人员必须在交班前完成本班各项工作,为下一班做好用物准备E坚持床旁交接、现场交接,注意昏迷、瘫痪等危重病人的护理情况76、有关患者入院制度应注意:A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B及时做好床位、用物等准备C对急症手术或危重病人立即做好抢救准备D详细介绍病室环境与有关制度E告知患者住院期间的权利与义务77、Ⅰ级护理病情依据:A病重、病危、各种大手术后及需要严格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B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肝肾功能衰竭、休克极度衰弱者C瘫痪、惊厥病人D早产儿、晚期癌症78、有关执行医嘱制度:A严格按照医嘱的内容与时间准确执行B不得擅自更改医嘱C执行医嘱时要严格坚持查对制度D如遇医嘱不清晰可疑时须查清后方可执行E危急情况下无医嘱时自行做出紧急处理后及时报告医生,做好记录79、有关查对制度主要有:A医嘱班班查对,下一班查上一班B一切医嘱均要严格执行“三查”“七对”C一切药物准备时要有第2人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使用D药物过敏者要有明显标记80、使用药品时应注意:A检查药品标签、批号和失效期B瓶塞及药瓶有无松动与裂缝C安瓿有无裂痕D药液有无变色与沉淀81、输血的查对应为两人查对,查对内容为:A查对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血、溶血现象B血袋有无破损、泄漏 C供血者与受血者的姓名与血型D交叉配血结果 E输血量是否与医嘱相符82、有关抢救制度主要有:A抢救室必须备有齐全完好的抢救器材、仪器、药品等B各类抢救仪器功能良好,随时处于备用状态C急救车上物品放置有序,药品编号清楚,数物相符D 抢救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抢救知识,熟悉抢救程序E严密观察病情,认真执行医嘱,口头医嘱须复述核实后方可执行83、抢救室内物品四定与三及时为A定品种数量B 定位放置C定人管理D定期维修E及时检查、及时消毒灭菌、及时补充
南山不负北风不留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何时起施行? 答: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何为医疗事故?答: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3、医疗事故分几级几等,各级内容如何?答:卫生部将医疗事故拟分为四级十一等。其中一级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分甲、乙等;二级为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等,三级为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等;四级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4、因抢救病人,未能及时书写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几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5、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如何报告?答: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6、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方法有几种?答:1、协商;2、民事诉讼;3、行政解决;7、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内容包括哪些?答:(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8、有哪几种情形不属医疗事故?答:(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9、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损害,在多少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申请有效?答:一年内10、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哪些因素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答:(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11、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怎样处理?答:可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答:(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13、如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如何处理?答:当发生争议时,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14、如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如何处理实物?答: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15、当事人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几日起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答:应在10日内。16、医学会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哪些?答:(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17、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有哪些?答: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18、在患者有权复印病历时,应如何操作?答:患者提出要求复印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复印工本费。19、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在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哪些引起?答:(1)在纯技术性问题上坚持以医生意见为主;(2)涉及美容及生活观念上的问题,可以病人意见为主;(3)注意告知语言的艺术性;(4)涉及病人隐私应注意告知对象。20、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答:(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21、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主观病历资料应如何处理?答: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资料的封存和启封后必须是医患双方均有2人以上在场,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22、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尸体的处理及存放时间怎样?答: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亲属同意并签字。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23、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如何做?答: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24、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成员条件怎样?答:(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德;(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25、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怎样组成?答: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组成专家组人数为单数,涉及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26、专家鉴定组成员有哪些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答:(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27、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在什么时间内完成?答: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的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过半通过。2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答:(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与医学建议。2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如何界定,我市暂定数是多少?答: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我市鉴定费标准为2200元。30、医疗事故赔偿包括哪些项目,怎样结算?答:(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被抚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31、医疗机构违反条例的处罚怎样,具体内容有哪些?答: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实行单罚制,即只对责任人罚。内容如下:(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10)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32、一级医疗事故的具体内容?答: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其中一级甲等为死亡;一级乙等为: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如:(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33、四级医疗事故的具体内容有哪些?答: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如:(1)双侧轻度不完全急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在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后;(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而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34、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应向注册机关缴验哪些证件?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2)身份证明;(3)健康检查证明;(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35、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多少年?中断注册怎么办?答:有效期为两年,如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36、哪些情形不予注册?答:(1)服刑期间;(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的;(3)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4)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37、湖南省对护士注册的年限要求怎样?答:规定护士注册年度为双数年,单数年注册者,第二年连续注册。38、护士开业必须申请成立护理服务机构,并具备哪些条件?答:(1)获得《执业证书》;(2)在医疗机构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并持有关证明;(3)经过注册。39、在医疗执业中,规定医疗机构的病历保存期为多少年?答: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少于30年。