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九不准

只要有你幸福如影随形只要有你快乐不离不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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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男人只属于懂得好女人只属于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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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拿医药回扣属于商业贿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种行为被明确认定为商业贿赂,可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扩展资料:触犯商业贿赂的处罚:第一,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第二,承担行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以行贿的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根据情节的轻重对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如果有非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这里的没收非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责任。第三,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罚。如果商业贿赂行为本身构成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罪名的话,依照刑法分则对不同罪名规定的刑事责任进行处罚。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家明确规定医生教师吃回扣属于受贿 可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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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我坚强跟我比玩心是吗

会。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十)本人主动申请的;(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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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谅我一无是处怕伤害

医院医务人员廉洁行医规定(一)为切实加强医院廉政建设,纯正医德医风坚决抵制商业贿赂,维护患者权益,根据国家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医务人员“九不准”“整治医疗乱象”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本单位廉洁行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廉洁行医负直接责任。(三)医务人员必须廉洁行医、文明服务,不准利用工作及职务之便接受索要患者钱物、宴请等侵占患者权益的行为。(四)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不得推诿、拒收患者。(五)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抵制“处方”和“药品回扣”(六)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合理收费,不得擅自立项定价、巧立名目收费。(七)严格按规定出具病历和诊断证明,禁止开“人情处方”“人情证明”。(八)将廉洁行医全过程置于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之下,接受群众监督。(九)廉洁行医检查实行院、科两级管理。医院采取满意度调查、出院随访、受理投诉等形式进行检查监督,定期通报讲评。各部门、科室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自查,严格实施检查考评。(十)对违反廉洁行医规定的医务人员,医院依照规定严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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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左手旁是你的右手

医师定期考核合格标签丢了,没有这个凭证估计是没有人会承认你是合格的,所以你要考虑看是否可以到发证机关去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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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女的小情绪宅男的小情绪

朋友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所以医生拿医药回扣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王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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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尖上的青春

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医生拿医药回扣属于受贿罪。《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扩展资料: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二、不准开单提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三、不准违规收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八、不准收受回扣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意见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卫计委提出“九不准” 严禁收受回扣和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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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手相握少年请勿忘我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行风建设,坚守医德良心,树立廉洁行医的新风尚,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我郑重作出如下承诺:1、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的各项医德医风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开展诊疗工作。2、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刁难病人;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耐心解答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问题。3、恪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不暗示、索要和收受患者馈赠的“红包”、购物卡、代金券、宴请及各种馈赠。对患者馈赠的钱物当时难以拒绝的,于24小时内上交本单位领导或指定部门。4、拒绝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发现企业或推销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立即通报有关部门。5、因本院不具备条件而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或介绍他人购买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拒绝收取回扣或提成。6、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拒绝开单提成,不“搭车开药” ,不“搭车检查”。7、严格执行收费规定,杜绝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现象。如有违背以上承诺的行为,我甘愿接受院规院纪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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