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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比简称sb
会计行业自律组织除现有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外,还可考虑成立会计总会,会计公会等面向所有会计人员的行业自律组织,在财政部门授权范围内进行业务管理活动和提供相关服务,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会计人员行业自律制度,是政府对会计人员进行宏观管理的必要补充总之,要全面建设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充分履行行业协会“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责,重要的是应以行业诚信建设为主线,尽快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理顺协会目前的管理体制,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以行业自律体制建设的成果去赢得政府和社会的信任。
人情薄如纸比纸薄的情
会计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包括:1、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工作2、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3、监督会计行政管理会计行业自律组织除现有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外,还可考虑成立会计总会,会计公会等面向所有会计人员的行业自律组织,在财政部门授权范围内进行业务管理活动和提供相关服务,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会计人员行业自律制度,是政府对会计人员进行宏观管理的必要补充全面建设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充分履行行业协会“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责,重要的是应以行业诚信建设为主线,尽快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理顺协会目前的管理体制,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以行业自律体制建设的成果去赢得政府和社会的信任。
我知道我还不够好
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可以降低执业风险,保持独立,做到公正、公平,更好提供执业服务水平。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执业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其对社会公众应承担的责任。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1、独立、客观、公正: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2、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并且随着业务、法规和技术的不断发展,应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在一定水平上,以确定客户能够享受到高水平的专业服务。3、保密:注册会计师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注册会计师,不能在没有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泄露任何客户的秘密信息。4、职业行为: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5、技术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执业时保持应有的关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在遵守公正性、客观性要求的范围内提供优质服务;在执行审计时,还应当遵守独立性要求。三、注册会计师只有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才能做到公正执业,才能保持独立性,才能为社会公众搞好服务,才能承担起对社会、国家、公众的责任。
如果帅也是一种悲剧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世界范围内财务舞弊与审计合谋案的发生,使得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治理问题成为职业界内外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但通过对相关研究文献的回顾,我们发现,一方面多数研究成果仍停留在对注册会计师没有恰当遵循职业道德的讨伐声中,另一方面这些研究成果并未取得广泛共识,甚至对注册会计师是否作到了诚信执业还处于相互对立的模糊判断之中。本文撇开对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职业道德或是否值得社会公众信任的讨论,将论题转向一个更为基础、更为根本且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学术界和职业界重视和说明的问题,即“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我为什么要遵守职业道德?”。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理论上有助于搞清楚注册会计师与职业道德的内在关系,实践中可以增强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的内在主动性,从而避免空洞说教的乏力和一味强调“乱世用重典”、依靠外力强制推行的阻力。
一、引言: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角色定位、审计期望差与道德困境
1、审计是一种减少而非消除社会公众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现实世界最大的特性是环境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对于社会公众的经济决策而言,直接的担忧则是决策信息的可靠性问题。受制于能力、地域等因素的影响,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的甄别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作用。这里,作为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承担了作为第三者的中介鉴证角色。于是,信任变得重要起来。为应对不确定性和不能控制的未来,信任变成了社会公众行为的一种适应复杂商业环境的简化策略,对某人表示信任,就意味着预期被信任人会采取他所期望的行为方式,从而可以消除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也就说,信任者借助信任卸下了无法承担的复杂性(卢曼,2005中译本,P84)。对社会公众而言,审计正是这样一种减少其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这也正是审计需求产生的社会学动因。但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存在的价值在于其所减少的经济系统的风险大于由于其存在而增加的成本,从而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益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帮助报表使用人减少决策风险,却决不能消除决策风险。
2、社会公众理想化的审计需求与现实制度安排下的审计有限供给导致“审计期望差”的产生,并进而使注册会计师陷入道德困境之中。寄予信任,即下赌注于他人未来行动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制性,总是伴随着风险(Kollock,1994)。由对受托人的不信任而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职业,但作为一种减少社会公众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的审计的出现,本身又会引发一种新的风险,即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风险。作为被信任者,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按社会公众的预期来行为的承诺,若这一承诺的行为不能得到全面恰当的履行,信任风险就必然显现了。为将这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业被赋予了一系列职业特征,以便确定应该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制约一名会计师的行为,以及什么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内在社会责任。借鉴Huebner(1915)提出的专业人士所具备的特征,注册会计师核心的特征可以表述为,摈弃绝对自私的商业观和时刻牢记社会公众利益。而满足这一特征的条件和要求是注册会计师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价值观。这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将自己交付给一个职业并对那个职业作出承诺的时候,他就承担了伦理责任,需要遵循一种调控从业者与客户、同事和公众关系的行为标准,还要承担这一关涉公众利益的职业的内在社会责任(杜斯卡,2005中译本,P67)。这也正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期望。
然而,现实中,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不断变化,致使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形下对职业道德的判断变得极其复杂。一方面由于审计委托关系的扭曲,使得注册会计师恰当履行职责遭遇了外部压力,另一方面从对注册会计师应该对社会公众、委托人和同事三方关系人承担道德责任的角度看,对公众负责是如此之重要,以至于有时这会压倒会计师对委托人或聘用人承担的义务。处于这样一种商业环境中并受社会通用商业规则的影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有时并不能作到完全独立、客观、公正。事实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信条”核心的独立性本身经常表现出“相对性、概率性、风险性”的经济性质(崔宏、刘尔奎,2003),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行为表现低于社会公众的理想期望,于是“审计期望差”产生了。“审计期望差”的存在反过来又将注册会计师置身于一种道德困境之中:到底该采取何种行动,才是符合或更加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同时实现自己要追求的经济利益?