40、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答: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已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1、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答:(1)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2)孕妇、产妇保健,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鉴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42、医疗机构的血液专管人员对血袋包装的核查内容有哪些?答:(1)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2)献血者的姓名、血型;(3)血液品种;(4)采血日期及时间;(5)有效期及时间;(6)血袋编号;(7)储存条件。4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提倡的献血年龄为多少?答: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44、献血法对献血量及间隔期的规定怎样?答: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ml,最多不超过400ml,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少于半年。4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类怎样?答:分甲、乙、丙类,其中甲类为鼠疫和霍乱,乙类为24种,丙类为13种。46、传染病防治法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疫情报告怎样做?答: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迅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47、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哪些传染病不得擅自由医务人员分开?答: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人及艾滋病原携带者及家属姓名、地址公开,除非有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48、发现可疑甲类传染病人应在几日内确诊?答:医疗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可疑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49、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答:(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50、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天人数不得超过多少?答:3人。51、医疗机构应当受理哪些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答:(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52、护士执业考试几年举行一次?答:每年一次,时间为4-7个月。53、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有违反,怎样处罚?答: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何时发布,从何时开始施行?答:于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55、对医疗机构的储血管理要求怎样?答: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贮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贮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56、《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应由医护人员负责到输血科取血,如发现哪些情形,不得发出血袋?答: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2血袋有破损、漏血。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4血浆是乳糜状或暗灰色。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⑦过期或其它须查证的情况。57、对患有哪些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需予以必要隔离治疗,直到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答:(1)鼠疫、霍乱。(2)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付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3)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58、对医务人员感染知识的培训时间要求如何?答: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15学时,其他管理及医务人员每年不少于6学时,新上岗人员、进修、实习生不少于3学时,并应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59、医院使用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必须取得哪些证方可购进?答: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60、抗感染药物应用管理规定医院在对抗感染药物应用时,应控制在多少范围内?答:医院抗感染药物应用率应控制在50%以下。61、行政处罚由谁实施,被处罚人享有什么权力?答: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被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辨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2、何为法律,举例说明?答: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婚姻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63、何为行政法规,举例说明?答: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据宪法、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规范性的文件,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称呼。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64、何为部门规章?答: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65、有关意外事故的防范重点:A有自杀、自伤的防范B有坠床的防范C手术意外的防范D三查七对不到位的防范66、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A 宪法 B 法律C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D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E 国际条例67、法与道德的关系主要有:A 法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B 法对道德起保护作用C 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D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其制定、修改、废除必须通过一定程序E 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而道德不是约束人的行为而是内心世界68、护理人员的基本职责:A 促进健康B 预防疾病 C 恢复健康D 减轻痛苦69、护理的特点是:A 尊重人的生活与尊严B尊重人的权利C 护士工作不受国籍、种族、年龄、性别、政治信仰和社会身份限制D 护士与有关单位合作,为个人、家庭和社会提供服务70、在临终护理时有关病人的遗嘱,护士应注意:A 至少两人以上做遗嘱见证人并签字B 不应过问遗嘱内容 C 不要干扰立遗嘱人的本身意愿D 记录立遗嘱人的当时精神,身体状况,有两人签字E 不要接受病人馈赠的部分遗产71、护士道德素质具体表现在:A热爱护理事业,终身奉献B尊重患者,谨言慎行C遵章守纪,严格操作D仪表端庄,语言规范E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互尊互助、团结协作72、护士应具备的心理素质有:A敏锐细致的观察力B敏捷独立的思维能力C积极而又稳定的情绪D迅速而准确的判断力E恰当的表达能力和良好的记忆力73、各级护理人员守则主要内容是:A操作时要做到严谨、准确、精益求精B尊重患者、平等相待、热情体贴、竭诚服务C诚实谦让,举止文明礼貌D加强职业素质修养,遵守院规院纪E关心集体、服从安排、不谋私利74、护理安全管理应做到:A建立健全本科室的护理安全制度B加强无菌技术和操作规程的管理,严格三查七对C有预防差错事故的有效措施和处理原则、方法D注意安全用电、用氧做到四防E对儿童、昏迷及老年患者有预防坠床、烫伤、滑倒等意外伤害的措施75、有关值班、交接班制度:A勤加巡视,对病室及患者情况了如指掌B严格做到“四轻”“十不”C接班者提前到科室了解医嘱情况,仔细交接物品,数物相符D值班人员必须在交班前完成本班各项工作,为下一班做好用物准备E坚持床旁交接、现场交接,注意昏迷、瘫痪等危重病人的护理情况76、有关患者入院制度应注意:A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B及时做好床位、用物等准备C对急症手术或危重病人立即做好抢救准备D详细介绍病室环境与有关制度E告知患者住院期间的权利与义务77、Ⅰ级护理病情依据:A病重、病危、各种大手术后及需要严格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B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肝肾功能衰竭、休克极度衰弱者C瘫痪、惊厥病人D早产儿、晚期癌症78、有关执行医嘱制度:A严格按照医嘱的内容与时间准确执行B不得擅自更改医嘱C执行医嘱时要严格坚持查对制度D如遇医嘱不清晰可疑时须查清后方可执行E危急情况下无医嘱时自行做出紧急处理后及时报告医生,做好记录79、有关查对制度主要有:A医嘱班班查对,下一班查上一班B一切医嘱均要严格执行“三查”“七对”C一切药物准备时要有第2人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使用D药物过敏者要有明显标记80、使用药品时应注意:A检查药品标签、批号和失效期B瓶塞及药瓶有无松动与裂缝C安瓿有无裂痕D药液有无变色与沉淀81、输血的查对应为两人查对,查对内容为:A查对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血、溶血现象B血袋有无破损、泄漏 C供血者与受血者的姓名与血型D交叉配血结果 E输血量是否与医嘱相符82、有关抢救制度主要有:A抢救室必须备有齐全完好的抢救器材、仪器、药品等B各类抢救仪器功能良好,随时处于备用状态C急救车上物品放置有序,药品编号清楚,数物相符D 抢救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抢救知识,熟悉抢救程序E严密观察病情,认真执行医嘱,口头医嘱须复述核实后方可执行83、抢救室内物品四定与三及时为A定品种数量B 定位放置C定人管理D定期维修E及时检查、及时消毒灭菌、及时补充
不说谎
开假病历开假证明犯法,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买卖使用假证都是违法行为。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别追她梦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部门规章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学(协)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论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验收标准》《医疗机构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等,狭义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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