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殆尽岁月划过的疼痛
(1)
A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税额=500×210×17%-50×1250×3%=15975
收益额=500×210-50×1 250-14375=28125
(2)
A企业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82×500×17%=6970
收益额=41000-5375=35630
通过比较,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比经销加工方式可多获得收益7505元(35630-28125=7505),应纳增值税额减少9005元(15975-6970)。
可见,这笔业务对A企业而言,在现有条件下采取来料加工比经销加工更合算。
(3)
B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50×1250×3%=1875
收回的成本=500×210×(1+17%)=122850
(4)
B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0
收回的成本=50×1250+4100×(1+17%)=110470
通过B企业收回成品的成本及其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比较,
可以判断出B企业选择委托加工方工也比较合算,因为该产品加工方式较之于经销
加工收回的成本降低了12380元,应纳增值税税额减少了1875元。
任何一个商业行为不能仅以纳税作为唯一判断标准。
何曾真心面对
一、购入设备的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 23 400 000贷:银行存款 23 400 000二、安装人员工资费用的分录:借:在建工程 1 200 000贷:应付职工薪酬 1 200 000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 24 600 000贷:在建工程 24 600 000四、计算该设备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第一年:24 600 000×40%=9 840 000(元年)折余价值:24 600 000-9 840 000=14 760 000(元)第二年:14 760 000×40%=5 904 000(元年) 折余价值:14 760 000-5 904 000=8 856 000(元)第三年:8 856 000×40%=3 542 400(元年) 折余价值:8 856 000-3 542 400=5 313 600(元)第四年:(5 313 600-200 000)2=2 556 800(元年) 折余价值:5 313 600-2 556 800=2 756 800(元)第五年:2 556 800元 折余价值:2 756 800-2 556 800=2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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