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的会计证转上海

心死于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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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财政部门问问

170评论

没你妈娇柔

到原会计证所在地财政局办转出,需持会计证、本人身份证(有些地区要求必须本人办理,不得代办),当地财政局会出具一式三份的调转表格,一份当地财政局留存,另一份自已留存,还有一份带到上海所在地的财政局办转入手续,转入时需另外再填转入表格,表格上要盖单位公章,并带上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会计证等。

14评论

怪我太好

先到上海所在区财政局办理会计证转出,转出前先完成当年继续教育(转出可以让别人代办,具体带什么资料要电话问上海所在区财政局)转出成功后拿着你的资料到杭州财政局办理调入即可。转出、转入手续只要你带的资料齐全,当场就能办好转出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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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评论

微酸似海

到你会计证的所在地,持会计证填写调转申请表。然后带着调转表、会计证、照片和你的资格证书去上海财政局办调入就可以了

187评论

我怕时间会刷新你啊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跨省调出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往辽宁省以外地区的人员应当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申请调出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具填写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供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调出材料符合要求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打印其基础信息表供持证人员核对确认。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持证人员对其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表内容进行确认后,在基础信息表、调转登记表上签字。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调转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和时间,并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持证人员应持调转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手续,于办理调出手续之号起90号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被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收或退回前,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转的须向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撤销调转原因的书面说明,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转。

持证人员因故未能调出的或被退回的,应于退回之号起90号内到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核销。如仍需调转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跨省调入

从省以外地区调入我市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上传电子信息成功之号起90号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申请调入时,应持调转手续、准确填写的《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调入登记表》,携带相关证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全国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其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同时注明退回原因。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拒绝调入人员信息在全国调转平台上作退回处理并注明退回原因。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全国调转平台上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二)自调出之号起超过90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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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评论

你很珍贵

参考《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办事指南》:用户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3.《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申请条件(一)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二)持证人员在本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2.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3.审核。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4.调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转出或转入会计人员。办理期限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办理。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不收费受理机构本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受理地点(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税务机关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二)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市级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三)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属上海地区铁路系统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四)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县税务机关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各区、县级财政的,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便民服务中心长宁区财政局:长宁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徐汇区财政局:徐汇区财政培训中心 黄浦区财政局:黄浦区行政服务中心静安区财政局: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 杨浦区财政局:杨浦区行政服务中心虹口区财政局:虹口区会计管理中心 普陀区财政局:普陀区财政局金山区财政局:金山区财政局 松江区财政局: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青浦区财政局:青浦区财政局 闵行区财政局: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嘉定区财政局:嘉定区财政局 宝山区财政局:宝山区财政局崇明县财政局:崇明县财政局(五)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在本市其他组织工作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六)与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按户口(居住)所在地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受理时间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各受理地点定)受理机构联系方式见受理地点决定机构本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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