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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不进的距离
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是我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该协会及其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监督和民政部的管理。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监会。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单位。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法人外资银行分行和在华代表处等,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观察员单位。《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共8章55条,明确规定了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职责、会员、组织机构、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以及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
逗比小二蹦擦擦
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社二、考试复习资料:贵州农村信用社考试全套历年真题打包下载、最新版考试大纲下载、全套网络视频课程加讲义打包下载,50套全真模拟试卷打包下载等等。你自己需要可以参考下这些复习资料啊,花萝卜网里面有打包下载啊。
原谅这个世界不太好
为方便考生复习备考,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组织编写了考试辅导材料。该辅导材料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将于5月底陆续发往各考点所在地的地方银行业协会,请考生到当地银行业协会购买(具体联系方式请点击各地银行业协会教材征订联系人名单)。今年的辅导材料为试用版,仅针对本次报名的考生内部发行,不在市场上架销售,由此给大家带来的不便请予谅解。2007年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各协会教材征订负责人联系名单 2007年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各协会教材征订负责人联系名单序号 单位名称 姓名 办公电话 传真 地址1 北京银行业协会 孙红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北塔10层1021房间徐培明 2 上海银行业同业工会 刘芳 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南路71号10楼王蓉 尢佩佩 3 天津市银行业协会 吴孝军 -204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61号银丰花园B座11层王凤华 -2104 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 张立新 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0号金融大厦8021室袁晓楠 5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 汪国强 南京市中山南路101号金銮大厦10楼B座李丹 6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王红 济南市经二路146号焦丽萍 贺宁宁 7 河北省银行业协会 赵新勇 石家庄市新华路265号郭贾莉 8 陕西省银行业协会 管秦生 西安市东五路61号西安市邮政大酒店4023室邓桂莲 高楠 9 山西省银行业协会 李学 0351-4922627 0351-4922627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21号赵春鸣 10 浙江省银行业协会 李东航 杭州市解放路187号(浙江银监局大楼4楼)翟敏 降天思 11 甘肃省银行业协会 郭虹霞 兰州市城关区曹家巷1号西北书城20楼李方 封国梁 12 宁夏银行业协会 李巧莲 13 广西银行业协会 谢相挽 南宁市古城路39号中行大厦27层曾广明 潘小敏 14 厦门市银行业协会 高国辉 厦门市湖滨北路28号建业大厦A座13楼黄仁山 15 云南省银行业协会 荀怀彬 昆明市人民中路68号昆明市商业银行正义路支行5楼李燕波 李坚 16 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 卓玛琼宗 拉萨市江苏路14号熊卫华 金玉琼 17 内蒙古银行业协会 张宇 -2571呼和浩特新华大街金融大厦8楼814常黎光 0471-626036518 安徽省银行业协会 冯静生 合肥市芜湖路258-6号楼5楼程慈航 王剑 19 湖北省银行业协会 刘嵩027-8678601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55号 吴冷苇 20 大连市银行业协会 靳泓 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5号保嘉大厦1101室王德军 张琛 21 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 孟晋平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5-H张颂贤 吴彩霞 22 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卞云官 福州市湖东路190号中银大厦20层罗巍 23 重庆银行业协会胡先华023-63703222 重庆市渝中区九尺坎66号泰安大厦9楼蒋宜相 24 广东银行同业公会 郭娟 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大酒店商业中心42楼4201室朱海燕 25 湖南省银行业协会 王小英 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68号湖南财富中心1807号刘解放 刘志斌 26 河南省银行业协会 陈书岭 0371-65525122 0371-65927101 郑州市花园路15号27 青岛市银行业协会 高伟宁 0532-83860700 0532-83871995 青岛市盐城路30号(人民银行干部培训中心311室)刘志超 张妍 28 宁波市银行业协会 陈锡安 宁波市江东北路138号金融大厦8楼郑德祥 冯明华 29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 杨方吉 成都市人民中路二段35号中银大厦23层郭蓉 郝巧明 30 江西省银行业协会 孙家爃 0791-684851331 吉林省银行业协会 陶晓涛 0431-88579207 0431-88579202 长春市人民大街3399号(20楼)赵可心 0431-88579203丛森 0431-885792013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银行业协会 阿娜古丽 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B座10楼付园园 33 辽宁省银行业协会 赵桂芬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8号祁晓濯 -5502王心力 024-22529999-550834 贵州省银行业协会 陈卓 贵阳市中山西路68号文明学 潘波 0851587163835 海南省银行业协会 程爱萍 0898-66524283 0898-66524283 海口市龙昆北路30号宏源证券大厦16层林朝阳 王群 36 青海省银行同业公会 陈永魁0971-8588709 西宁市南关街57号省农业发展银行12楼
燎原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CBA。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各会员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成立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现由四川银监局指导和监督,并在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四川银监局和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和民主集中的原则。第六条 本章程对于会员、监事、理事、会长单位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履行本章程规则项下的义务。第二章 职 责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四川银监局;(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四川银监局,并做好四川银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二)参与四川银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三)向四川银监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第九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四川银监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第十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四川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十三条 凡经四川银监局批准在四川省内设立的国有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单一法人社、省邮政储蓄机构、外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在四川省内设立的总行或分行,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第十五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第十六条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七)退会;(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和声誉;(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四)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五)按规定缴纳入会费和年费;(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会员应委派其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如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第二十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第二十一条 会员连续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入会费和年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一)自愿退会;(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第二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第二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下列处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四)取消会员资格。