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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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或者指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省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第八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第十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鼓励单位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三)投资、基建管理;(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七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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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份相关参考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主体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公司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第四条公司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或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五条引用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五)《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六)《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七)《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八)《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九)《上海市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十)《企业会计准则》;(十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十二)其他各类相关法规。第二章内审机构及人员第六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区、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第七条审计部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单位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第八条审计部在内部审计业务上帮助公司单位成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设立内部审计机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网络,共享内部审计资源,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公司单位审计机构及审计队伍的建设、管理及评价由公司审计部拟定管理办法,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公司单位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机构”),配置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或设置内部审计机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审人员,协助企业管理层加强内部管理,实现经济目标。内审机构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设立,与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第十条内审机构需保持适应审计任务需要的、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配置审计、经济、管理、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报复打击。第十二条内审人员的素质:内审人员应具备《内部审计人员基本准则》要求的素质,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过硬的业务能力,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度的责任心。第十三条内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第十四条内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企业和对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企业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第十五条承办审计业务的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三)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四)具有较高的审计技能,包括正确运用内部审计程序、方法和专业知识的能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的能力。(五)审计部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展研讨活动及经验交流,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第三章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第十六条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一)拟订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准后实施;(二)拟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包括人力资源、预算等),经董事长批准后予以实施;(三)组织开展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四)组织开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包括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价;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五)组织开展对企业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六)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兼并破产、重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保证工作程序合法、合规;(七)组织开展对企业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委托理财、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监督,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八)组织开展对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予以评价;(九)组织开展对境外、市外投资企业的定期审计,加大对境外、市外企业的审计监督力度;(十)组织开展对发生的重大经营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十一)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将审计情况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十二)完成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十三)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条内审机构及人员的权限:(一)内审机构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二)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会计报表、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三)参加有关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和有关经营和财务的决策会议,并对决策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四)审核被审计单位凭证、帐表、预、决算,检查资金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有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查阅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会计年报以及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有权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总裁授权后可暂时封存;(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授权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十)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十一)董事会和总裁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审机构必要的处理或处罚权;(十二)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质询。(十三)有权组织或参与对外部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十四)经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审计部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企业的程序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人员,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十五)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四章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第十八条审计范围:公司、公司单位和合作项目。第十九条审计内容(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不同内容)(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及盈亏真实性的情况;(二)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三)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情况及其效益;(四)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理有效;(五)重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六)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七)经营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八)企业执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二十条具体审计业务的管理制度审计部依照本制度将拟订以下(但不限于)具体审计制度或审计流程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总裁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一)经营业绩审计制度;(二)离任审计制度;(三)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制度;(四)内部控制审计制度;(五)专项审计制度。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一节计划阶段第二十一条年度审计计划年初由审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公司年度经营工作计划、公司及公司单位管理需要、组织风险和审计资源,经与公司各部门、各公司单位总经理和下属企业董事长充分沟通后,拟订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二条单项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经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具体步骤如下:(一)在审计项目实施前,需获得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或被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其中对主要公司单位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经营业绩审计、重要的专项审计、公司的内控制度审计等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授权。(二)在接受审计授权后,组织调查和了解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相关信息。(三)编制审计计划及程序,确定审计范围、重点、方法和步骤报授权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四)下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企业,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提供有关资料,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五)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为内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等。第二节审计实施阶段第二十三条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四条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企业分管领导和授权人口头报告或出具审计过程中的期中审计报告。第二十六条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对已发现的重大事项,可知会被审企业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主管,并将管理层的有关意见形成工作底稿。第三节审计完成阶段第二十七条内审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被审企业、个人和公司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内审人员予以注明。