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会计细则最新

说少壮不努力你长大开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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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秒后鱼忘了有猫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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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一节国库的组织机构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国库设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理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地(州)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事处)经理支库。计划单列市分行应设置分库。凡直接向总库办理库款报解的,其国库业务受总库领导,其余的由省分库领导。市辖区建立一级财政的,应设置同级国库。乡(镇)财政建立后,乡(镇)国库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的分库、中心支库、支库,按照行政区划名称定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省(自治区、市)分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地区(市)中心支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支库”。第二条各级国库的工作机构,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总库设司,分库设处,中心支库设科,支库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要否设股,但至少应有专人负责。第三条支库以下的国库经收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负责收纳报解财政库款。经收处的业务工作,受支库领导。第四条国库的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级国库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负责。下级国库应定期向上级国库报告工作情况,上级国库可以对下级国库直接布置检查工作。第二节国库的人员管理第五条各级国库均应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原则上总库配备35至45人;分库一般配备5至13人;中心支库一般配备3至9人;支库一般配备2至5人。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级银行行长兼任,各级国库的副主任由各级银行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分库的正副处长、中心支库的正副科长、支库设股的股长或副股长,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正式任免手续。他们的任免、调动,应经过上级国库的同意。第六条各级国库要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中等专业(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现职人员没有达到上述水平的,应当通过培训尽快达到。国库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抽调。第七条国库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守国家机密,维持财经纪律,执行国库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业务水平。第八条各级国库领导要关心干部的培养教育,定期组织业务技术培训,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国库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根据国库业务的特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国库的职责和权限第九条国库工作是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重要基础工作。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国库在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务中,要充分发挥执行作用、促进作用和监督作用。国库的基本职责要求如下:(一)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根据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机关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或确定的定额上解数额、期限,正确、及时地办理各级财政库款的划分和留解,以保证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运用。(二)按照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银行的开户管理办法,为各级财政机关开立帐户。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三)对各级财政库款和预算收支进行会计帐务核算。按期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日报、旬报、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定期同财政、征收机关对帐,以保证数字准确一致。(四)协助财政、征收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库;根据征收机关填发的凭证核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法协助财税机关扣收个别单位屡催不缴的应缴预算收入;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办理库款的退付。(五)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六)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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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个人是为别人而活的

第一节 账务组织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纳入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各项原则规定,单独核算,自求平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纳入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会计核算体系。第十九条 国库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账簿、报表体系,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应符合会计核算手续的要求,坚持及时记账、账表复核、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账、日清月结。禁止以表代账。第二十条 国库按照“资金统一清算,收支按库核算”的原则办理多级多库的会计核算业务。第二十一条 国库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进行预算收支核算,编制预算收支报表。第二十二条 国库会计账务记载错误按照银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预算收支核算差错采取红字(或负数,下同)冲正错误科目,蓝字(或正数,下同)记载正确科目的方法进行更正,需相应调整会计账务的,以借、贷方蓝字进行记载。第二十三条 国库办理国库资金的清算、收纳、退付及库款的支拨等事宜,应正确使用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应根据人民银行国库会计科目名称、性质及用途统一确定。第二十四条 国库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收入更正凭证、库款支付凭证、资金结算凭证、国债凭证等。记账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制作,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以作为记账凭证使用。国库应按规定审核、制作会计凭证。第二十五条 国库应按规定管理国债收款单、资金结算凭证等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定期检查账实情况。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国库按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借贷方发生额,并结计余额,每日综合平衡。各级国库按照会计科目及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分户账,根据预算收支核算等需要设置相应的登记簿(表)。第二十七条 国库报表分为会计报表与预算收支报表,按日、月、年编报,格式由总库统一规定。各级国库应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各种国库报表。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库要严密会计资料传递、签收手续。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财政、税务、海关、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凡涉及拨款、退库、申请划款等外来凭证的传递,必须认真审核,双方履行必要的签收手续。第二节 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报解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库应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款项,并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正确、及时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划分和留解。第三十条 预算收入缴入乡(镇)国库及以上国库均为正式入库。第三节 预算收入的退付第三十一条 国库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有关政策办理预算收入的退库。