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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羁旅
只要损失是由出借资质造成,发包人就有权请求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法律对承包人资质作了严格规定。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目前,建筑市场出借资质情形较为常见,如何确定出借资质的单位与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这条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在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名义上的承包人是出借资质的单位,实际上的承包人是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借资质方之名与借用资质方之实共同构成承包人,缺少任何一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订立。
因此,在对外关系上,可将出借资质方和借用资质方作为一个整体,对发包人负责。
第二,出借资质一方通常会以收取费等名义向借用资质一方收取费用,因此应当对他人借用其名义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借用资质一方本无权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借用资质获利,因此也应当对其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目前建筑市场上借用资质的情况较多,如果不让出借资质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出借资质一方不会慎重选择借用方,出借资质的违法现象会更加泛滥,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弊无利。
第五,根据《建筑法》第66条规定,出借资质方与借用资质方应对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借用资质与挂靠的法律性质相同。对于挂靠关系,司法实践中主流的观点是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过错在于出借资质,其所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当。实践中,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
《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吸收了《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还可能造成工期延误等损失。
以上就是出借建筑工程资质存在的法律风险,卓玺集团建议还是自家公司办理建筑资质更安全有助于公司快速发展。
傲雪长叹
第一,他们是否亮出了执法证。是不是具有执法资格的问题。二,是否有现场不少于两人执法资格者开出的处罚书面文字。三,他们需要提供处罚依据,什么法律法规,什么条款,以及该条款是否和上位法相抵触。第四,护士不该执行没处方资格人员开出的任何医疗文书。第五,你可以找出合理理由,比如及时遇到什么急需处理的病人等。
怪我过分热情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这边已经看到您的问题了提问判出借资质单位法人拘役,是否违法?回答企业出资资质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者单位承包工程,如果承包人承包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出借资质的一方与承包方共同承担责任,可能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提问你回答的问题是答非所问!回答哦哦是违法的啊您上面看不到吗可能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提问我的朋友出借单位资质给朋友,这个朋友依此与招标单位进行违法操作而中标,我朋友对此不知情,仅就出借资质行为,判我朋友有罪,处六个月拘役,请问这是否枉法裁判。仅就出借本企业资质行为,构成犯罪吗?如构成法律依据是什么?回答你朋友对此不知情,请问当时有向警方说明不知情吗提问说明了回答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了,那么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您这边具体是什么情况呢提问出借资质行为能构成犯罪吗?如果构成犯罪,法律依据是什么?与最高的司法解释认为是民事行为,是否相背?!回答依据《刑法》及《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给其他人承包工程的,如果承包人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出借资质的企业与承包人共同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犯罪更多15条
初夏浅夜浅夜暖伤
没法注册护士资格证,护士资格证是职称证,是用于工作后聘任初级护理(士)职称和工作数年后考初级护理(师)时审核用的,护士资格证不是用来注册的或护士执业注册不关护士资格证什么事。
护士执业注册是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2022年前是用成绩单,2022年前是用一张纸样的护士执业证(不是注册后发的那个本本样的护士执业证),拿护士注册当办家家,折腾搞着玩。
具体现在护士注册要什么去看现在的护士注册办法和护士条例,再看看你所在当地的卫生局的规定吧,有些地方的卫生局是喜欢搞些附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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