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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变乏味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希望我有帮助到您,如果觉得太麻烦或者想了解更多可以随时咨询我们哦
世界好大我们还在
作者:十方诚税侵删,谢谢。
如今,当企业越来越关注税收问题时,税务筹划已逐渐进入企业的视野。 可以说,专业税务筹划的实施,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有效规避税收风险,而且可以帮助企业节省税收支出,提高经济效益。
1. 增值税可以享受到地方留存50%的80%-85%进行奖励给企业
2. 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到地方留存40%的80%-85%进行奖励给企业。
当月纳税,次月奖励到企业。扶持奖励力度大、安全、合法、合理、支持异地经营、注册式招商还可叠加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适用行业广泛,是目前最推崇的税务筹划方式。
方案一:设立新公司
企业可将适合总部经济招商政策的业务板块,在政策地设立新公司,独立运营,享受政策。
优势:独立核算所有税收缴纳在政策优惠地,能全面享受政策优惠,企业收益大。
特点:1.新成立公司过程中,不影响原公司正常业务。 2. 企业开具的每一份发票,都能享受政策扶持。
方案二:设立分公司独立核算
企业在当地成立分公司,申请独立核算,即可开票,享受当地税收政策扶持。
优势:办理简单、方便、快捷,不需要跟原有工商税务沟通。
特点:
1.分公司无需注册资本,企业仅需提供相关资料即可办理。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对外承接业务。
3. 分公司可自主选择所得税汇算地。
4. 分公司开具的每一份发票,都能享受政策扶持。
方案三:设立个人独资咨询服务等企业
可申请享受特惠政策,核定征收,资金任意转至私人账户。
适用于:
1.优化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5%>个独综合税负3.16%)
2.股东分红高管工资提成的税收优化。
优势: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个人所得税,交完个税之后利润全部归个人所有,解决企业无进项发票高利润问题。
特点:
1.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企业总税负不超过3.16%,且账务处理简单。
2. 个人独资企业履行完“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义务后,投资者不存在其他税收问题。
方案四:整体迁移(变更注册地)
在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模式不变的条件下,企业仅将注册地址变更在政策所在地,即可大限度地享受政策扶持。
优势:税源在总部经济区,企业可以享受到更多的政策扶持,为企业创造更多利益。 目前中国总部经济招商日益成熟,各项办理事情都可由招商平台等办理,过程中不需要企业来回跑动,只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十方诚税,直属税收园区,有限公司返税和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纳税人核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代开等等。
北邮清酒
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能够合理节税、减轻税收负担、减少现金流出量。企业因此可以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但是,有时候节税、避税并不是或者并不仅仅是筹划人员能够完全左右的,还需要企业内部财务、管理、销售等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互相协作,通盘考虑,才能获得较好的节税效果,才能达到创造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例如,企业出于更新设备、盘活闲置资产等目的,有时会将不需用(已使用过)或者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出售。但是,一个高的销售价格并不一定能带来一个高的现金流入。假设企业拟将一艘已使用一年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出售,该艘游艇账面原值200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如果企业以2020万元的价格将此艘游艇出售,由于2020万元超出原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企业为此要缴纳增值税:[2020÷(1+4%)×4%]÷2=38.85万元,企业净收益为2020-38.85=1981.15万元。如果企业将价格降至1999万元销售,虽然从购买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少了21万元,但是由于纳税义务的消失,企业净收益反而增加了1999-1981.15=17.85万元。 此外,由于销售价格的降低,企业掌握了交易的主动权,完全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更为有利的付款要求,如要求其预付货款等。这样,企业现金流入增量就决不仅仅是17.85万元了。因此,企业对出售此类资产的税收筹划,仅靠某一个部门的运作是很难出色完成的;在出售价格的制定方面、产生纳税义务计算缴纳税款方面等需要财务、销售、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互相协作,寻找能够为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的价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予你叮嘱不必记心
节税网123的灵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过程中的风险。 通过业务流外包,由节税网123管理中心分配业务给用工人员。企业管理中心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务给用工人员,也将税负大幅度降低,企业也无需为用工人员上社保。企业通过在节税网123威客平台发布内容,零散用工人员接任务,达成交易并线下完成任务。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员线上达成合作,用工人员直接为公司服务降低了税负.
