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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实务教材主要变化
1、第一章总论:基本没有变化
2、第二章存货:基本没有变化
3、第三章固定资产 (1)删除“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相关内容。(2)删除“专项储备”相关内容。(3)删除“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内容。(4)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确定依据由“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改为“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并增加“企业不能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的说明。(5)将清理净损益的处理重新编写。
4、第四章投资性房地产:基本没有变化
5、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 删除“第三节共同经营”相关内容。
6、第六章无形资产 (1)将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由“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改为“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并增加“企业通常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等相关说明。(2)删除持有待售相关的知识点。(3)无形资产出售确认的“营业外收支”改为“资产处置损益”。
7、第七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改为“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8、第八章资产减值 删除“第四节商誉减值的处理”相关内容。
9、第九章金融资产 删除“公允价值的确定”部分内容、仅保留第一层次输入值至第二层次输入值的相关内容。
10、第十章负债及借款费用 (1)删除“设定受益计划的确认和计量”全部内容。(2)删除“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全部内容。(3)删除“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全部内容。
11]第十一章债务重组:基本没有变化
12、第十二章或有事项:基本没有变化
13、第十三章收入:基本没有变化
14、第十四章政府补助:整章重新编写
15、第十五章所得税:基本没有变化
16、第十六章外币折算:基本没有变化
17、第十七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基本没有变化
18、第十八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新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相关内容。
19、第十九章财务报告 (1)新增“现金流量表”相关内容。(2)新增“终止经营”相关内容。
20、第二十章政府会计 重新编写“第一节政府会计概述”相关内容。
21、第二十一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基本没有变化
2018年中级经济法教材主要变化
1、第1章 (1)对“经济法主体”的有关内容进行大幅删减; (2)根据《民法总则》对多处考点进行了全面更新:“经济法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权的滥用”“代理关系的终止”和“诉讼时效制度”;(3)新增“公民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概念”,删除“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地域管辖”。
2、第2章 (1)新增“电子营业执照”。(2)新增《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有关规定,主要变动点为:①新增“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列置、诉讼利益的归属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的特殊情形”“公司决议的效力”“股东知情权”和“股东分红权”;②重大调整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
3、第3章:2018年本章教材没有变化
4、第4章 (1)删除“商业银行法律制度”;(2)新增“不托管的私募基金的财产安全保障和纠纷解决机制”。
5、第5章 (1)删除“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2)对若干考点进行了小幅修订、增补:“格式条款”“要约”“合同的成立”“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和“法定抵销”等。
6、第6章 (1)将传统增值税业务与营改增业务合并、整合,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 (2)重大调整了“增值税税率”“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3)删除“不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4)小幅修订、增补了“属于境内销售的情形”“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等,不予赘述。
7、第7章 (1)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先进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企业取得境外所得时的抵免”等内容进行了更新; (2)删除“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具备的条件”“创业投资企业的界定和投资期限的计算”“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等过于细化或者仅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税收政策,在此不予赘述。
8、第8章 (1)删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2)新增“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时转让价格确定的特殊规定”;(3)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新增“采购人员的回避”“因特殊情况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条件”,对“质疑供应商的投诉”进行了调整。
2018年中级财务管理教材主要变化
第一章 总论 1.对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表述;2.对合伙企业的概念进行了重新表述;3.增加了“合伙企业分类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并对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分别进行了详细介绍;4.公司制企业增加了“国有独资公司”相关内容;5.增加了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投资、筹资、营运资金、成本、收入与分配管理五个部分进行了详细介绍;6.删除了“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相关段落的内容;7.删除了“集权与分权的选择”相关内容;8.增加了“影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集权与分权选择的因素”相关内容;9.对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设计原则-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的原则下的相关内容重新表述;10.删除了集中筹资、融资权与集中投资权下的部分内容。
第二章 财务管理基础 1.“第一节 货币时间价值”均重新表述(很重大的变化);2.第二节:①删除了“必要收益率、资产的风险及衡量”的部分内容;②删除了“风险偏好和风险回避者”相关内容;③删除了“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相关内容;④删除了“单项资产贝塔系数计算和相关表述;⑤删除了“证券市场线和证券资产组合的必要收益率”相关内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1.第一节节标题变为“第一节 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概述”;2.其他只有个别文字和表述的调整
第四章 筹资管理(上)1.第一节节标题变为“第一节 筹资管理的主要内容概述”;2.增加了“永续债”相关内容;3.第五章第一节移动到第四章作为“第四节 衍生工具筹资”
第五章 筹资管理(下)1.第五章第一节移动到第四章作为“第四节 衍生工具筹资”;2.原第五章第三节拆分成三节,分别是第二节资本成本、第三节杠杆效应、第四节资本结构;3.删除了“融资租赁的资本成本计算”;4.增加了“资本结构理论”相关内容
第六章 投资管理 1.第一节节标题变为“第一节 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概述”;2.增加了“债券票面利率与市场利率导致债券溢价、平价、折价”的相关表述
第七章 营运资金管理 1.增加了“自发性流动负债的相关概念和内容”;2.增加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的相关内容;3.增加了“收款方式的改善”的相关内容;4.删除了“应收账款的管理目标”;5.“增加的收益”相关表述均改为了“盈利的增加”;6.增加了“经济订货基本模型”的详细公式表述
第八章 成本管理 1.第一节节标题变为“第一节 成本管理的主要内容概述”;2.正常销售量均改为“正常销售量(或实际销售量、预计销售量)”
第九章 收入与分配管理、 1.删除了“收入与分配管理”的相关概念;2.新增了“价格运用策略-折让定价策略”下的价格折扣形式的具体概念和表述;3.新增了“新增纳税筹划典型案例解析”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解析、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解析、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解析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评价 1.新增了“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行权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公式;2.调整了“每股净资产”的公式;3.新增了“期末普通股净资产”的公式;4.销售收入均改为营业收入
黑暗角落
经济法规的重点内容第一章《经济法概论》:重点内容:法的特征和形式;法律规范的分类;法律关系的要素;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的适用范围和效力;仲裁裁决;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排除事项;行政复议参加人员和行政复议决定;诉讼的管辖;诉讼时效与判决;法律责任的种类等。难点内容: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法律规范的种类;仲裁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的确定;仲裁和诉讼的区别;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排除事项;诉讼管辖与诉讼时效。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对会计人员及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的管理;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求(如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时的处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种类;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报告种类;会计岗位设置中对出纳人员的兼职限制;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会计工作的交接。难点内容:对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时的处理方法;会计档案的销毁范围与程序;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方法;审计业务约定书与审计报告种类;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职权;回避制度;会计工作的交接。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概述》:重点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分类、税法的构成要素。难点内容:税收法律关系构成、税法构成的三个基本要素、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等。第四章《流转税法律制度》:重点内容:(1)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区分;计税销售额的确定、销项税额计算;进项税额的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纳税额的计算;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专用发票开具范围与时限;(2)消费税:三种计税方法;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外贸企业出口退消费税计算;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计算;(3)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确定;征收范围及其与增值税的划分;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4)关税:计税依据确定;应纳税额计算;征收管理。难点内容:视同销售行为的确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区分和计征、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进项税额的抵扣与进项税额的转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免抵退方法及应用;消费税复合计算应纳税额、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关税完税价格确定;关税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计算。