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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精神,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建设高素质的会计专业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等法规、政策,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四)符合国家或省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第四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指审计、经济、统计,下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考高级会计师: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经济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财务、会计发展趋势和宏观经济政策;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熟练掌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与财务、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运用以上知识制订行业、单位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业务,有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复杂问题的能力,对财务会计管理或生产经营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六条 学术水平
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论文2篇以上,每篇1500字以上;
(二)在公开出版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书籍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三)市级以上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第七条 业绩与成果
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一)主持的财务、会计工作,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并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为优秀单位;
(二)负责或执笔拟定、修订的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预算、会计岗位操作规程、会计监督检查方案等,经批准实施后效果显著;
(三)立足本职工作,参与管理,当好领导参谋,在增加收入、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成绩突出;
(四)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过2篇以上财务分析报告或专题调查报告,报告主题明确,层次清楚,文字流畅,分析透彻,建议切实可行;
(五)主持或承担市级以上批准的财务、会计方面的科研课题,有创新或独到见解,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其成果已通过鉴定;
(六)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要的建设性意见,被单位采纳实施后效果显著;
(七)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承担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2个以上,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2个以上;
(八)在会计中介机构中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2个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八条 不具备从事专业工作资历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报考:
(一)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度考核为优秀;
(二)具备下列1、3或2、3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其中,获得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奖项,或者获得省部级“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并已结项;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2项以上与财务会计相关的国家专利;
3.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论文3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或者在公开出版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书籍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资历年限以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年度的当年年底。
第十条 对违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不少于”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报刊含报纸和期刊,报纸、期刊是指具有国内统一的cn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合法出版物,期刊不含增刊、专刊;论文发表必须为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论文字数指正文字数,不包括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
(三)出版书籍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统一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总字数不少于15万字;
(四)“市级”均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
(五)“主要完成人”指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应排前三位。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7年3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7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鲁人社〔2009〕12号)同时废止。
做我不二臣
国家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2015年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及评审标准规定2014年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专业限制2015年高级会计师评审对学历及专业工作经验年限要求如下高级会计师的评定流程必须先参加全国统一的《高级会计师实务》考试,考试合格并符合申报条件要求后,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地市财政部门或基层职称评委会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考核推荐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省级人社部门备案批准。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及各地区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考评办法等文件规定,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对申报人明确提出了学历、资历、专业工作能力及业绩成果等要求,大致标准如下一、政治思想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学历、资历条件获博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2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三、专业技术水平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加过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和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二)制订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三、业绩成果条件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或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二)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见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四)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财政部门的认可。四、论文、著作条件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个正式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三)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五、破格条件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可以破学历或破资历(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评定资格。
君无戏言妾等百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4、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5、获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6、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满1年。7、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2]关于港澳台的规定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报名条件,并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讨厌习惯
高级会计师,是指我国会计专业技术职称中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会计师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业务能力上应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并了解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供重大作用。高级会计师考试题型为案例分析题按照以往惯例,高会考试案例分析题共有9道。必答题7题,共 80 分,各题分值10-15分不等;选答题2题,选答题均为20分。因此,“九选八”后,要求考生完成的题目总分值是100分。1-7题必做,89选做1题。高级会计师考试采用人工阅卷方式。具体评分标准和判分规则如下:1.对于文字表述题目,与标准答案中“关键词”所表述意思一致即可得分;2.对于计算分析题,具体看题目的要求,如果题目要求列出计算过程的,未列示计算过程但计算结果正确或计算过程正确但结果不正确的,得一半分值。如果题目没有要求列出计算过程,此时计算结果正确即可得分。3.解答时题目单位与题干中的单位保持一致即可。4.对于选答题都作答的,考试取两者中得分较高的计入总成绩。提醒:高会考试题量大,答题时间有限,与其白白浪费时间做另一道题目,不如在两道选做题找那个选择一道自己比较擅长的题目,全力主攻一道把握更大的题目进行答题。
人生难一遇
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2〕36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的要求,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勤政,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2.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规定的考试成绩,并在有效期内;或符合《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规定的免试条件;4.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或符合《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规定的免试条件、《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规定的暂不参加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的条件。(二)学历及资历条件1.具备会计师或经济、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考评高级会计师资格:(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4)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的,所学专业应是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在取得学历后要继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并同时符合上述第2、3项中规定的相应资历要求。2.不具备上述学历或任职资历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会计师等资格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且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度考核为优秀,并同时具备下列(1)、(3)或(2)、(3)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可破格申报考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其中获得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考评:(1)承担省级项目(课题),并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者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教学、科研成果在全省或设区的市范围内推广。(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教学、科研成果获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评审的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3)在省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财会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财会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一部以上专著或译著;或者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或者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财经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三)因考试替考和评审材料弄虚作假,在以前年度考评中被处取消申报资格的人员,在规定年度内不准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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