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职务条例

低吟归去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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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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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员)报名要求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上面条件外,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超过两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从业证考试科目:《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初级会计电算化》为上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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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美

高级会计证报考条件:(一)基本条件:会计中级证书(或相关证书:经济师、统计师)(二)附加条件:(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2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会计职称证书,【专业名称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由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保部统一印制,人保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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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濯

一、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正、副之分)、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二、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根据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更多关于会计专业职务有哪些,进入:查看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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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吃村村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为了合理使用会计人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会计专业职务,由各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在规定的限额和批准的编制内设置。第三条会计专业职务名称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职务。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任命书。各事业单位对会计专业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行政领导应向受聘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定聘约,确定聘期,以及续聘、解聘、辞聘事宜。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第五条会计人员在担任专业职务期间,按照会计专业职务的工资标准,领取相应的专业职务工资。第二章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第六条会计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第七条会计员的基本条件: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2.熟悉并能按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3.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第八条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3.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二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第九条会计师的基本条件:1.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4.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年左右; 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5.掌握一门外语。第十条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第十一条 对各级专业职务的学历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一般都应具备;但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在确定其相应专业职务时,可以不受本条例规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限制。第三章专业职务的基本职责第十二条 会计员,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它会计事务。第十三条助理会计师,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四条会计师,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 制度中的重要问题; 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第十五条 高级会计师,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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