与你共行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出去,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它或者是原企业解散而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或者是原企业将部分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剥离出来,组成一个或几个新公司,而原企业在法律上仍然存在。总之,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失,只是同原有企业相比,有了新的变化。也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企业存续,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分立是企业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企业分立的动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等,都是企业分立的动因,获取税收方面的利益也是企业分立的一个动因。一、企业分立中的所得税筹划从所得税方面看,虽然目前我国的所得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33%,而不是累进税率,企业分立对降低整体税负的作用不大。但是,为了照顾利润水平比较低的小型企业,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在33%的基本税率外,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这样,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这种差别税率给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即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一个企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使其总体税负得以减轻,但是这种税收筹划方法必须充分考虑成本和收益。[案例1]假设甲制药厂除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的销售业务外,并经营其他药品,该制药厂拟将避孕药品和用具这一免税产品抽出,单独设立乙制药厂。分立前。甲制药厂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适用税率33%)。应纳所得税额:12×33%=3.96(万元)分立后,如果暂不考虑规模经济的影响,甲、乙两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之和仍为12万元,其中甲企业9.5万元,乙企业2.5万元,则:甲企业适用税率为27%:应纳所得税额=9.5×27%=2.565(万元)乙企业适用税率为18%:应纳所得税额=2.5×18%=0.45(万元)甲、乙两企业税负合计为3.015万元(2.565十0.45),较分立前节减税款9450元。可见,企业分立中税务筹划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二、企业分立中的流转税筹划从流转税的角度而言,由于一些特定产品是免税的,或者适用税率较低,这类产品在税收核算上有一些特殊要求,而企业往往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满足这些核算要求而丧失了税收上的一些利益。如果将这些特定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的企业,也许会获得流转税免税或税负降低的好处。(一)分立兼营项目进行税收筹划1.税收筹划原理我国现行税制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有如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按下面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和非应邀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也就是说,增值税纳税人除经营免税项目的产品外,还可能兼营非免税项目的产品。而且,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越大,其全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小,对合并经营者越不利;反之,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越小,对合并经营者越有利。2.典型案例分析[案例2]L制药厂主要生产抗菌类药物,也生产避孕药品,1999年该厂抗菌类药物的销售收入为80万元,避孕药品的销售收入为20万元。全年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万元。该厂是否要把避孕药品车间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一个制药厂,以实现税收筹划呢?根据图表10-1资料分别计算如下:表1L制药厂销售收入及税额表 类别品名销售收入净额 可抵扣比例 不可抵扣比例进项税额免税产品避孕药品20万元 -20%非免税产品抗菌药品80万元 80%-合计100万元80% 20%8万元(1)产品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下:8-8×20%÷(20%十80%)=6.4(万元)(2)独立设立乙制药厂时,可抵扣的进税额如下:①设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为1元时,则乙企业不得抵扣该1万元进项税额,但甲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下:8-1=7(万元)如果大于合并经营时的6.4元,则可多抵扣7-6.4=0.6(万元)。分立设立乙制药厂专门生产避孕药品较为有利。②设免产品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时,即乙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则甲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下:8-2=6(万元)如果小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6.4万元,则不如采用产品合并经营的方法有利。在上例中,我们可以假设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的比重为X,则其平衡点如下:8×[(1-X)×100%]=6.4(万元)得出:X=20%3.结论与启示这就是说,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愈大时,其全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愈少,对合并经营者愈不利。本例免税部分的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20%以上时,应采用合并经营法较为有利;反之,如在20%以下时,则应分立出生产避孕品公司更为有利。4.进一步分析根据上例的演算过程,可以推导出平衡点的计算公式如下:全部进项税额×[(1-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100%]=全部进项税额×可抵扣比例式中:可抵扣比例=l-免税产品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免税产品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平衡点)因此,当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免税产品销售额÷全部销售额时,采用合并经营法较为有利;反之,若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全部产品进项税额<免税产品销售额÷全部销售额时,则应将免税产品的经营分立为一个独立公司,较为有利。(二)分立混合销售项目进行税收筹划分立企业的方法除适用于兼营行为外,还适用于混合销售行为。税法中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企业为了使非应税劳务由税率较高的增值税改为适用税率低的营业税,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应当将从事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服务等非应税劳务的部门,设为一个独立自负盈亏的子公司缴纳营业税,从而实现适用低税率减轻税收负担。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分立并不能单纯地以追求税收利益为目的,还应综合考虑分立的成本和收益、市场、财务、经营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只有全面分析后,才能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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