(一)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二)退库应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中央预算收入退库,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退库,从地方各级库款中退付;各种分成收入的退库,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相应级次库款中退付。(三)退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退给原缴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缴款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四)各级国库在办理退库时,必须有依据。国库应要求有关财政或征收机关提供退库的相关文件依据,缴款人申请退库的,还应要求财政或征收机关提供退库申请书,作为审核退库的原始依据。(五)退库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如需退付现金时,原收款国库凭财政、征收机关开具的加盖“退付现金”戳记的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收款人持书面通知、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银行办理领取现金手续。(六)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缴纳税款,因发生多缴或错缴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后,在填制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后,将退库款项划转经收行。经收行按照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账户当天的外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外币支付给缴款人或转入缴款人的外币存款账户。(七)对本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如当日退库数大于收入数时,应检查核实本级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余额是否足以退付,如存款余额不足,不能办理退付。第三十二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库一律不予办理退库:(一)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的;(二)下级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的;(三)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四)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五)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不提供必要的相关文件、退库申请书的;(六)收入退还书要素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七)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第四节 库款支拨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签发的库款支付凭证、银行结算汇兑凭证或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开具的申请划款凭证办理。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库可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提供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以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拨款业务,确保库款安全。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库收到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时,应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拒绝拨付或清算:(一)凭证要素不全的;(二)擅自涂改的;(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四)小写金额前无人民币符号“¥”的;(五)大写金额前无“人民币”字样的;(六)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七)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八)未加盖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九)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不一致的;(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十一)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第三十六条 国库对审核无误的库款支付凭证,原则上应在财政机关或代理银行送达的当日将款项划出,最迟不超过下一个工作日。库款支拨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第五节 预算收入更正第三十七条 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退付时,如有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缴款书、收入退还书的收(付)款国库、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并附原入(退)库依据,送国库办理更正。国库在办理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退付时发生的差错,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后办理更正。第三十八条 国库在办理更正事项时,应审核原缴款凭证,并在原缴款凭证上注明更正日期。对于无正当理由的更正,国库一律拒绝办理。第三十九条 对办理预算收入过程中的差错事项,一经发现,应及时逐一办理更正,原则上不得汇总更正。征收机关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汇总更正的,应提供文件依据或书面说明,并附明细更正清单,开具汇总更正通知书。第四十条 对于日常对账中发现的预算收入差错,应在发现的当月办理更正,但不得变更过去的账表。对于年度对账中发现的差错,应在整理期内办理更正,逾期国库不再受理。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和财政部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检查中,如发现以前年度的预算收入混库等问题,国库应依据其专门行文,按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检查年度内及时办理更正。第四十二条 因体制变化,财政部门、征收机关需要对已经入库的预算收入进行调库处理时,国库应依据更正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审核无误后办理。第六节 国债发行与兑付第四十三条 国库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债发行与兑付的核算业务。第四十四条 国库应加强对国债发行收入、兑付款项的审核与监督。第七节 资金清算第四十五条 国库应根据支付清算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国库资金清算业务。第四十六条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必须加强对国库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严格保管和使用支付清算往来专用凭证,严密凭证的交接手续;认真落实复核制度、对账制度和查询查复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账与查询查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第八节 账务核对第四十七条 各级国库应认真做好各项对账工作,包括: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国库与代理银行对账、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国库与支付清算系统对账、国库与同城清算系统对账、国库上下级之间对账、国库内部对账等。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库应按日、月、年与有关部门对账。对账数字一律精确到角分。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入库数额和入库日期,以国库实际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第四十九条 各级国库与财政的库存对账,应分账户进行;与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退库,下同)对账,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分级次进行;与征收机关每日、每月的收入对账,原则上只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年度收入对账,除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外,还应对全辖汇总数进行核对。第五十条 国库与有关部门的对账,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也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第五十一条 征收机关之间相互代征预算收入的,其对账由代征机关与国库进行。第五十二条 预算外收支及财政其他收支款项的对账,由各地国库与同级财政协商办理。第九节 年终决算第五十三条 国库会计年终决算日为12月31日,各级国库应按规定完成当日的全部账务处理。全年账务结束后,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办理新旧年度会计账务结转工作。第五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各级国库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1至10天库款报解整理期。国库经收处于12月31日以前所收款项,应在整理期内划缴国库,国库应按要求列入当年决算。第五十五条 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后,各级国库应按要求编制预算收支年度决算报表,做好核对、签证、上报和数据备份等工作。第五十六条 国债兑付期结束后,各级国库应及时做好国债兑付账务、实物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账、账实相符,编制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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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的刹那

