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收入分配原则

豪門尐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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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城市夜色多朦胧第几座灯让你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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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的应计制原则。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由于现金制不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都接受应计制原则。

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关系,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只有当某一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款,这就是“与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则。

3、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这两种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

4、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规范。将其应用于所得税会计,便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指导思想。将所得税视为一种费用的观点意味着,如果所得税符合确认与计量这两个标准,则应计会计对于费用就是适宜的。

5、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递延法的处理中。在递延法下,当初的所得税税率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

6、可预知性原则。可预知性原则是支持并规范“债务法”的原则。债务法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模式,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根据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所报告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将分别收回或清偿。因此,未来年份应税收益只在逆转差异的限度内才被认可。

7、税款支付能力原则。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其计税基数。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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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来良人

收入和费用的合理分配比例,称为配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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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不如梦

计提工资借:应付职工薪酬-各明细贷:管理费用(销售或制造费用)发放时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或销售费用)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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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记初见心已沦陷

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版)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权责发生制原则也称应计制原则,以收款权利的获得和付款责任的形成来确认收入的赚取与费用的发生:收入实现的标准在于收入的赚取是否完成、收取货款的权利是否获得,而不在于款项已否收取,存在会计收入等于(现金销售)、早于(赊销)或晚于(预收账款)货币流入的三种情况。费用发生的标准在于是否受益、是否形成付款责任,而不在于款项已否支付。也存在等于(当期受益当期付款)、早于(先受益后付款)和晚于(先付款后受益)对应货币流出三种情况。优点:该原则能够合理地计量利润,在比较不同期间业绩时,合理反映经营业绩,更公平。缺点:1)由会计人员判断是否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会计利润存在被主观调整的机会;2)收入与费用均存在与货币流入、流出不一致的情况,也即与当期现金净流量是脱节的,利润只做为可能赚到的收益,不能清楚地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的现金流转情况。3)对于造船、房地产、软件开发等行业,通常按照项目的进度来确认费用,因此,工程进度的差异造成收入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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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牢笼

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明确提出了配比原则作为重要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强调企业收入必须与其成本、费用相互配比。所谓配比原则是指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所获得的净损益。配比原则作为利润表观会计核算理念下的重要核算原则。所谓利润表观要求会计政策制定者在会计制度制定中,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在利润表观下,《资产负债表》只是为了确认与合理计量收益的跨期分摊配比中介,成为《利润表》的附属。《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七章费用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原来《企业会计准》还并没有删除配比原则,只是修改《企业会计制度》配比原则的原来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规定,只强调可归属对象的成本与其收入应当实行配比原则,对不产生经济利益的资产和不能确认资产的费用支出,不再要求执行配比原则。这样曾经作为重要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的配比原则就沦落地变成在特定的单一事项中使用的一个规则,而且只是可归属对象成本与其收入进行单向配比,并不是要求收入与可归属对象成本双向地进行配比。近代我国企业已经从单纯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获取利益发展到从事投资资本、金融工具等方式获取利益的变化,原来的以利润表观的核算模式无法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的要求。利润表观不足之处是在确定收益时不以现实的资产、负债为标准,而是运用待摊递延、预提应计为手段的摊销分配等会计程序,使收益数据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特别是企业管理当局收益平滑或盈余管理行为,有可能使账面收益与实际业绩完全脱离,反映的收益也不够全面。因此我国从2006年开始,《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理念由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的转变。配比原则作为利润表观会计核算理念下的重要核算原则,就显得不合时宜了。如企业发生培训费和广告费,就无法计算其每个会计期间的收入和预计其受益的时间,一味地遵循配比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反而让会计数据人为地失去客观性,使会计信息变得不真实可靠。作为以持续经营形式经营的企业,应当看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极具有可循客观规律的,其经营业务也是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一般经营周期不一定与会计规定的会计分期一致,可能是几个月、几个季度或者几个年度成为一个经营周期。如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投资业等企业的经营周期就突破了会计规定会计分期界限。在会计核算中一味强调以局部时间段内让对象和时间一一严格对应的配比原则,不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观采用了全面收益的核算理念,而且不能让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反而使提供给财务报告使用者的是严重错误会计信息,满足不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会计目标。因此配比原则注定免不了被《企业会计准则》所淡化和逐渐抛弃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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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衣袖

工资计提涉及的分录:

工资核算应该计算用工成本。用工成本应该将应发工资和公司为员工支付的社保一并计入,即按以下等式计算:用工成本=应付工资+公司负担的社保=(实发工资+个人社保+个税+其他扣款)+公司负担的社保

计提工资分录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金额为用工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金额为应付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金额为公司负担的社保)

结转个人社保、个税及其他扣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金额为扣款部分,即应付工资减实发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金额为个人社保)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金额为扣下的个税)

贷:其他应付款(金额为其他从工资里扣下的款项)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金额为实发工资)

贷:库存现金

缴纳社保和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金额为公司负担部分和个人负担的合计,前两步已经做了贷方)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会计分录根据复式记账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账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在登记账户前,通过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账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

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账符号,有关账户名称、摘要和金额。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是以一个帐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是以一个账户的借方与几个账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账户的贷方与几个账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为了保证账户对应关系的正确、清晰、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内容,会计分录必须严格掌握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基本原则,不允许多借多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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