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会计协调化

Cafard忧郁
  • 回答数

    3

  • 浏览数

    2709

首页> 会计职称> 英国的会计协调化

3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深爱着你的深海

已采纳

1、制订两个层次的国际管理会计准则联合国、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着手考虑制订国际管理会计准则,但还未有明显的成果。基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关系到全球,我们认为,可以根据重要程度制 订两个层次的准则。(1)考虑各国不同的经济目标与形势,针对国际环境建立一套主要准则;(2)针对区域与国内形势建立一系列次要准则。但准则的制定与推广需要很长的一个过程,将经历主要准则、次要准则、以及操作细则几个阶段。与此相适应,审计准则也应作出相应的改变。2、协调化成败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个权威性的专业机构目前西方国家已成立的管理会计专业机构包括:美国的管理会计师协会、加拿大的管理会计师协会、英国的特许管理会计师协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财务和管理会计委员会。我们认为,FMAC应是指导制定国际管理会计原则、进行国际管理会计实务协调的组织机构。国际管理会计的协调化是一项长工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其难度比财务会计国际协调化的难度更大。

10评论

毕竟只有自己懂

欧洲大陆一、欧洲大陆留存收益会计模式 在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为了约束公司过量分配,往往从法律上要求公司必须留有一定积累,以利公司持续经营,维护债权人利益。欧洲大陆国家对留存收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商法》和《公司法》中。通常预先提留“盈余公积”,即按法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留存收益作为盈余公积。 (一)德国模式 在德国,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权益项目下列有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下面又列有四个子项:法定盈余公积(Legal reserve)、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Reserve for own shares)、规章性的盈余公积(Statutory reserves)、其他盈余公积(Other revenue reserves)。 法定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这个做法与我国是类似的,所不同的在于计提比例不一样。根据德国《股份法》第1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年度盈余减除上个年度的亏损结转后的5%划入法定盈余公积(Legal reserve),其数额最高可达资本金的10%或者达到章程上规定的更高比例为止。上述规定表明:公司每年把当年利润弥补上年亏损后,将余额的5%作为法定盈余公积,并且还规定了计提上限10%.一般来说,当资本公积与法定公积之和不超过股本比例的10%时,可用法定公积弥补本年度亏损或以前年度亏损;当资本公积与法定公积之和超过股本的10%时,除了弥补亏损外还可以转增资本。 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其数额为“自己股票”(相当于国际惯例中的“库藏股票”)的市值,主要是用于当自己股票再出售、再发行、注销时,或当自己股票价值按一个较少价值调整时,减少或注销该盈余公积。规章性盈余公积,主要是根据公司的规定自主计提的盈余公积,或根据法规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之和超过10%的部分。由于有这样两种来源,所以它可以由公司按其规章使用或按法定盈余公积规定的用途使用。其他盈余公积类似于我国的任意盈余公积,由公司自主决定计提比例,主要是为了稳定股利的分配,确保小股东在公司盈利时能分得一定的股利。 (二)法国模式 法国对留存收益的规定同德国相似。根据《1966年7月24日第66-537号关于商事公司的法律》第3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制公司,应从当年会计年度利润中,减去过去的亏损数额之后,提取至少120的款额用于设立准备基金,称为法定准备金。在准备金数额达到公司资本110时,上述款项的提取不再具有强制性。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德法两国对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的规定实质是相同的,甚至连计提比例也相同。 法国在资产负债表中将盈余公积列示为:法定盈余公积、由条例或规则规定的盈余公积(Reserves required by articles or Reserves required by regulatlons)、其他(任意)盈余公积。与德国相比,法国的盈余公积少了“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这一项。同时,法国财务报表附注中还要求对盈余公积进行更详细地披露。英美二、英美留存收益会计模式 在英美会计模式中,公司的利润分配由公司自行决定。对留存收益,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公司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这是与欧洲大陆模式最大的一个差别。公司对于因特定目的而需要保存的留存收益,只能是暂时的,在特定目的达到或不再需要时,应转回供利润分配之用。而在欧洲大陆模式中,公司每年按法定比例固定提留的盈余公积,则是永久性的,不能转入未分配利润。 (一)英国模式 根据英国《公司法》第117条规定:董事会在提出任何股息前,可从公司盈余中提取他们认为适当的数目作为一项或多项储备金,董事会可以自由决定把储备金使用于最适宜使用盈余的任何地方,在使用期间董事会可根据同样的自由决定权,或是把它用在公司的业务上,或是用于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投资(除公司的股份外)上。董事会也可为谨慎起见,将他们认为不宜分派的任何盈余结转下届而不提作储备金。上述规定表明:公司对于因特定目的而需要保存一部分留存收益时,决定权在公司董事会,并且认为有必要时才提。 由于英国对盈余公积的计提不作法定要求,因此英国的财务报告中不存在“法定盈余公积”项目。但对于根据董事会决定提留的储备则要求披露。在英国资产负债表中,要求披露“对自己股票的储备”(Reserve for own shares)、“公司条例(或章程)所规定的储备”(Reserves provided for by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等内容,并列于“资本和储备”(Capital and reserves)栏下的第四部分“其他储备”(Other reserves)中。如果公司当年根据董事会的决议不提取这些储备,则不用披露,灵活性很大。 (二)美国模式 同英国做法类似,美国也没有要求公司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留存收益的分配由公司自己决定。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留存收益分为“已分拨的留存收益(Appropriated rerained earnings)”和“未分拨的留存收益(Unappropriated retained earnings)”。 