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需要保守的秘密

断桥上的吉他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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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三项义务:一是依法履行职责;二是对某些事项的保密义务;三是廉政执法。   依法履行职责就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在执行公务进行检查或调查时应首先向被管理者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证件可以是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专门的有效证件。出示证件就是表明该工作人员具有对有关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资格。否则被管理者有权拒绝其检查和管理。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是对其知道和了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有义务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和经营信息如经营决策、客户名单等等。成为商业秘密必须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权利人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无权泄露。作为从事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因为职务的需要,对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经营机构以及一些服务性机构的情况和信息一般比较了解,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外,作为掌握其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应遵守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则,也要为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保守秘密。如果违反了这个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具有一个廉洁公正的证券监督管理队伍是至关重要的,证券法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依法行使职权提出了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首先应当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忠于职守就要求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不能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公正廉洁就要求对于与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证券业、证券市场的事宜,工作人员必须回避;对被管理者一视同仁,秉公执法;禁止参加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场所娱乐活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地向其被管理对象索取礼品、服务和各种形式的贿赂,或者接受这些人员、机构的礼品、服务和各种形式的贿赂。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包括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利益买卖股票;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职;也不得与由于履行其职务而发生联系的机构协商今后在该机构任职的事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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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泄露客户和所属机构的相关信息。包含三类秘密(商业秘密,客户秘密,内幕信息)。要求做到:保守客户秘密,不得泄露所属机构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获得的内幕信息。其他相关职业要求有:掌握守法合规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掌握诚实守信的含义及基本要求、掌握专业审慎的含义及基本要求、掌握客户至上的含义及基本要求、掌握忠诚尽责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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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守秘密的含义  保守秘密,是指基金从业人员不应泄露或者披露客户和所属机构或者相关基金机构向其传达的信息,除非该信息涉及客户或潜在客户的违法活动,或者属于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或者客户或潜在客户允许披露此信息。保守秘密是基金从业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基金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规范。对所有的基金从业人员均有约束效力。  基金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接触到的秘密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商业秘密;二是客户资料;三是内幕信息。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被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而言,从机构运营的角度看,可以包括对证券市场的分析报告、对某一行业的研究报告、投资组合、投资计划等;从机构内部治理的角度看,可以包括内控制度、防火墙制度、员工激励机制、人事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2)客户资料主要是指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个人的身份证信息、移动电话号码、家庭成员信息、财务状况、投资需求等。这些资料往往属于客户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隐私。保护客户隐私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职业道德的要求。另外,这些具有投资需求。客户的名单,本身也是一种商业资源,一般也属于机构的商业秘密。  (3)内幕信息是指会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的重要的非公开的信息。这些内幕信息也属于基金从业人员需要保守秘密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保守秘密与守法合规中的举报他人违法行为并不冲突。职业道德要求基金从业人员保守秘密的信息是内容合法的信息,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秘密,应该积极监督和举报。  二、保守秘密的基本要求  保守秘密,要求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向第三者透露作为秘密的信息,也不得公开尚处于禁止公开期间的信息。具体而言,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应当妥善保管并严格保守客户秘密,非经许可不得泄露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且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均不得泄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2)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各相关方的信息及所属机构的商业秘密,更不得用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内幕信息。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保密制度,不打听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秘密,不与同事交流自己获知的秘密。如果某一秘密已经被泄露,应当尽快通知有关部门  做出补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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