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买卖从业人员法律要求

冰贝贤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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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谅我的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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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第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第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第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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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tiless无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期货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业从业人员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  (二)期货经纪公司;  (三)期货交易厅;  (四)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五)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业从业人员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期货交易所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交易、结算、交割、财务、稽查等期货交易所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期货交易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期货交易厅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客户开发、开户、执行委托、结算等期货经纪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出市代表;  (六)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中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分析、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八)在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公司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九)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期货经纪公司中的电脑管理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期货业从业人员。第五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必须按照本办法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授予及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管理。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 申请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下列人员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可以免于资格考试:  (一)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在期货或者相关业务管理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需要规定《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种类。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考试大纲并负责组织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第十条 申请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者高中毕业并从事两年以上期货业务或3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或者4年以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严重违法记录证明;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报考条件的,将申请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第十三条 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考试费用。第十四条 对通过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申请人,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登记,颁发《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五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欺诈客户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期货经纪公司的规章制度;  (三)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得到公平对待;  (五)不得协助或者协同他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六)服从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七)遵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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