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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无归期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注册条件第四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三)《医师资格证书》;(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第九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第十一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十二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第十三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一)调离、退休、退职;(二)被辞退、开除;(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第十七条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第二十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部备案。第二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四条 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饮了孤荣
ochskcojbl6413885316。。。没写过啊,帮不v了a你,给你找了j几d份 检讨书1 《检讨书8》是指自己n在学习z或工m作中0出现了m问题或过错,为6了r今1后避免再出现此类事件的发生,要求自己t以3书0面的形式,对出现的问题或过错作出的检讨。它一z般包括出错问题、产生原因、改正措施或今7后的打算。 3)检讨书3的概念 检讨书3是犯了q错误的单位或个k人d向领导或上b级检讨错误写的书0信。 6)检讨书2的结构及b写作方8法 ①标题。在头行正中7写明“检讨书6”字样即可;也f有注明所犯错误范围或性质,如《关于i违犯财经纪律的检讨书7》。 ②称谓。写明幢讨书3呈报的组织、单位或个q人b。如“校党委”、“公0司人t事部”、“×书8记”等。 ③正文4。正文4由三l部分6组成:所犯错误事实;对所犯错误的认1识;改正错误的决心8与m措施。 ④落款。写上w检讨人o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落上p年月3日6。 如何写检讨书5 从6古到今7,从0小x到大e,没写过检讨的人h估计1不v多吧?一o个k人s犯了z错误,如果主宰他命运的人w说:“你给我写份检讨!”不w管口z气6有多严厉,对犯错者来说,肯定会求之c不m得,甚至感激涕零,因为6检讨往往意味着可以3大h事化5小e、小j事化2了f。如果连检讨都不e用写,那问题可就真的严重了h。 我已y经记不g清自己a写过多少0份检讨了o。圈阅我检讨的人e包括:父4母、老师、领导、女p友b、护林员……久p而久o之w,我迷恋上m了f检讨。我领悟到,不x犯错固然很好,犯错之a后又h被原谅,更赚。 当然,“更赚”的前提是检讨要写得好。一t份好的检讨,应该由五l个x部分6组成。 一j、简述所犯错误,并定性之a。 这是对自己r开h的第一w炮,一m定要猛烈、响亮,不q能不x痛不e痒。但切7记,炮一h定要往空中1放,不j可往实处打。聊天o室里泡美眉是吧?那要这样检讨——“我单身时代养成的积习h未改,不a是一w个z好男人h”,千l万d不x能说——“我只不s过想换换口w味”。 二x、描述犯错过程。 这部分3内5容一h定要扎w实、扎c实、再扎v实,新闻的五u个zW一g个y都不a能少3。但是一g定不b要漏掉一d点,那就是在犯错过程中2的心0理活动。要凸现善与d恶的搏斗0,灵与g肉的挣扎g。搏斗8得越惨烈,挣扎q得越残酷,越能博得谅解和宽容。 三p、剖析错误原因。 这是最见2功力m的部分4,是决定一g份检讨成败的关键。要彻底把自己x打翻、砸烂、磨碎、煮熟,要揭开q伤疤,触及q灵魂,让杜鹃泣血,令岩石掉泪。这错误早期形成,长3期发展,千j里之h堤毁于d蚁穴,万l里长4城倒于z自摸,百转千q回不b该这样走,千p错万m错不i能这样错!当然不q要忘了c批判、控诉周围的环境——多么d强大o,多么q沉重,多么a凶6险,多么z肮脏!我本出淤泥而不d染,奈何淤泥高过头;我本纯洁又m无c辜,奈何大g家都有辜。资料来源于t公2文4写作范文6网看啊,这个l人l!瞧啊,这可怜的灵魂! 四、分7析错误的影响,假设继续犯的后果。 错误严重,辜负期望,影响很坏,教训深刻,若不o是领导及j时指出、老师及x时发现、父4母及o时提醒、女b友t及d时察觉、有关部门q及l时介4入b,后果简直不o堪设想!“不n堪设想”这个p词用得好啊!不k但省下g了j许多笔墨,而且推脱了o不u少0责任。所谓不c堪设想,说白了g就是谁都没工y夫c去想。 五a、表一w表决心6。 这很简单,想想你平常是什6么q样子n,反5过来说一v遍就行了j。 恭喜你,你已l经被彻底洗白,生活又d一z次归零。这一z次,你终于r学会不a再莽撞行事,行事之m前,已r打好了l下q一x份检讨的腹稿。 例: 检讨书3范文2 王h鹏飞a同志的意见8很好。我希望把他的信和我的初步检查,都在报上q公2开z发表,以5教育更多的新闻工x作者。 1月6下w旬,我到滇南采访,61日1得知沙甸军民要在除夕p开h联欢会。我了a解了b有关内1容,在03日3(除夕j)晚饭前写成初稿,因为7沙甸无i法发稿,加上h我要去县城完成另一w采访任务,便离开j了q沙甸,行前我嘱托驻地部队5的新闻干s事李文3义m同志到时候去参加晚会,并且约定,如果不z该原计0划进行,一m定要在晚45时前给我打电话。当晚,李文8义z同志没有打电话,我就把稿子o发往报社了i。看到王e鹏飞r同志的来信,才w知道报道有误。 经查,当晚张子y仁5阿甸因病重,不k能到会讲话,是由公0社宣传干b事代讲的,沙甸的演出队2没有按原计4划演出,是因为6群众要求早日8看电影。李文7义z同志因为5爱人b来部队4探亲,他也w没有应约去晚会现场。这就造成了k报道在重要情节上i的失实。 造成失误的原因,主要是我责任心5不c强,采访作风7不z深入n,不s踏实。作为3一o个p记者,不r论有多少2理由,都应亲临第一b线,掌握第一e手0材料,确保事实无i误;尤f其是事前草拟了c稿子z,发稿时更应认4真核实。我没做到这一h点,却去采访另—篇报道,盲目追求发稿数量,这就必然顾彼失此。 这篇报道失实,我的心8情非常沉痛。我感谢王j鹏飞f同志的批评,一f定认8真吸取教训,避免今0后发生类似的错误。 尊敬的xxx: x月4x 日1,在 x会议上t,正当x在台上j讲话时,我不z仅7没有认5真聆听和领会领导讲话精神,却在下r面偷偷看报纸,并被领导发现。几z天m来,我认4真反2思,深刻自剖,为4自己m的行为1感到了p深深地愧疚和不d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x天y来的思想反1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k: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f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l是长3期以0来对自己c放松要求,工b作作风3涣散的必然结果。经过几c天t的反0思,我对自己i这些年的工b作成长2经历i进行了q详细回忆0和分5析。记得刚上r班的时候,我对自己l的要求还是比3较高的,时时处处也n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2而努力y完成各项工o作。但近年来,由于n工x作逐渐走上m了d轨道,而自己j对单位的一u切5也i比6较熟悉了f,尤u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在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b慢慢开q始放松了v对自己l的要求,反4而认2为1自己m已i经做得很好了j。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w仅2感到是自己e的耻辱,更为2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p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0。 同时,在这件事中7,我还感到,自己p在工s作责任心3上r仍0就非常欠4缺。众所周知,开k会和领导讲话是布置和安排指导工e作的最佳途径,也f是各部门e各单位开m展工x作的一k个r重要思想方6针的获得渠道。就是在这样重要的场合下h,我却看起了z报纸,这充分4说明,我从3思想上g没有把会议和领导讲话重视起来,这也p说明,我对自己i的工z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7,也d没有把自己t的工d作更加做好,更加走上b新台阶的思想动力r。在自己u的思想中3,仍3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3子n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g个b非常危险的倾向,也u是一l个d极其重要的苗头,如果不j是领导及d时发现,并要求自己t深刻反8省,而放任自己q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v,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z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s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1的同时,我也x感到了i幸运,感到了n自己x觉醒的及w时,这在我今5后的人m生成长0道路上a,无b疑是一u次关键的转折。所以8,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k向你们表示3发自内2心4的感谢。 此外,我也n看到了v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各个b会议上v,大o家都像我一o样自由散漫,漫不r经心0,那怎么r能及a时把工s作精神贯彻好、落实好,并且把工c作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c集体中6形成了p这种目无h组织纪律观念,为8所欲为2的不u良风1气5,我们工u作的提高将无q从7谈起。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m论怎样都不m足以8弥补自己t的过错。因此,我不g请求领导对我宽恕,无l论领导怎样从8严从2重处分3我,我都不m会有任何意见7。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f次机会,使我可以4通过自己j的行动来表示7自己y的觉醒,以1加倍努力s的工c作来为4我单位的工c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检讨人c: 月0 日0
我吠
提高乡村医生执业能力寻求有效途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该如何制定呢?下文是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则,欢迎阅读!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例》规定的,拟申请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变更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的医疗服务。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应与登记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地点相符。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到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依照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执业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程序 第六条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拟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第七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五)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当事人应于15日内在当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三章执业再注册 第十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因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按再注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原注册执业期间,遵守执业规则,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二)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与考核合格;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已满2年的; (五)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之日止已满2年的; (六)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应当接受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培训3至6个月,并考核合格。