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承销规定

桃源望断无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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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易碎请勿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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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并提供相关服务,证券公司收取佣金作为报酬的证券中介业务。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证券经纪商,其作用是充当证券买方或者卖方的经纪人,按照客户的要求,迅速执行指令完成交易,代办相关手续,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   目前,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证券交易制度的特点,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限定和分类。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将经纪业务分为五类,专门有五种经纪人办理:(1)佣金经纪人,专门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取佣金。(2)二元经纪人,接受佣金经纪人的委托买卖证券。(3)专业经纪人,专门买卖证券交易所某一柜台的一种或几种证券。(4)零股经纪人,专门办理l股至99股之间的证券交易。(5)债券经纪人,在债券交易厅中代理客户买卖债券从中收取佣金。伦敦证券交易所将经纪业务分为两类,由两种经纪人来完成。(1)证券经纪商,纯粹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中收取佣金,本身不买卖证券。(2)证券买卖商,主要为自己买卖证券以获取利润,有时也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取佣金,证券买卖商必须严格区分自营买卖与代理买卖,且须向客户说明。  目前,我国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交易,在证券交易所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由于集中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严密性和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广大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经批准并具备一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代理买卖完成证券交易。从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实际运作情况看,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A股、权证、封闭式基金及债券代理买卖业务,所有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部都可以经营此项业务。第二类是B股代理买卖业务,由B股特许证券商代理。B股特许证券商又分为境内B股特许证券商和境外B股特许证券商。境内B股特许证券商代理B股买卖业务,可以在其已开通交易的A股席位上进行;境外B股特许证券商可通过其拥有的B股特别席位完成代理买卖业务,也可以委托境内B股特许证券商完成代理买卖业务。  我国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主要通过证券公司设立的证券营业网点进行,通过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等分支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经纪业务的竞争日趋激烈,证券公司开始尝试以营业网点为基础推行经纪人制度。在传统的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内的柜台人员以外,出现了证券经纪人,专门从事客户开发、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等业务。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有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类。柜台委托是委托人本人或者由其代理人到证券公司营业柜台办理委托手续。非柜台委托以下列方式进行:(1)电话委托,投资者通过电话转委托或者电话自动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2)传真委托或函电委托。(3)自助终端委托。这是目前最常见的自助委托方式,由委托人通过证券公司营业网点设置的专用委托电脑终端,凭证券交易磁卡和交易密码进入电脑交易系统下单。(4)网上委托,由委托人通过互联网进入证券公司电脑系统自行将委托内容输入交易系统。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批准,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2)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3)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4)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5)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6)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7)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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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不到的路就算了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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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邮差惹尽尘埃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6年公布施行、2018年第七次修订,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的规章。办法分总则、定价与配售、证券承销、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共6章43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充分借鉴前期科创板和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成功经验,对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完善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平衡好发行人、承销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实现新股市场化发行。

统一沪深市场证券发行承销主要制度,规章层面明确定价、配售、发行程序、信息披露和监管处罚等制度的重点问题,证券交易所制定修订本所统一的发行承销细则,根据板块定位对网下投资者范围、网上网下回拨比例等制度作出差异化安排,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切实落实注册制改革监管转型要求,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明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一线监管,中国证监会负责统筹协调和对其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督促市场各方归位尽责。

历年版本

1、第37号(第一版)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

2、第69号(第二版)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3、第78号(第三版)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8日起施行。

4、第95号(第四版)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

5、第98号(第五版)(最新版)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3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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