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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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想过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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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与分类(一)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等。(二)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如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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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罐

非常大。下列这是注会的目录。 “1经济法概述 、2物权法 (重点)、3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4个人企业和合伙合伙企业法 (重点)、5公司法 (重点)、6外商投资企业法 (重点) 、7企业破产法 (重点)、8 证券法 (重点)、9 合同法总则 (重点)、10 合同法分则 (重点)、11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2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13 票据法 (重点)、14 知识产权法 (重点)、15 会计法” 初级的经济法很简单,只是皮毛。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在其他一些国家如国际会计师,简称AIA,比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在国际上说会计师一般是说注册会计师,而不是我国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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厮杀一场

那就大了。初级的经济法里面是税法当然是会计和税法好点。不过你如果是考经济法税法就更加好了。注意啊,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法跟初级的经济法基础,没有任何共同点,除了第一章。经济法基础顾名思义,就是基础,涉及的内容没那么多,注会的经济法包含的内容广,包括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内容也很细很多初级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内容和难度不同,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属于基础知识,基本上都是一些定义和概念性的东西,很简单,而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属于深层次的知识,延展性很强,考试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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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生橘淮北为枳

【导读】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财会行业的初级证书,在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取消之后,很多人转战攻克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所以报考人数近几年居高不下,关于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其考察的内容其实很多都是以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内容,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初级会计职称易混淆考点及实例:十大财务常识。

1、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

资本溢价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超过其注册资金的数额。指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按合同、协议所规定的出资比例计算的部分。

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

2、留存收益和剩余收益

留存收益是一个历史概念,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内部的积累。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依据公司章程等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一方面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将当年实现的利润留存于企业,形成内部积累,成为留存收益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分配利润或股利后的剩余部分,则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这部分同样成为企业留存收益的组成部分。

剩余收益(又称经济利润)是指某期间的会计利润与该期间的资本成本之差,是企业创造的高于市场平均回报的收益。剩余收益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衡量投入资本所产生的利润超过资本成本的剩余情况,公式如下:剩余收益=会计利润-资本成本=投资资本×(投资资本回报率-资本成本率)。公式清楚地表明,剩余收益是会计利润超过投资资本机会成本的溢价。

从两者的含义可以看出,留存收益是在会计学价值分配理论体系下对企业经营成果的一种分配,一种资金占有状态;而剩余收益是在经济学价值创造理论体系下反映企业的一种净剩余,一种未来现金的净流量。由此可知,留存收益包含的是一种积累价值,是过去时;而剩余收益体现的是一种再造价值,是将来时。

3、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这两个概念是初做会计比较不好理解的两个科目,其实我们不用去看书上那些枯燥的定义,从字面就可以理解出来主营业务就是说你企业主要收入来源,就是考这个业务挣钱的,比如:钢铁企业是靠销售钢材取得收入,制药企业是靠买药取得收入,商品批发是靠出售商品取得收入,但是有些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下脚料,一些废料、一些价值很小的副产品,这些都不是企业的主营收入,而是伴随的其他收入,也就是说和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一般来说这些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这些初级会计职称易混淆考点及实例大家需要重点关注一下,因为是一些常考的财务常识,所以一定要学会哦,当然如何快速有效的复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具体的方法都是有迹可循的,大家一定要善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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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过白雪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5)自治区法规。(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种。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8)国际条约。(二)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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