二、注册会计师前道德行为判断:普遍化原则与规范形式
1、前道德行为判断的一般基准——普遍化原则。自古以来,哲学家和道德主义就一直表达这样的思想:伦理行为是指从较普遍的视角来看是可接受的行为(辛格,2005中译本,P11)。这样,判断将要采取的行为是不是符合道德要求,是不是道德行为,必须确认该行为不但是行为者自己接受或认可的行为,同时也应是其他人、特别是受该行为影响的其他人所认可或接受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判断行为的道德属性时应学会“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行为者想要基于道德理由去捍卫自己的行为,就不能只是强调该行为对于自己的好处,该行为者必须能够在众人面前坦陈理由,并获得众人认可。换句话说,就是要在多大程度上照顾自己的利益,也要在多大程度上照顾他人的利益。按照康德的公式来表达就是,“只按着那种你同时也想望它变为普遍规则的准则而行为”。道德要求我们超越你、我、他,达至普遍法则,做出可普遍化的判断,也就是要站在不偏不倚的旁观者或理想观察者的立场。既然承认道德判断必须出自普遍的视角,我们就不得不承认,不能够仅仅因为自己的利益,其重要性就超过别人的利益。这样,虽然我有照顾自己利益的本性,一旦我们进行道德思考和判断,就要求把这种关照推广到别人的利益。如果说,即使把我与他人的立场互换,我也会接受自己做出的判断,那就意味着,我的判断是可以从普遍视角进行规定的判断,因而我的判断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判断。
2、普遍化原则下判断注册会计师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的具体形式——规范或准则。为减少注册会计师个体进行前道德行为判断的困难和不同个人可能出现的判断偏差,职业团体通过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提供了一个前道德行为判断普遍化原则下的具体操作准绳。这里,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体现了职业界集体的智慧,代表了得到共同认可的处理方式,代表了一种解决普遍存在的判断问题的有效的方法。也就是说,每一项规范或准则条文要求都是个人道德意见或道德判断的替代品,而这也正是道德规范或准则存在的意义。在论述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特性时,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在《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的报告中指出,准则的功能是指导职业会计师的判断,准则所得到的对报告问题的解决方法,应该比职业成员按他们自己的判断所能得出的解决方法更好;除了影响特许会计师的判断之外,准则存在的另一原因是减少他人做出判断的风险,通过为判断设定一个底线,准则提高了判断的平均质量。这些论述虽然是针对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做出的,但其完全适用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判断。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就是注册会计师判断自己的职业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的“普遍化原则”的规则化。那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如何呢?
三、职业道德规范的法律性质:为注册会计师的道德判断立法
1、一般道德、职业道德与法。以往的论述多将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作为一般意义上的道德与法律进行对比,否认职业道德本身就是法的性质。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道德不是强制执行的,而法是强制实施的。实际上,这不仅混淆了道德与职业道德的区别,而且也并没有厘清法与道德的区别。实际上,道德也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因为所谓强制,乃指人不得不放弃自己意志而服从他人意志的力量。当一个人被迫采取行动以服从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亦即实现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目的时,便构成强制(哈耶克,1997中译本,P164)。但法与道德所依据的强制力量大小不同,道德或说一般道德只具有最弱的强制性:舆论强制。而法则具有广泛的强制性:从最弱的舆论强制到最强的肉体强制。但强制依据是否得到社会或组织的认可,又分为权力与力量,那些得到认可的强制也就是权力,合法的权力。而得不到认可的强制则不再是一种权力,而只是一种力量(迪韦尔热,1987中译本,P117)。道德与法的区别根本的还在于有无这种特殊的强制,即权力。
正如王海明(2005)所说,权力是仅为管理者拥有且被社会承认的迫使被管理者服从的强制力量。这样,从权力是仅为社会管理者所拥有的迫使人们不得不服从的力量方面来看,权力具有必须性,是人们必须服从的力量;从权力是社会承认、大家同意的力量方面来看,权力具有应该性,是人们应该服从的力量。合而言之:权力是人们必须且应该服从的力量。从上述的权力性质不难看出:法是权力规范,是应该且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而道德则是非权力规范,是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正处其中:一方面,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权力强制性质,职业组织或者从全体会员的授权中获得了一定的权力,或者直接受政府的委托进行行业管理而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这样职业道德就具有了必须并且应该如何作为的性质,当然这种强制性是对职业界人士而言的,对职业界外部其他人士并没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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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与余
注册会计师是一个专业性强、风险极高,组织形式和组织管理有别于公司的特殊行业。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6.7万多人的执业注册会计师队伍,行业会员达到14万多人,初步满足了市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需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但是随着社会的深入发展,这支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执业质量参差不齐,严重缺乏执业信用,综合素质偏低,从业者年龄、知识结构老化等一系列问题愈渐明显,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多为合伙制的有限责任所,大多不具有一定的规模;从大的方面讲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缺乏与国际会计师行业竟争意识,已经难以适应入世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为了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执业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增强行业的社会心理和权威性,在此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问题作一简单探讨应该还是很有必要。 一、行业自律 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上。具体的应该包括三个层次: 1、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自律 这是行业自律的基础,每一个注册会计师学会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要求自己,严于律己,培养自觉性,这是受注册会计师的特性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所决定的。没有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自律,就谈不上事务所的自律,更谈不上行业自律。 2、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 这是行业自律的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相对于行业来说,就是自律 ; 相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又是他律。 3、行业协会的自律 这是行业自律的推动力,作为自律,要培养和教育协会每一个员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的思想,加强协会秘书处自身的管理和建设;作为他律,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和相关管理制度并保证有效贯彻实施,同时要加强行业培训教育,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监管,督促他们严格遵守职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保证执业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 、行业自律监管的现状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注册会计师年检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业务报备制度、谈话提醒制度、自律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制度等一系列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制度,极大地推进了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发展。但受协会职能调整尤其是协会监管人员的调整影响较大,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 但是事实上,自律监管也有缺陷,一是自律监管独立性不够二是威慑力不高。