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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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参加。根据有关规定:“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所以取得初级职称合格证的人员,也需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一、会计证参加继续教育的方式:1、通过登入当地财政局或者财政厅网站进行自我学习并考试;2、通过会计培训学校,缴纳一定的费用可以帮忙通过继续教育;3、如果是工作人员,有的单位会组织培训并考试(比如事业单位、公务员等);二、初级会计职称证书是职称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是一个上岗证,两者并没有特别大的关联,不能因为有初级会计职称证书而不参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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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以下两种人员需要参加初级会计考试继续教育: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初级会计证报名条件:(一)学历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二)道德(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三)行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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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4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任务是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展。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从事会计工作并已经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所列范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审批、检查、考核与评估;组织编写中央国家机关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组织本部门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自学,并将每年的工作情况于年末以书面形式报国管局。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二)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三)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 会计理论与实务;(二) 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四)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五) 会计电算化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六) 其他相关知识和法规制度。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一) 培训形式包括:1、 取得中央国家机关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举办的财会专业和相关知识培训;2、 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3、 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培训形式。(二) 自学形式包括:1、 各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2、 进行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3、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 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5、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和文章;6、 向本部门会计学会提交财会专业论文;7、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财经专业自学考试;8、 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八条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0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5小时。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当年接受多次培训的,可累计计算,但不能跨年度计算。第九条财政部当年指定会计人员必须完成的培训内容,不论会计人员当年的继续教育时间是否已经达到要求,均需接受培训。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一) 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二) 生育;(三) 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四) 年度内因出差、学习、挂职锻炼等而离开单位所在地超过6个月的;(五) 其他情况。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国管局审核后确认。第十一条为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对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制度。(一) 凡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国管局审批。经考核确定相应的培训等级,统一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有效期一年。持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履行相应的责任,并接受国管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 培训单位于每年度终了后30天内,将上年度培训情况等年检材料上报国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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