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新闻

心软是最致命的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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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你爱了整整一个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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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国家全力打击财务造假等现象,但是近年来,依然还是会有很多这方面的负面新闻被曝光,导致财政部不得不进一步加强对这一方面的管理,同时也加大队财务造假这一行为的惩罚力度,尽量减少甚至抹去这种不法行为。近日,财政部开会,讨论了对资本市场造假问题的惩罚和管理制度,很多网友非常好奇会如何去惩罚违反者。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个问题,给予一定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对此有疑问的人。

根据财政部副部长的相关声明我们可以了解到,此次不仅加强了很多惩罚,也加上了很多管理。首先,就是要加强对制度的建设。大幅度提高对于财务造假问题的惩罚力度,因此,如果以后还会出现财务造假这样的问题的话,相信这个人基本上就没有什么好的日子过了。其次,就是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对财务造假的行为零容忍。如果一旦发现的话,就一定会进行大力度的打击了。再者,还要丰富监管的手段,以前制定的监督手段还不够,如今,再丰富监督手段,可以多方面监控到是否进行财务造假的行为,也减少了大众想要作案的这一动机,可谓是非常不错的了。最后,实行党内监督,也就是部门部门之间彼此监督,这样同样可以减少作案动机。

其实,对于财务造假零容忍这一态度来说,是非常支持的。因为,首先,财务造假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对于本人的行为来说,也是非常不检点的。其次,财务作假的行为,给财政部带来了一定名誉的损害,这是不好的影响。因此,应该端正个人行为,做正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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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我长发及腰勒死你待我事业有成抛弃你

和宣传部一样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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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看你们所谓的爱情

一次,每年是固定时间进行考试,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可以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报名时间为考试前一年的十月左右。 考试时间根据不同的年份安排是不确定的,根据下面以往的考试时间来看都是一年一次的。 2012年以前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的5月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以当年公布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为准) 2012年3月23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发出通知“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调整”,将2012年度初、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日期由原定5月12、13日调整至10月27、28日。 根据《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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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你是我学不来的范925我是你学不来的范

首先就是会让他们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然后也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也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然后最后也没有办法从事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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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病而愈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2021年初级会计考试时间为2021年5月15日至19日,5月22日至23日。初级会计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初级会计师证书成为会计行业“新门槛”,许多公司企业招聘时,具有初级会计师职称都是基本要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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淑女优柔不如女汉子霸气

只要是涉及到金钱方面的,一般都是不会允许造假的,如果有造假的话,那么将会受到非常严重的惩罚,特别是在财务方面进行造假,会受到各个方面的惩罚的。财政部谈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对违反者将进行严厉惩罚,受到法律责任。

为了防止这个造假事件的发生,财政部推行了一些监督财政造假的方法,毕竟在一个公司企业里面最重要的一个部门就是财政部门,他那里掌管着企业的资金,要了解到这股资金具体用到了哪里?还剩下多少,如果有一点不对劲的地方,那么就要立即上报,不能在财务上面作假。近几年财务造假的事件频繁发生,比如说那个瑞幸咖啡,它就是在财务上面有造假的行为,然后被业界已经搞臭了名声,所以说如果造假的话,那么首先受到损害的就是这个企业的名声,以及企业的股票就会下降,市场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有一些单位的财务管理根本就不严谨。那么这样的话是就应该加强财政部的管理手段,作为一个财务人员就应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经过财政部谈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这个事情可以看的出来,现在财政部是非常反感资本市场造假的,所以说如果一旦资本造假的话,就会引起财政部的注意力,那么这个时候财政部就会对造假企业以及个人进行惩罚。

而且现在关于资本造假,不止是企业的财务部会监管,财务市场就连公司企业有贷款的话,也会受到影响的,资本市场财务上架在现在是非常不允许的,一旦造假的话,就会影响市场的秩序,还会给人们带来不好的影响,也会影响企业的上市,为了给各大企业树立一个好的形象,资本市场应该拒绝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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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小悠霸气mm勿逆

第四条 财政部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二)政策研究室。对本部门贯彻中央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财税改革和重要财税政策的建议,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三)综合司。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海域海岛、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四)条法司。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五)税政司。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承担涉外税收谈判相关工作,拟订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开展税源调查分析。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六)关税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关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建议。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建议。拟订关税谈判方案,承担有关关税谈判工作,提出征收特别关税建议。(七)预算司。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中央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承担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八)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拟订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政府内债发行、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承担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工作。(九)国防司。承担军队、军工、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军品定价议价规则。(十)经济建设司。承担工业、交通、能源、商贸、粮食和物资储备、建设、应急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办理中央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铁路、邮政、烟草3家中央企业相关工作。(十一)行政政法司。承担行政、政法、外交、国际发展及经贸合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拟订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驻港澳机构人员生活待遇制度。办理国家财政向国际组织交纳会费、捐款有关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十二)科教和文化司(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十三)社会保障司。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十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十五)农业农村司。(十六)资产管理司。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十七)金融司。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拟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金融类企业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制度。拟订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关政策。承担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等办法。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十八)国际经济关系司(港澳台办公室)。研究分析国际经济关系重大问题。承担有关国际多双边财经合作、对话等事宜。承担财政部外事管理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十九)国际财金合作司。研究分析国际财金合作重大问题。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投融资、发展援助、技术援助、经济监测、资金管理等工作。按规定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中国理事和执行董事会办公室等工作。(二十)会计司。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二十一)监督评价局。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承担预算绩效评价有关工作。(二十二)人事教育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巡视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好像没有新闻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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