因此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晚、发展快、发展不规范,制度性问题较多,执业环境较差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还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监管,尤其是在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还比较紊乱的情况下,加强政府的监管显得更加必要,以解决自律管理独立性不够、威力不强的问题。 三、对于行业自律的一点建议 根据自律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优缺点,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我们认为应该走一条行业自律管理和行政管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之路。具体思路如下: 加强个人自律 扎实行业自律的基础 1、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具体包括社会利益高于一切,珍惜声誉坚持原则,敬业乐业淡泊名利,精通业务追求卓越,利害攸关实行回避、尊重客户保守秘密以及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等。 2、增强注册会计师执业素质 提高执业人员整体水平 一方面各个事务所应该吸收年轻的注册会计师,调整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和人才结构,给事务所注入新的血液,另一方面,加强执业人员的后续教育 ,使其知识不断更新,保持和发展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不断创造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增加执业人员执行各种业务的经验,提高其分析能力、处理问题的能力。 3、完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 为便于增加职业道德规范可操作性,可以借鉴美国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先进经验,构建我国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具体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以及行为指南等三个层次。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加固行业自律的保障 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并严格组织实施; 建立和完善员工教育培训、业绩考核、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规范事务所的管理。作为他律,应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员工的培训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督促他们严格遵守职业准则,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搞好了,行业自律也就有了充分的保证。 行业协会的自律 增强行业自律的动力 1、完成行业协会的真正独立 要求明确界定协会和财政部门的职权。财政部门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对行业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和罚款,以增强注册会计师处罚的威慑力、增加注册会计师造假的成本;制定行业政策和法规;监督和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等等,而把日常的监管工作交由行业协会处理。 财政部门对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不能将协会作为其下属单位进行管理。因此,必须在相关法规制度中予以明确,以彻底切断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财政部门的隶属关系,使注册会计师协会真正成为行业自律性组织。 2、健全协会内部治理结构 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三者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会员大会是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协会工作的管理机构,三者的职权应该划分清楚,在实际履行其职能时,不能有错位、越位的行为。 (四)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好行业自律监管体制 要建设和完善好行业自律监管体制还需要以下工作作为保障。一是行业法制建设。这是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建设的法制支持。二是协会秘书处的建设。这是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建设的组织基础。同时还要夯实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建设的基础,必须完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此外,要通过建立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使行业协会了解掌握各个事务所的执业情况,便于行业协会有的放矢地检查、督促,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总之,行业自律监管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高行业公信力的重要手段。这三个层次的自律,其实质是自律和他律的辩证统一,相对于行业之外来说,都是行业自律。把三个层次的自律都做好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就不是一句空话。
姐的执着你不懂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内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以及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第四条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执业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制度。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为本,恪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七条下列业务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但是单位内部审计和国家机关依法开展的审计活动除外:(一)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上述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禁止非注册会计师冒用注册会计师的姓名或者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托非注册会计师或者被暂停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一)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和会计培训;(二)代理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和秘书服务;(三)税务代理,出具税务报表;(四)财务、税务、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五)其他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以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市财政部门、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十条注册申请人申请执业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依法认定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明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并且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五)二名注册会计师的推荐书;(六)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七)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八)已参与的主要审计项目目录。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前款材料复印件时,应当核对原件。第十一条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执业注册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执业注册。准予执业注册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不予执业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执业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执业注册,已注册的撤销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五年;(三)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未满三年;(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未满五年;(五)违反注册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兼职或者挂名的;(七)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八)年龄超过七十周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被撤销执业注册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消除之后,可以重新申请执业注册,但是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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