在学习本章时,考生应加强同步练习训练,熟练掌握流转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特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计算,关税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的计算,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这些考点都应知应会。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重点内容:(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与征税范围、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税率、计税收入项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项目、准予扣除和不得扣除的项目、亏损弥补、资产的税务处理、应纳税额的计算、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2)个人所得税: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税目、税率形式、各税目计税依据、各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难点内容:(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计税收入确定、准予扣除项目、不得扣除项目、亏损弥补、从境外分回利润已纳税额扣除等;(2)个人所得税: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划分、各税目计税依据确定、各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特别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第六章《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重点内容:(1)房产税:纳税人的界定、征税范围的确定、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的计算;(2)车船税:纳税人的界定、计税依据的确定、特殊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3)印花税:纳税人的界定、税率的种类、计税依据的确定;(4)契税:纳税人的界定、征税对象;(5)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界定、征税范围的确定;(6)城建税:纳税人、计税依据一般与特殊规定;(7)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的确定、计税依据;(8)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税率的运用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减免税规定;(9)资源税:征税范围的确定。难点内容: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计算、特殊车辆应纳车船税的计算、契税征税对象的确定、城建税计税依据的计算、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重点内容:税务登记、税款征收措施以及法律责任。难点内容:加收滞纳金、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税款优先权。第八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规定;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的签章;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提示付款期限;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难点内容: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的签章;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提示付款期限;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要求。初级会计实务:第一层次(非常重要)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这三章是重点章,每年分值都比较高,如:2006年为80分,2007年为65分,2008年为65分。)第二层次(比较重要)第一章、第七章第三层次(重要)第三章、第四章还有很多详细地内容可以到下面博客中浏览,关于考试技巧和方法的问题。加油!!
往事如烟一吹即散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2)会计行政法规。(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4)地方性会计法规。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三)会计人员的管理(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三、会计核算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四、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内度的基本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二)代理记账1.代理记账的概念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四)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3)调转登记。(4)变更登记。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1.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1.交接的范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2.交接的程序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3.交接人员的责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六、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七、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归纳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了解、掌握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规定,以及掌握会计法律制度与做好会计工作的关系;分析、判断会计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及理由,以及违法会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判断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者的区别和联系;分析、判断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分析、归纳会计人员如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二、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三)基本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2.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四)一般存款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五)专用存款账户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3.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六)临时存款账户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3.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3.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要求三、票据结算(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二)银行汇票1.银行汇票的概念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5.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银行汇票的办理、承兑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三)支票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2.支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3.支票记载事项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4.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5.支票办理要求支票的办理程序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一、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1.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2.税务登记范围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3.税务登记种类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二)发票管理1.发票的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2.发票的种类(1)增值税专用发票。(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3)专业发票。3.发票的开具要求(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三)纳税申报1.纳税申报的概念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2.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申报方式包括:(1)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申报,二、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代扣代缴,(6)代收代缴,(7)委托代征,(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二)核定应纳税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第四章会计职业道德一、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1.职业道德的概念2.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二)会计职业道德1.会计职业道德概念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1)爱岗敬业。(2)诚实守信。(3)廉洁自律。(4)客观公正。(5)坚持准则。(6)提高技能。(7)参与管理。(8)强化服务。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1)性质不同。(2)作用范围不同。(3)实现形式不同。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1)接受教育。(2)自我教育。(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3)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4)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1)通过会计学历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2)通过会计继续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3)通过会计人员的自我教育与修养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四、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1)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途径主要有:①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②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③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2)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3)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激励机制,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4)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1)财政部门组织和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依法行政,探索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2)会计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会计职业道德惩戒制度。(3)企事业单位任用合格会计人员,开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内部约束机制,防范舞弊和经营风险,支持并督促会计人员遵循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会计工作。(4)社会各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5)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六、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爱不爱从实招来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二)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知识点:仲裁机构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 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 不得少于23.知识点:仲裁裁决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知识点: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二)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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