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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你不一定要嫁给你
借贷帐户的基本结构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哪一方登记增加,哪一方登记减少,则要根据帐户反映的经济内容决定。可以分为四类:
1、 资产类帐户:增加额记借方,减少额记贷方,期末如有余额在借方。
2、 权益(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帐户:增加额记贷方,减少额记借方,期末如有余额在贷方。
3、 成本费用类帐户:增加额记借方,减少或转销额记贷方,费用结转后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在借方。
4、 收入、利润类帐户:增加额记贷方,减少或转销额记借方,收入、利润结转后期末应无余额。
借和贷:是会计借贷记帐法中的记帐符号。不管什么行业,会计的记账方法、记账原理、记账规则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借贷方式只是企业的一种记账方法。
扩展资料:
借据或借贷契约,宜清楚载明下列事项:
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借款的全额与币别。如:“新台币壹拾贰万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个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来表示
4.利息的约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个月的第五天支付”。
5.违约金的约定。如:“借款人如有违约情事发生,应就借款金额按日支付每万元每日伍元计算之违约金。”
6.立据日期。
7.借款人的亲自签名。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回收,最好能有可靠的担保,一般借贷的担保有以下三种方法:
1.取得抵押权。由借款人提供不动产,为贷款人设定优先受偿的物权,并至地政事务所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
2.取得质权。由借款人拿动产或权利(如珠实、古董;股票、公司债券等)给贷款人作担保。
3.找连带保证人。在契约上注明“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借款人***切实履行贷款契约各条款之约定”,并由连带保证人在契约上亲自签名盖章。
融资租赁和借贷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1)借贷契约是贷款人将货币所有权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则归还相同数额的货币并附加利息;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并未将货币所有权交给承租人,而是交给了供应商(他们之间构成买卖关系),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构成也复杂于借贷契约还本付息的简单结构。
(2)按照借贷契约,借款人用借入资金购买的设备具有所有权,与贷款人无关;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不能无视物件使用关系的存在,且该物件使用关系属于债权关系性质,出租人始终具有设备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债权人)。
(3)期末租赁物件选择权的存在与借贷契约说相矛盾,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期结束后承租人有三种选择权,退还租赁物、续租或购买,而在借贷契约中,本息还完后即表明契约自行终止,抵押品只能无条件退还借款人。
(4)借贷契约说将导致融资租赁适用利率管制法规,实际上,租金的构成与利息计算方法完全不同,而要复杂得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借贷
伱若不好拍手叫好
借贷是会计中的术语,表明记账的方向。
“借”和“借”最初仅限于记录债权债务,不能概括经济活动的全部内容。它所表达的内容应该包括所有经济活动资本流动变化的语境,它逐渐失去了它的字面意义,变成了一个简单的会计符号,只表明了会计的方向,成为一个特殊的会计术语。
扩展资料
借贷记帐法是指以会计等式为记帐准则,以借贷为记帐符号,反映经济业务变化的复式记帐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记帐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会计的对象不再局限于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关系,而是扩展到记录财产和物资的增减,计算经营损益。
借贷记账法下,所有账户的结构都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借方、贷方反映会计要素数量变化的增减性质则是不固定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借贷记账法
细碎
会计中的借和贷本身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只是纯粹的记账符号,表示会计要素的增加或减少的记账方向.至于"借"表示增加还是"贷"表示增加,则取决于账户的性质及结构."借"表示资产的增加与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贷"表示资产的减少与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借"、"贷"为记账符号,记录经济业务的复式记账法. 借贷记账法是复式记账法的一种,通常又全称为借贷复式记账法.它是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为理论依据,以"借"和"贷"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可以概括为: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借贷风险
民间借贷是我国信用体系的一个非正规的信用模式,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管所以该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何科学有效的来降低这种借贷风险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功课:
狗被人捏着走
会计中的借和贷本身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只是纯粹的记账符号,表示会计要素的增加或减少的记账方向。至于“借”表示增加还是“贷”表示增加,则取决于账户的性质及结构。
1.借:一般表示资产、费用、成本的增加;负债、收入、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2.贷:一般表示负债、收入、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资产、费用、成本的减少。
扩展资料
会计中借贷的注意事项
有两条法律法规尤为重要,分别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中借贷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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