在美国,股份公司在进行留存收益的分配时,如果不用于支付股利而被指定为其他用途,并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扣除,称为留存收益的分拨(Appropriations of retained earnings),或称为限制用途(或指定用途)的留存收益(Restrictions of retained earnings)。这个“其他用途”包括:用于公司股票回购(同德英两国“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用于公司扩张的内部融资以及公司章程的限制等。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用于指定用途之后,剩下的才是可分配给股东的留存收益,即未分拨的留存收益。在《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第171条“特殊用途储备金”中规定:董事可从该公司资金中划拨出一部分,作为一项或多项储备金,用于任何适当目的下的股息支付,且可对一项或多项储备金子以撤销。 美国的财务报告中有一张专门报表用来反映留存收益,即留存收益表(The statement of retained earnings)。这张表中涉及了留存收益的期初、期末数及股利分配情况,但对留存收益的分拨情况没有披露。公司往往在资产负债表中对留存收益的分拨进行说明,一般是在“留存收益”项目后面加括号注明分拨的金额及用途。另外,在财务报告附注中也对分拨情况予以反映。两种会计模式的比较及启示三、两种会计模式的比较及启示 (一)两种会计模式的比较 在利润分配中预先提留盈余公积的制度,是欧洲大陆国家会计实务中通常的做法,而且在世界范围内还有重大的影响,像发达国家中的意大利、日本,发展中国家中的墨西哥、中国等都有类似的做法。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要求公司定期计提固定比例的法定盈余公积,其目的在于促使公司稳健经营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另一角度看,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重视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职能的一种表现。 在英美法系国家,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充分重视“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因此政府极少干预公司的具体事务。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就不难理解英美两国留存收益的分配由公司自行决定的做法了。由于法律上没有作强制性的要求,因此公司对留存收益的分拨,只能是暂时的而不是永久性的。在特定目的达到或不再需要时,立即从已分拨的留存收益转回至未分拨的留存收益,用于向股东派发股利。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能及时得到回报。 另外,由于各国对留存收益的具体规定不同,导致各国对其披露要求也不一样。总的来说,德法两国在法律上有明确计提盈余公积的规定,财务报告中均有固定的披露,而且均须披露法定盈余公积。英美两国将留存收益的分配权交给了公司董事会,因此留存收益分配的披露视公司情况而定,但若有分配则必须披露。英美两国不要求计提法定盈余公积,自然也就不用披露。 (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留存收益制度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做法:在法定盈余公积的规定和披露上同德法等欧洲大陆国家类似,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差别。在当今国际会计协调化的背景下,我国留存收益制度仍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1.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德法两国的计提比例均为5%,且有上限为10%;我国计提比例为10%,上限为50%,无论是计提比例还是上限均高于德法两国。可见我国的会计政策倾向于保护国家(大股东)利益。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投身于资本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定盈余公积制度也应作适当修改。笔者认为应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将更多的利润分配给广大投资者(中小股东),使他们的投资能够得到充分回报,这样才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2.特定公司应不受法定盈余公积的限制。从法律上看,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就是强制公司增加自有资本,减少股利分配,扩大经营规模。但并不是所有公司都适合的。对特定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希望资本退出的公司,它们不是要增资,而是要减资。例如,对于一个处于夕阳产业的公司,如果逐步缩小公司规模,逐步退出资本更符合股东利益,那么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也就是要求公司增资,这样就会损害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并没有考虑到这些公司的特殊要求,缩小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因此建议《公司法》考虑这些公司的特殊需求,对专门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应作专门的规定,使其不受法定盈余公积的限制。 3.法定公益金不再法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按税后净利的5%-10%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这与我国的社会福利体制有很大关系,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集体福利。问题在于:法定公益金性质上属于所有者权益,但又必须用于职工利益,两者似乎是矛盾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职工的社会保障由政府承担,而不应由公司所有者负责,公司对职工福利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工资报酬中。例如,职工住房货币化,即职工工资中已开始包含职工住房所需的资金。因此,可以考虑取消强制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不再强制从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计提,而由企业自主决定。当然,并不是说企业不能为职工提供更多的福利,公司只要愿意,只要有能力,完全可以建幼儿园、福利房等。只是法律无需强制规定。 欧洲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是当今两种主要的会计模式,各有千秋,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不同的国家应根据各自的政治经济背景分别采取合适的做法。我国的留存收益制度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与时俱进,取长补短,以尽快提高我国的会计水平,在国际会计协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59评论

