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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内部控制应当贯彻的原则 2.内部控制制度机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1)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健全证券公司行为准则和员工道德规范,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 (2)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及客户托管的证券等行为,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 (3)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确保净资本符合有关监管指标的要求。 (4)加强法人统一管理,建立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明确界定部门、分支机构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经营管理职能。证券公司业务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5)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经纪、自营、受托投资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相对独立。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 (6)不断完善业务、财务、人力资源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自身实际加强业务运作的后台管理,完善集中清算、集中核算、客户资料集中管理等制度。提高实时预警、监控、防范风险的能力。 (7)建立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完整体系,运用包括敏感性分析在内的多种手段,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化解方法。 (8)建立健全包括授权管理、岗位职责、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在内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经纪、自营、投资银行、受托投资管理、研究咨询以及创新业务等制定统一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针对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风险性质,制定明确的控制措施。 (9)大力加强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的风险控制,建立自有资金运用的决策、审核、批准、监控相分离的管理体系,加强资金额度控制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控,对资金异常变动和大额资金存取等行为重点监控。建立畅通、高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重大HI··项报告制度,以及内部员工和客户的信息反馈机制,确保信息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及监督检查部门及时了解证券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投诉、可疑事件和内控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10)真实、全面、及时地记载各项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建立完备的业务台账系统,并通过业务台账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交叉印证,防止出现账外经营、账目不清等问题。 (11)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密押等的管理。重要合同和票据有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专门措施。证券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电子印鉴等的保管、审批、使用等应适当分离、相互牵制。 (12)加强对各类档案包括各种会议记录与决议、经营协议、客户资料、交易记录、凭证账表、投诉与纠纷处理记录以及各类法规、制度等档案的妥善保管和分类管理。 (13)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和预案。 3.内部控制的组织结构要求 证券公司应依据所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设立严密有效的三道业务监控防线: (1)建立重要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第一道防线,并加强对单人单岗业务的监控。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的第二道防线。 (3)建立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岗位全面实施监控、检查和反馈的第三道防线。 (二)证券公司各类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经纪业务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 自营业务内部控制 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1)建立健全自营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加强对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等的决策管理。 (2)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3)建立健全自营业务的授权体系,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4)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交易记录、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应相对分离;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研究报告、风险评估及决策记录。 (5)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自营账户应由独立于自营业务的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自营账户审批和稽核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变相自营、账外自营、出借账户等风险;防止自营业务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混合操作。 (6)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加强电子交易数据的保存和备份管理,确保自营交易清算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确保自营部门和会计核算部门对自营浮动盈亏进行恰当的记录和报告。 (7)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部门或其他独立监控部门负责对证券持仓、盈亏状况、风险状况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并定期对自营业务进行压力测试,确保自营业务各项风险指标符合监管指标的要求并控制在证券公司承受范围内。 (8)加强对参与投资决策和交易活动人员的监察,通过定期述职和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提高其自律意识,防止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9)确保自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司推荐、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杜绝虚假承销行为 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保本保底所导致的风险 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以及利益冲突等的风险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内部控制 (三)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相关规定 1.证券公司对业务创新应重点防范违法违规、规模失控、决策失误等风险,始终坚持合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加强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 2.建立完整的业务创新工作程序,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对可行性研究、产品或业务设计、风险管理、运作与实施方案等作出明确要求,并经董事会批准。 3.新业务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与评价机制 1.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证券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并形成相应的专门报告。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证券公司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实施必要的检查,督促董事会、经理人员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并对督促检查不力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3.经理人员:证券公司应有高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该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可列席证券公司任何会议。负责监督检查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业务部门。 4.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具体作业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自我检查评价。 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证券公司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并及时加以纠正。 【监督检查部门】 证券公司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或岗位,独立履行合规检查、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等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 对证券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应同时向经理人员和监事会报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与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常规稽核、非常规稽核,并将检査结果报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星沉月落夜闻香
一、执业行为
1.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奖励信息等其他信息,会员应自收到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奖励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信息系统申报。
2.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作出的处罚处分信息,会员应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3.经规定途径采集的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会员应自收到撤销、变更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4.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5.查询诚信信息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备的,协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年~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年~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7.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8.对提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9.财务顾问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数字证明文件:
①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发行保荐、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经验,且至少为3个证券发行承销或保荐、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字人员的相关证明。
②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记录的说明。
③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说明。
④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二、证券经纪
1.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2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
2.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3.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 不少于3年。
4.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5.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任一次,强制离任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证券投资咨询
1.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①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②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3.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其不得少于5年。
四、财务顾问
1.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数字条件:
①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②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2.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提交的数字文件:
①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②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③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业务:
①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②最近24个月内因执行行为违反行业规范 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③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4.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五、证券承销与保荐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符合: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2.保荐工作底稿保存期不少于10年。
3.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等,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证券自营
1.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3.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数字监管:
①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日营业务情况等。
4.存在超比例持仓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5.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①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②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③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④持有一张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报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0%
7.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七、证券资产管理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2.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4.合格投资者是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①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②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6.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八、其他业务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②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③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3.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证券可以冲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
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证监会转融通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6.证券公司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资料期限不得少于5年。
7.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12,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13
8.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与你的遗像合个影与你的遗物道个别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包括有包括《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科,今天深空网就跟大家讲解《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科目特点及所考察内容,下面我们来看看吧。《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科目特点《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科目从字面上来看可以知道,其内容基本以证券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条文、证券业务规范等为主,主要偏向于文科理论性知识点,比起《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来说,《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会相对比较枯燥,由于需要记忆的内容比较多,大家在学习时不能死记硬背,一定要使用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通过思维导图、图表等方式来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科目学习建议1、以考纲、教材为核心根据往年的考试情况来看,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内容基本上都围绕教材、考纲进行出题,大家在备考时,必须要将教材及考纲内容全面读透和理解,将知识点融会贯通,基本上通关证券从业考试没有太大问题。2、配合网课学习别以为《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科目内容都是法律法规就会很容易理解和掌握,尤其对于零基础、非专业的考生来说,教材中还是有部分内容是比较专业、难以理解的,所以要想学好这方面内容,建议大家可以配合教材、网课形式进行加强学习,从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这样才能更好地去掌握所学的内容。3、勤练习光靠阅读考纲和教材是不行的,要想真正巩固所学内容,也必须要多练习,做好能够配合老师讲解才能做到将所学知识点掌握。在做题过程中也必须要做到多思考、多总结,进一步加强自身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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