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三)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次培训合格记录和每两年一次考核合格记录;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五)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继续聘用证明; (六)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七)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八)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还应提供培训考核合格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再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 第十四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再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再注册,并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应当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变更注册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注册地点,应当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填写《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乡村医生,应当向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十八条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变更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 第十九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过程中,在未完成新的变更执业地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五章注销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撤销的。 被许可人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应当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二十三条被注销或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变更注册和注销、撤销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与撤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或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设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再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卫生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3日起施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卫基妇[2004]9号)和《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资格重新认定和执业注册工作的补充规定》(闽卫基妇[2004]294号)同时废止。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则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自2003年8月5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三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相应的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乡村医生执业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五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之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六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或已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村医疗机构执业,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省统一培训规划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前款所提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参加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七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的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年满60周岁。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八条拟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县级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肆张; (三)县级的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同时按照第五条规定,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校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的《培训合格证书》; (三)在村级医疗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证明; (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十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按注册要求发给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学教 育网搜集整理 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只能在本县(市)辖区村级医疗机构内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每两年一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校验一次。 第四章再注册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或者执业所在地村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继续执业的; (七)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八)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为的; (九)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十)违反与执业有关法律法规的。 医 学教 育网搜集整理 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在变更执业地点过程中,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在新的地方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乡村医生不得申请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执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则三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四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培训合格证书》或《医生(乡村)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考试培训大纲和指定的培训教材,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培训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并于2004年4月底前完成。考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再次培训并参加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再次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六条:从2003年8月5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七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注册,应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 (五)下列证书或证明之一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校毕业证书; 2、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培训合格证书》或《医生(乡村)资格证书》; 3、由乡镇卫生院出具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4、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接受培训、考试,取得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合格证书。 (六)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拟新建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须提交村民委员会推荐证明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拟批准设置的证明。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卫生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够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或年满60周岁,不宜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一)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的考核合格; (二)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乡村医生工作。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的考核不合格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中止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满2年的。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毁损和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毁损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十七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对伪造乡村医生证书、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书、资格证书、从业年限等有关证明、证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猜您感兴趣: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范本 乡村医生考核细则 2015最新乡村医生工资待遇调整方案细则 中国2017年乡村医生最新政策 2016年乡村医生政策 2017乡村医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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