第二十九条审计部收到被审企业的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内审报告,连同被审计企业意见一起报送授权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第三十条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可直接由审计部报送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第三十一条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送被审企业董事会、主要管理层人员和企业相关部门。第三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公司单位可根据审计报告建议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按照被审计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授权人及审计部报告处理意见的执行结果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第四节后续事项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领导、各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企业的整改情况和总结审计效果,并由各公司单位负责企业整改的日常跟踪监督。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六章内审管理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应编制审计业务的规范程序,并按照规范操作。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业务规范。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第三十八条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对审计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九条审计部应注重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审效率和质量;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第四十条企业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章违反规定的责任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审计部将依照情节轻重,建议相关企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一)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内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的。(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内审人员或举报人的。(六)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二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一)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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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有:1、财务收支审计。其目的是对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会计记录和报表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做出判断。所涉及的内容有:检查会计资料及其有关经济信息的真实、正确、合规;检查财产和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检查会计控制的适用、有效与健全:检查经济业务、经济合同、财务收支的合法与合理。2、经济效益审计。它是指评价所审项目是否经过慎重的选择,并评价其经济效益的高低,提供措施和办法,以提高该项目的经济效益。其所涉及内容有:检查和评价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适用、健全、有效;检查、评价和监督各部门、单位履行其职责,提高效能,实现目标;为企业领导反馈信息,提供咨询,协助决策。此外,我国一些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开展了形式独特的经济责任审计、它是对企业的经营者向企业的投资者承担的责任,以及生产经营负责人向企业承担的责仟的履行情况的审计。这种审计形式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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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为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提高会计报表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企业。交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是指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本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计。第四条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一般实行同级的原则,即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同级财会部门编制的会计报表。第五条上级审计机构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可进行抽查。第六条审计机构办理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事项,要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依照法规进行处理。第七条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送会计报表时间之前完成。第八条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拟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计划,报本企业负责人审批。(二)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审计实施3日前通知财会、劳资等部门。(三)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取得审计证据,做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定。(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五)将拟定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审批。(六)将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或批转的审计报告,下同)送达财会部门执行。(七)财会部门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本企业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在不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八)内部审计机构要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安排后续审计。第九条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等审计。第十条审计会计报表时,重点审查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报表数据是否与会计账簿相符,报表间的勾稽关系是否相一致,并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完整,重大事项是否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审计中,要对会计报表中的异常项目进行分析并运用审计经验和专业判断,根据日常审计情况,确定审计重点或范围。第十一条审计会计账时,应重点审查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列示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第十二条审计会计凭证时,应重点审查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会计分录是否正确,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要求。第十三条审计资产时,应重点审查:(一)各项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是否存在,账实相符,并为企业所拥有;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核算是否正确、及时;各项资产在会计报导表上反映是否恰当。(二)固定资产、存货计价是否正确、合理,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和核算是否正确;在建工程资金来源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固定资产盘亏(盘盈)、毁损、报废和坏账损失等资产处置是否执行鉴定和审批制度。(三)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投资核算是否及时,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四)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是否符合规定。第十四条审计负债时,应重点审查各项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还是否及时、合理、记录是否完整,余额是否正确;长期负债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各项负债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充分。第十五条审计所有者权益时,应重点审查实收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或年检,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资本公积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盈余公积的提取是否合规,未分配利润是否真实,用于职工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支出是否合理、合法;所有者权益各项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六条审计损益时,应重点审查:(一)各项收入的形式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二)营运(生产、销售)成本、期间费用、其他业务支出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计算是否正确;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据实向职代会报告;各项税费的计算是否正确;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三)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合理,记录是否完整,计算是否正确,利润分配是否正确;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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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走过滴日子

要从独立性方面考虑。独立性是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切实有效地履行职责,自主地、客观地开展工作,以取得内部审计工作的预期效果,帮助企业实现目标发挥应有作用的基础。对此,必须加以保证。措施:1.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逐步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已成为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是企业领导者经营管理理念成熟的表现。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直接隶属于企业法人的监督管理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中处于较高的层次,可以保证内部审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才能得到真正体现。2.加强内部审计的法制建设,提高内部审计工作地位。抓紧制定内部审计的法规条例,将内部审计制度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用法律规定内审机构的地位、结构、层次,使内部审计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权利。只有内部审计的法制建设完善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3.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首先,必须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道德修养和政策水平,牢固掌握国家财经法纪和企业规章制度,才能对企业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效审计和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生产经营决策的科学依据。其次,要使其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必须熟悉会计、审计、法律、税务、外贸、金融、基建、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要将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充实到内部审计队伍中。4.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增强,重在自身的有所作为。常言说:“有为”才能“有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必须依靠内审部门和内审人员自身良好的工作成效来争取、来确立。要“以为争位”,就应当做到:一是审计的务实性要强。内部审计要抓住单位或企业经济活动、经营发展中的关键环节,突出审计重点,使内部审计能够在企业经济活动中起到保驾护航、铺路搭桥的作用。二是审计过程要规范。要建立规范的内部审计程序,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按照国家的法规、企业的制度要求,按照企业经营管理及领导者的要求开展审计业务。三是审计结果实效性要突出。内部审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效益审计,能否通过审计规避经营风险、促进经营发展,是衡量内部审计有效性的关键,只有做到这一点,内部审计才能在监督和服务中做到“眼睛明”、“监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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