是寄托

你可以把别人精选的论文摘录一些放进自己的里面。不是抄袭,是借鉴。一、国际会计准则的国际影响演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成立于1978年6月29日。最初的发起是由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墨西哥、荷兰、美国和英国9个国家的16个职业会计组织组成。目标是“制定、发布国际会计准则(IASs),促进各国会计实务的协调一致”。在成立之初到80年代初,国际会计准则的描述性多于说明性。为了协调各国差异,对同一个会计事项的处理提供多种选择方法,这种做法并没有给各国的会计实务带来显著影响,只是促进了各国彼此了解现存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规则;再加上它是一个自发性组织,会员几乎都是民间组织,不是代表国家,不直接参与本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所以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并不显著。20世纪80年代以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会计国际化的要求日益迫切,国际会计准则的严格性及高质量性受到挑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一方面寻找国际支持,另一方面不断提高准则本身的质量。首先是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IFAC)达成协议,使IFAC支持其制定和发布国际会计准则,并且使IASC成为唯一的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同时设立咨询团,将国际财务经理协会联合会(IAFEI)、国际商会(ICC)、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ICFTU)、劳工联合会、证券交易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国际银行协会、国际律师协会、国际金融协会、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请入咨询团,从而间接地获得了这些国际权威机构的支持与合作。在提高准则自身质量方面,IASC于20世纪80年代初,模仿美国FASB的做法,制定IASC国际会计准则的概念框架,提高了国际会计准则的质量;从20世纪90年代起,IASC加强了与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合作,共同研究和制定会计准则,如与加拿大CICA合作制定有关“金融工具”的准则等,提高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权威性;1992年以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具体目标较上比以前更加具体严格,它要求:①相似的交易在全球以相似的方式进行处理;②无论交易或事项在何处发生或报告,其会计处理和报告应该是相同的(吴革,2002)。1987年,IASC开始与IOSCO进行合作,IOSCO表示支持IASC制定一套核心会计准则,以向包括美国在内的全世界主要资本市场推荐使用。1995年IASC与IOSCO达成共识,IASC承诺在1999年以前完成核心准则的制定工作(IOSCO最终于2000年5月通过了IASC的核心准则)。而且,1983年以来,作为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会员的所有职业会计组织均已成为IASC的会员。到1997年5月8日止,IASC的会员已经包括了来自89个国家的120个职业会计组织。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必然要求会计的国际协调,国际会计委员会适时的做出了政策调整,积极提高国际会计准则的质量并寻求多方支持,从80年代末开始进行了数十多年的发展,到90年代末,已经威胁到美国对会计国际化的主导权,IASC取得成果显然是丰硕的。二、国际会计准则对欧盟会计协调的影响1.欧盟会计协调策略的转变——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从欧盟的前身欧共体算起,欧盟进行会计协调的历史也有20多年。一方面由于欧盟内部存在着欧洲大陆会计模式与美英会计模式,欧盟的会计协调也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进行会计协调之初相类似,颁布的第4、7号指令中大量存在对同一会计事项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被认为是各国会计处理方法的汇总,欧盟内部的会计协调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并未改善多种会计处理并存的状况,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并未改善。欧洲单一市场推动了金融业及其他产业在欧洲的整合,欧洲跨国公司不断向国际市场的进军及欧洲资本市场国际化的不断扩展,带动了国际贸易及国际投资的迅猛发展,欧盟内部的跨国公司为了满足不断扩大的国际贸易及投资方面的资金需要,不得不寻求海外上市,筹集资金。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资本市场,当然是欧盟各国跨国公司纷纷欲想上市的最佳场所。欧盟公司欲在美国上市,但是其会计信息质量却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质疑。SEC要求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必须依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 GAAP)提供编制会计报告(Cairns,1997)。这样一来,那些在美国上市的欧盟公司,不仅要依据欧盟会计指令提供会计报告,而且还要依据US GAAP提供另一套以满足在美国上市需要的会计报告,结果是使得欧盟公司与美国本土公司相比,增大了信息提供成本,不利于欧盟公司在美国市场展开竞争。另外,同一公司的财务信息依据不同会计准则形成的会计报告容易给投资者造成信息混乱,这种情况在当时倍受非议。