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大会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和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最 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八)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响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名额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必须为奇数。会长换届,理事会三分之一理事随同进行换届选举,组成新一届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四川银监局推荐的专职副会长、协会会长推荐的秘书长担任。第三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七)拟订行业自律制度;(八)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九)选举、任免协会秘书长;(十)决定聘任协会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十一)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十二)制定协会的内部重要规章制度;(十三)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三节 监事会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总人数应为奇数,中外资银行机构都应有代表。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监事由监事行委派行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参加选举,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列席理事会会议;(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各项工作;(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第四节 委员会和秘书处第三十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委员会,聘请顾问。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经四川银监局审核,报民政厅备案。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专业委员会委员推荐产生,也可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四川银监局必要时予以协调,第五节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厅审批、登记。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协会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四川银监局推荐。第四十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第四十一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第四十二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监事会会议;(二)列席理事会会议;(三)主持监事会工作。第四十三条 协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人选由协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后聘任,并报民政厅备案。秘书长担任协会理事,任期2年。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负责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决定聘任。第四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专职副会长决定;(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五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三)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九年以上,并在金融机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五)热爱协会工作;(六)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七)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六条 四川银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可由会员推荐,也可向社会招聘。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一)会员缴纳的入会费和年费;(二)接受捐赠和资助;(三)协会开展各种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九条 协会年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第五十条 遇有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五十二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第五十三条 除协会解散外,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及分担金。第五十四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五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四川银监局和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五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第六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第六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四川银监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三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六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银监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4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经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牵缠
工农中建交,一般的银行都属于会员单位。 各种城市商业银行,农商银行,各地信用社,很多资产管理公司也是。 你去网上一搜就有很多。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中信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华夏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招商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兴业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恒丰银行 浙商银行 上海银行 北京银行 天津银行 重庆银行 西安市商业银行 南京银行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成都银行 渤海银行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黑龙江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社 青海省农村信用社系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 辽宁省银行业协会 湖北省银行业协会 海南省银行业协会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 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 青海省银行业协会 厦门市银行业协会 安徽省银行业协会 河南省银行业协会 河北省银行业协会 内蒙古银行业协会 山西省银行业协会 深圳市外资银行同业公会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三井住友银行 华一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菱东京日联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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