(一)预算收入的收纳(二)预算收入的划分(三)预算收入的退付1.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财政部门。2.预算收入库款的退付,应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3.必须由申请退库的单位和个人向财政、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或征收机关审查批准后填开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并将库款直接退付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4.各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对个别特殊情况可退现金。(注:以上资料摘自苏州大学《财政学》教材,版权归苏大所有)我国国库事业的发展和取得的主要成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都明确了这一职责。多年来,各级人民银行通过不断提高国库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国库监管,防范和化解国库资金风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推动国库管理意识创新、制度创新、业务创新和科技创新等,切实捍卫了国家预算收入的真实、安全和完整,保证了国家预算的顺利执行,促进了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支持了国家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一)建立了适合中国实际的国库组织体系,国库组织机构得到了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坚持依法经理国库,准确把握改革与稳定的大局,经过不懈地努力,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主导、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补充的较为完善的国库组织体系,为今后国库的改革与发展奠定了牢固基础。截至2003年底,人民银行直接为各级政府设立国库机构3359个,委托商业银行、信用社为政府设立国库机构11768个,全国国库人员达34619人,有力地保障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收支计划的顺利完成。(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库制度体系,推动了国库工作规范化进程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库事业发展的需要先后制定了《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300多项规章制度;地方各级国库结合辖内实际,制定了适合本辖区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国库制度体系,为更好地履行国库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三)夯实了国库业务基础,圆满完成了国家预算收支执行任务各级人民银行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及中央银行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能够克服工作任务日趋繁重等困难,不断加强国库管理,较好地完成了国家预算收支执行任务。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国库系统共办理预算收支45亿笔,金额40多万亿元;组织发行国债38249亿元,兑付国债12900亿元。为确保国家预算顺利执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四)初步建立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国库内控和监管体系,有效地防范了国库资金风险国库部门不断总结经验,落实岗位责任,完善内控机制, 建立了会计经办人员、会计主管、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主任四级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业务操作行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把国库资金进出关口;完善内控机制,加大预算收支执行的事中监管力度,建立了事后监督体制,健全了实地业务检查制度,强化了部门间的制衡机制。20多年来,各级国库共纠正违规拨款、退库及更正等36万多笔,金额3870多亿元;撤销过渡账户64000多个,涉及金额1345亿元,堵住地方截留中央预算收入1560多亿元;加大了国债反假防伪力度,为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确保中央预算收入的完整,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五)建立了国库收支统计分析指标体系,拓展了国库统计分析业务和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开发并推广了国库收支统计分析系统,深入开展了国库统计分析工作,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参考。国库部门努力发挥财政与金融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针对国库资金运行对宏观经济、财税金融影响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开展调研,分析国库收支、国债发行兑付情况及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反映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按照行领导的指示和为了满足有关部门的需求,安排、部署和发展了全国国库库存资金的周报、日报工作,每日汇总、适时统计分析财政资金流量与存量,并不定期编发《国库统计与分析》,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执行提供信息保证。20年来,全国各级国库部门累计撰写的统计分析材料、情况反映、专项调研课题50000多篇,其中被各级政府采纳的有9000多篇;编写各类国库理论书籍40余部、文件汇编60多本,为切实履行国库职责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六)开发了全国统一的国库会计核算程序,实现了国库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的电子化、网络化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推动国库事业快速发展,努力推进国库业务创新和科技创新,不断拓展国库事业发展的空间。20世纪90年代初,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就积极探索,解决国家预算资金上划、下拨的渠道问题,实现了人民银行国库系统内部的纵向联网。为更好地服务于国家预算收支工作,加强财、税、库计算机横向联网和信息互联的建设工作,组织科技、业务人员开发了横向联网程序。目前,部分省市实现了国库与财政、税务、商业银行之间的计算机横向联网,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国库部门适应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世纪90年代末,国库部门抓住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和人民银行会计业务集中核算改革的有利时机,开展了以国库直接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开通国库内部往来等工作,进一步畅通了国库资金的汇划渠道,大大加速了资金的汇划速度。根据新业务的需求,成功开发并推广了国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实现了全国国库会计核算统一化和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各级人民银行还不断加强与财政、税务、海关、商业银行等部门的密切协作,许多地区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横向联网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形成了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团结协作的良好局面。(七)积极推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几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积极扩大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等机构建立了国际技术援助项目,学习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增强了国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人民银行在充分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国库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在中国实行国库单一账户改革的思路。人民银行始终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积极配合财政部推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把这项改革作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杜绝财政资金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措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行,增强了国库在促进经济发展和财税改革中的作用,赋予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新的职能。在改革深入实施的过程中,各级国库部门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坚持原则,研究制定国库集中支付后的相关规章制度,会同财政部门确定代理银行,确保了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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