因此部分大型公司开始游说政府让其只按照US GAAP提供一套会计报告,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但是欧盟委员会表示不可能将提供会计信息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交给自己无法施加影响的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手中(欧盟也曾试图与US GAAP准则制定机构进行过会计协调方面的努力,但几乎无所进展)。欧盟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合作不仅对于欧盟会计协调的未来影响深远,也使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本身在国际上获得了很大的势力支持。事实上,1995年欧盟在其“新会计策略”中表示支持IASs作为欧盟公司境外上市提供财务报告的依据,至此之后,IASC也承诺可以对欧盟作出一定的让步,考虑欧洲会计的特点,并逐渐对IAS做了一定程度的修订,以符合作为一套国际会计准则而使用于更多的国家(特别是欧欧盟这么大的范围)及更广泛的信息需求者。2000年5月17日,IOSCO宣布其通过了IASC制定的核心准则,并允许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依据IAS编制财务报告。那么欧盟允许在海外上市的欧盟公司应用IASs编制合并报表便不足为奇。同年6月欧盟理事会发布一份题为“欧盟财务报告战略:走向未来”的备忘录,建议在受管制的资本市场上市的约6700家公司应依据IASs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且理事会建议各成员国可以要求或允许非上市公司应用IASs.根据2002年《欧盟法令16062002》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欧盟境内受监管市场的上市公司,其合并财务报表将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成果可谓是丰硕的。欧盟在其成员国内部所进行的近20年的会计协调工作,终因经济形势而改变方向,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则成为欧盟会计协调的必然选择。2.以欧洲大陆会计模式为代表的欧盟会计向美英会计模式的趋同发展从欧盟开始决定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并决心在2005年要求所有欧盟跨国公司编制的合并会计报告必须遵循国际会计准则后,欧盟的会计协调就与国际会计准则结下了不解之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各种举措都力在提高准则自身的质量及扩大在世界上的应用范围,至90年代末为止已在国际形成了相当的地位。国际会计准则在国际上的倍受青睐引来了美国的不安,2001年IASC改组成IASB以及美国的入主则充分的体现了这一点。同时欧盟可谓是喜忧参半,一方面因为可以依据IASs提供会计报告,实现欧盟跨国公司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目的,然而美国入主IASB后则会对准则的制定施加影响,以充分体现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特征,这就使得欧盟绕开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想法成为奢望。欧盟承诺在2005年使用IAS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但此后,IASC的改组,国际会计准则(IASs)改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由现行有效的IASs和新发布的IFRSs共同组成;同时,IASB于2003年12月发布了13项改进后的IASs,进而于2004年发布了4项新IFRSs.这些情况导致了于2005年1月1日采用的IFRS与2002年的IAS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欧盟理事会下设的会计监管委员会(ARC)最终还是表决通过了采用改进后的IAS以及新发布的部分IFRS.实际上如果ARC的作用在未来发挥良好,客观上会阻碍了全球性会计准则的实施进程,在美国上市欧盟公司依据ARC认可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告,是否仍然必须再按照美国的GAAP编制差异调整表还在于SEC的决定。欧盟对国际会计准则选择使用就提高了其编报成本,这是欧盟不愿意看到的,但也是不可避免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美国与欧盟两大势力的较量中必然使得双方的会计模式向趋同化方向发展,而且是向美英模式的趋同发展。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与欧盟的较量中,欧盟并不占优势:首先,因为重组后的IASC基本上由美、英主导,所以在准则的制定及修订中似乎处于比较被动的角色。欧盟如果可以在准则制定或修订时就能将本身的意见写入准则,ARC的认可机制就无需存在。欧盟在事后通过认可机制对国际会计准则施加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让步与否,都影响着在美国上市的欧盟跨国公司提供会计报告的成本高低,如果认可机制的限制过大,促使编报成本的不断攀升,就会促使欧盟跨国公司转而依据US GAAP提供会计报告。其次,欧盟原有的第4号指令(1978年欧共体发布)中已经采纳了英国会计模式的“真实与公允”原则,广泛写入欧盟各国法律。2000年6月声明在2005年采纳国际会计准则,欧盟应该清楚当时的国际会计准则和欧盟各国会计最接近的当属英国、爱尔兰,而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本身就拉近了与英国会计模式的差距。欧盟会计在协调过程中一开始就将“真实与公允”原则写入指令,近而又依据美英主导的国际会计准则作为跨国公司的编报依据,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深化下,欧洲大陆会计的特征在消亡的同时正在向美英会计模式趋同发展。

57评论

相关问答

    向你推荐

      热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