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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心女玩家
如果已经聘请了做IPO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那之后的年报一定要他审,而且要他出审计报告,如果是两家不同的会计师除报告,那数据很难协调,最后反而是麻烦。包括报告期内的改制、验资也最好要他做。跟会计师协商,要么低价把报告出了,因为反正是要审的,就是多出一份报告而已,要么就换会计师,这年头会计师有的是。会计师(accountant)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英国的特许会计师(chartered accountant),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在西方国家,会计师是自由职业者。在中国,会计师又是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之一。
不写诗书
所谓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影响因素:1、经济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影响2、法律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影响3、政治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影响4、行业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影响5、人文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恶意包装、欺上市、内幕交易、上市企业信息披露不实等一系列问题都制约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更致命的是上市企业大股东不顾小股东利益的不平等关联交易屡见不鲜,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我国企业IPO过程中审计工作的不足和审计风险的加大问题。近几年来,注册会计师也陷于审计风险不断加大、审计诉讼案件不断增多的困境。如何有效地避免审计风险是注册会计师所关注的焦点,增强审计风险意识、加强审计风险的防范已成为摆在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面前的重要课题。审计风险不仅是审计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而且也是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特别是企业在IPO过程中的审计风险直接制约着企业的IPO申请结果,对企业IPO过程中的审计风险研究更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陌简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里专门有一节规定了上市的财务与会计条件,见如下条款: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第三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不存在严重依赖。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二)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四)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收益;(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注意:其中对业绩要求最核心的是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但实际上三十三条只是规定了个上市的最低标准,实践中对中小板上市的业绩要求一般都是在上市前一年净利润达到5000元左右。
种得相思豆
我国的资本市场从无到有,正在迅速壮大。企业上市后可以获得巨大的好处,如提升公司形象,筹得大量资金,股东个人财产暴增等,使得很多IPO企业不择手段想要上市,实现其“圈钱”的目的。所以近年来,IPO企业欺诈上市的例子越来越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遭遇诉讼的例子也越来越多。很多IPO企业欺诈上市后,迅速“变脸”,业绩下滑,甚至在上市首日便出现了“破发”现象。据统计,2010年有349家企业上市,其中有26家在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占比7.4%;2011年有282家企业上市,其中有77家在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占比27.3%;2012年有78家企业上市,其中有16家在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占比20.5%,以上数据颇为惊人。自2012年之后,中国的IPO便迎来了一年多的暂停,直至2014年才再度启动。不难想象,这些首日破发的新股中不乏欺诈上市的企业。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IPO审计风险的成因分析,结合IPO自身特点分别从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其他审计环境三个角度对IPO审计风险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IPO审计风险的防范建议,分别从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其他审计环境三个角度进行剖析;第三部分是通过一个综合案例验证前文分析结果的正确性;第四部分是对本文研究得出的结论进行总结概括。总之,我国IPO审计风险是由很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降低IPO审计风险也不能仅仅依赖于审计主体,还需要政府、中注协、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和IPO企业本身通力合作,才能打造一个低风险的IPO审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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