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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静夜
1、借: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般存款 3000万 贷:101现金 3000万2、借: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般存款45000万 贷:231 向中央银行借款 45000万3、借:231 向中央银行借款 45000万521利息支出-中央银行贷款利息支出5万贷: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般存款45005万
与我相拥
我国2007年对于银行业的会计科目做了调整,我以下所写的是新的会计科目。以下是银行的会计分录,因为不知道你所说的东方公司是不是金融企业,所以我只做银行部分的1、只是备案,不做分录2、借:库存现金10000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东方公司100003、因为题目中只是说是同城,没有说两家公司是否在同一家银行开户,所以我认为他们是在同一家银行开户的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利丰公司50000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东方公司500004、借:吸收存款--定期存款--东方公司10000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东方公司100005、借:吸收存款--定期存款--东方公司3000贷:库存现金30006、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东方公司21000贷:库存现金210007、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东方公司15000贷:库存现金150008、借:库存现金20000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东方公司20000
吐露心声
金融企业提供贷款业务收取的利息在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规定,分三种情况: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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