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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注意: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以及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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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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