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会计软件开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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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夏半暖半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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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89)财会字第65号《关于印发<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为推动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会计电子化的发展,保证会计信息处理和保存的合法、安全、准确、可靠,促进会计核算软件开发和使用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内统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的管理,根据“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统一由总局电脑部负责。各分局自行组织开发的软件拟作商品向外单位销售的,应按财政部(89)财会字第65号文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会计核算包括外汇额度帐务核算,人民币和外币的帐务核算。因此,在上述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软件开发和使用等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二章会计核算软件开发第四条会计核算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如有开发会计核算软件的要求,应事先向总局电脑部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再向总局电脑部正式提出业务要求。业务要求的报告应按总局有关规定填写。第五条总局电脑部在开发会计核算软件时,应用软件的单位要尽量派人参加,或总局电脑部派人在应用软件单位开发,以保证会计核算软件开发的质量和工作效率。业务部门在试用软件后,可对原业务需求未完成的要求提出修改意见。第三章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的要求第六条会计核算软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才能正式提供单位使用:(一)软件提供的数据输入项目,要能够满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总局批准执行的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二)软件提供用户的会计科目编码方案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总局批准的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科目编码方案的规定;(三)软件具有必要的防范会计数据输入差错的功能;(四)软件的记帐计算和结帐功能要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总局批准的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五)经计算机登帐处理的系统内会计凭证及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软件应能提供留有痕迹的更正功能;(六)软件具有按规定打印输出各种帐簿以及必要的查询功能,(包括对历史数据的查询)打印输出的帐页连续编号;(七)对计算机根据已输入的会计凭证和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生成的各种报表数据,软件无修改功能;(八)软件具有防止非指定人员擅自使用和对指定操作人员实行使用权限控制的功能;(九)对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其它介质上的程序文件和相应数据文件软件有必要的保护措施和相应的保密措施;(十)软件具有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或由于其它原因引起内外存会计数据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十一)软件具有一定的防止帐户串户的功能。第四章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第七条凡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内统一执行的会计核算软件,由总局组织评审;属于在省辖内分局独自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由省分局组织,并报总局备案。第八条申请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在系统内两个以上单位(直辖市分局除外),进行与手工并行试用3个月以后方可申报评审,并保存有完整的与手工处理相一致的数据。第九条申请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开发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软件需求说明书;(二)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三)用户操作手册;(四)项目开发总结报告;(五)用户意见;(六)试用单位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报表样本;(七)总局电脑部所指定的资料。以上(一)-(四)项资料按国际GB8567-88《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编写。第十条主持评审单位在收到评审申请后,应对申请评审的软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组织评审的决定。第十一条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其是否达到了本办法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和业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第十二条主持评审的单位对会计核算软件进行评审,应组织由会计和计算机专家5-9人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统一实行的会计核算软件,应由会计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并认真做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一)采用模拟数据对软件进行测试,提出测试报告;(二)对软件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报告;(三)在充分讨论、论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2/3多数通过)方式通过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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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看闹事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核算软件,保证会计核算软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会计核算软件,是指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采用各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程序。本规范所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是指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具备的功能和完成这些功能的基本步骤。本规范所称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是指会计核算软件中具备相对独立地完成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的各个部分。例如:功能模块可划分为帐务处理、应收应付款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销售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会计报表生成与汇总、财务分析等。本规范有关规定除特别指出外,均指采用借贷记帐法。本规范所称对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修改、审核和查询的功能,均指对输入计算机的机内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的修改、审核和查询。第三条会计核算软件分为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和仅适用于个别单位的定点开发会计核算软件。第四条中国境内各单位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第六条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软件可以根据用户需要同时具有提供按照其他会计年度生成参考性会计资料的功能。第七条会计核算软件中的文字输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输出必须采用中文,也可以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对照。第八条会计核算软件在设计性能允许使用范围内,不得出现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死机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况。第二章会计数据的输入第九条会计核算软件的会计数据输入采用键盘手工输入、软盘转入和网络传输等几种形式。第十条会计核算软件具备的初始化功能,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输入会计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数字及有关资料,包括:总分类会计科目和明细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年初数、累计发生额及有关数量指标等;(二)输入需要在本期进行对帐的未达帐项;(三)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记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成本核算方法等。(四)定义自动转帐凭证(包括会计制度允许的自动冲回凭证等);(五)输入操作人员岗位分工情况,包括:操作人员姓名、操作权限、操作密码等。上述初始化功能也可以在程序中加以固定。第十一条初始化功能运行结束后,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必要的方法对初始数据进行正确性校验。第十二条会计核算软件中采用的总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三条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输入记帐凭证的功能,输入项目包括: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或编号、金额等。输入的记帐凭证的格式和种类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记帐凭证的编号可以由手工输入,也可以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产生。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对记帐凭证编号的连续性进行控制。第十五条在输入记帐凭证过程中,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以下提示功能:(一)正在输入的记帐凭证编号是否与已输入的机内记帐凭证编号重复;(二)以编号形式输入会计科目的,应当提示该编号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名称;(三)正在输入的记帐凭证中的会计科目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或没有输入金额,应予提示并拒绝执行;(四)正在输入的记帐凭证有借方会计科目而无贷方会计科目或者有贷方会计科目而无借方会计科目的,应予提示并拒绝执行;(五)正在输入的收款凭证借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付款凭证贷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的,应提示并拒绝执行。第十六条会计核算软件应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登记会计帐簿的机内记帐凭证(不包括会计核算软件自动产生的机内记帐凭证)进行修改的功能,在修改过程中,应同样给出第十五条的各项提示。第十七条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登帐记帐凭证的审核功能,审核通过后即不能再提供对机内凭证的修改。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分别提供对审核功能与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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