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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凉的怀抱
股东分红要计入应付股利。
公司分红会计分录:
1、分红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2、支付红利时,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股利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股利的20%)
贷:现金 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应付股利是指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利润的联费业也可列入应付股利。
扩展资料:
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获取股息和红利,是股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经济权利。
一般来讲,上市公司在财会年度结算以后,会根据股东的持股数将一部分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条理,中国的上市公司必须在财会年度结束的120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且在年度报告中要公布利润分配预案,所以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工作一般都集中在次年的第二和第三季度进行。
在分配股息红利时,首先是优先股股东按规定的股息率行使收益分配,然后普通股股东根据余下的利润分取股息,其股息率则不一定是固定的。在分取了股息以后,如果上市公司还有利润可供分配,就可根据情况给普通股股东发放红利。
股息和红利的分配受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上市公司的股东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要依法承担纳税义务,如中国就有明确规定,持股人必须交纳股票收益(股息红利)所得税,其比例是根据股票的面额,超过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部分要交纳20%的所得税(减免后实际所得税为10%)。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红利
难得爱我
股东如何实现知情权 01 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02 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 公司如果拒绝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权利。 (1)已进行工商登记的股东 已进行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公司的显名股东,具备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的主体资格。 (2)股东未进行工商登记的隐名股东 如果只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约定代持股份,隐名股东的知情权由显名股东代为行使,隐名股东无权诉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在实践中,若某位实际出资人作为隐名股东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其一直以股东的身份履行出资义务、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内部的文件中登记了该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其他股东及公司均认可时,该实际出资人应享有知情权,具有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主体资格。 (3)已退出股东身份的股东知情权资格 第一,股东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在起诉时虽已不是公司股东,但能证明在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向法院请求查询其持股期间公司特定文件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因被除名而丧失股东身份。如果股东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遭到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恶意除名,其股东知情权不因恶意除名而必然丧失。 第三,股东知情权的延续。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发生股权转让,受让人愿意承接该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03 案例 (2017)陕0881民初8182号 基本案情:陕西恒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1998年1月10日登记成立,经历次变更登记更名为陕西恒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原告作为管理人员进入该公司,公司以股权激励形式于2002年12月26日给原告出具30万元股东出资证明、于2005年7月11日、2007年5月10日又分别出具了30万元和60万元的股东出资证明。在现公司登记股东情况中记载原告杨兴田出资时间为1998年1月10日,持股比例为8.312%。2009年6月,原告杨兴田离开被告公司,原告离开公司后相继创办、参与了陕西益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市益万洁净煤有限公司、神木县鹏涛商贸有限公司、神木市庆源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期间双方一直未就原告股东身份进行解决。2017年8月原告通过律师向被告公司递交了《查阅、复制告知书》,要求被告提供从1998年1月10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提供从1998年1月10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提供从1998年1月10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被告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未予回应,故原告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被告恒源集团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从杨兴田离职之日起,解除其在公司股东资格、收回其在公司的全部股权等相关决议,该纠纷已另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兴田所提供的公司信息登记情况及被告提供的出资证明书,均可证明原告杨兴田系被告公司股东。原告杨兴田在起诉前已通过律师向被告公司递交了要求提供被告公司会计账簿等内容的《查阅、复制告知书》书面申请,被告在收到原告书面请求后未在规定时间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应视为对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请求的拒绝。原告杨兴田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恒源集团公司辩称因律师递交《查阅、复制告知书》时,未向其公司提供原告授权委托书,不能认定为原告本人行为。因《查阅、复制告知书》系原告本人书写,且请求内容明确,由谁送达并不影响原告对权利的行使,故被告该答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行使股东知情权中要求提供公司财计账簿是否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本案中,被告恒源集团公司仅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创办、参股了与被告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目的不正当,可能会造成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据和事实,故被告恒源集团公司以此理由拒绝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另需解决的问题是原告杨兴田股东身份从何时起计算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公司登记情况表中记载杨兴田出资时间为1998年1月10日,但根据本案调查的事实,原告杨兴田并非公司原始股东,而是从2002年到被告公司任职高管,并于当年12月26日由时名为神府经济开发区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以股权激励的方式出具了股东出资(收据)证明书,而该公司名称是从2002年4月3日由原来的神府经济开发区恒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更名而成,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定原告杨兴田的股东权益应当从公司出具股东出资证明书之起享有,即原告杨兴田享有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时间为2002年12月26日起。原告要求其从1998年1月10日起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股东知情权是否于原告离职后的2009年7月终止的问题,被告恒源集团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原被告于2003年12月21日签定的约定协议及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从杨兴田离职之日起解除其在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认为杨兴田于2009年7月已丧失股东资格,此后不享有股东权益,行使知情权的请求应当驳回。本院认为原告的股东身份争议及本案诉讼期间作出解除股东资格决议,是另一法律关系,且正在通过相应法律程序解决,对于上述未经法律确定的事实,不能影响股东继续行驶股东知情权的诉讼,且将本案中止审理,只会诉累,故本院对被告要求本案中止审理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要求知情权时间应按期其请求止于2017年7月31日。被告又称2003年至2009年6月原告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对公司经营等内容均知悉,属滥用诉权行为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及第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之规定,本案原告要求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请求有相关法律支持,但原告将请求表述为请求提供,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具体项目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予以限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陕西恒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提供自2002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供原告杨兴田查阅、复制; 二、由被告陕西恒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提供自2002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供原告杨兴田查阅、复制; 三、由被告陕西恒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提供自2002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供原告杨兴田查阅; 四、上述材料由原告在被告公司所在地并在被告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复制,且自被告提供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五、驳回原告杨兴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来没想过
因为不是工资薪金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该受益人自己去申报。具体分析如下:
1、有2种情况:
1)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
借:利润分配
贷:应付利润——法人股东A
——个人股东B
2)实际分配日:
借:应付利润——法人股东A
贷:银行存款
借:应付利润——个人股东B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
会计分录应注意:
1、确定这项业务涉及那些会计科目,会计科目属于哪类,如:资产类、负债类等。
2、确定会计科目借贷方向、金额。即:借贷方向、科目名称、金额必须全部具备、正确。
3、凡是有明细科目的,必须把明细科目写上。
4、会计分录的摘要一定要简洁明了,不能太复杂和难懂,这是做会计分录的第一步;
5、会计科目的使用一定要准确,不能乱用会计科目,更不要过渡使用会计科目;
6、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一定要保持连贯性和持续性,一个客户不能挂几个会计科目,不能随意使用会计科目。
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哇塞么
会计处理方法(Accounting treatment),一般也称会计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会计报告方法。这些方法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先计提红利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红利贷:应付职工薪酬-现金红利
发放的时候
借:应付职工薪酬-现金红利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通常股东得到分红后会继续投资该企业达到复利的作用。
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红,而优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红。股份公司只有在获得利润时才能分配红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处理
我叫永垂不朽
法律分析:1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3、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与行使权利的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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