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对执业药师的风险

兒時的哭泣現在的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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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不住深海的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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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申少铁)为完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度,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国家药监局对《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于日前正式对外发布,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见稿》强调了违法行为的处罚。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件,一经发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使用单位责任。未按执业范围、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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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娘你装的好像赢了全世界

我们中国有句古话“是药皆有三分毒”,说的很对,不管是治病良药,还是稀有补药,只要你使用不当(用法、用量、用时……)都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毒害。社会在不断进步,医药科技也在不断发展,在这个阶段国家国务院的医改政策也应该与时俱进,为此,我认为此时正式启动药师法立法工作是很明智的。不论是站在科学制药、用药的立场,还是立足于我们自己的健康要求。此举的施行都是极为可取的,如果你对药师的职责所在进一步深入了解,你就不难发现国家的良苦用心了。 一下内容是我在百度文库里查阅所得,希望大家通过对这方面知识了解后,能更好的接受国务院的医改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内容出自:@1,sz@224_220,ta@iphone___3_534)1、执业药师必须遵守执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由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及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一、主要职责执业药师有权依法开办或领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申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的必备文件;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中,执业药师必须对药品质量负责; 执业药师有权参与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各环节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制订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执业药师对企业和部门领导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的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或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执业药师有责任对处方提出质疑,有查证处方的法律及职业责任;执业药师有指导患者用药的责任;一个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二、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热爱医药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基本准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三、知识水平熟悉《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GMP》、《GSP》等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的各项法规、条例和规范;掌握医药专业理论和技能,掌握现代医药企业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不断更新知识,注意国内外医药信息收集和整理,掌握最新的医药知识和先进的医药技术,以保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准;熟悉与医药相关的综合知识;掌握一门以上医药专业外语。四、业务能力正确理解、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的重大问题能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具有独立依法执行业务的能力;善于吸取国内外经营管理经验,结合企业实际和市场变化情况,改革创新,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按照企业经营目标,科学地组织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对药品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监督,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五、文化程度、经历与身体素质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考试或考核、认定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条件;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为了全国人民的健康用药,国务院的医改“药师立法”工作已经正式启动,相信在今后的生活中人们就会买到健康的药、安心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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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麦麦小当麦麦麦小夕

执业药师做企业负责人负有全部责任,新版药品管理法规定,企业销售假药企业负责人十年之内不能经营药品还要判刑,执业药师证也取消了,现在福建很多药店,包括(福建前几天各大报纸登载连锁药店)都在卖回收药你能保证是真药还是假药,所以还是别乱挂。质量负责人不用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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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珍惜

执业药师法规内容考点:一、药品研制和注册考点1:国家支持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等的新药研制。考点2: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考点3: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考点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考点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自行生产药品,也可委托生产药品。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考点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义务,并与其承担连带责任。考点4: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受让方应当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三、药品生产考点1: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①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②有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③有质量管理和检验的机构、人员及仪器设备;④有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考点2: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考点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四、药品经营考点1: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①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②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③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④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考点2: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考点3: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五、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考点1: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考点2: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①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②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③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六、药品上市后管理考点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考点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考点3: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在5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考点4: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②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③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七、药品价格和广告  考点1: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考点2: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八、药品储备和供应  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九、监督管理  考点1:假药的认定  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③变质的药品;  ④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考点2:劣药的认定  ①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②被污染的药品;  ③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④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⑤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⑥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⑦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考点3: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十、法律责任  考点1: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10五倍以上三1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考点2:生产、销售假药的:  ①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②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30倍的罚款;  ③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④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10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考点3:生产、销售劣药的:  ①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20倍的罚款;  ②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③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考点4: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50万元的罚款。  考点5: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  ①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3倍的罚款;  ②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15日的拘留。  考点6: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②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15倍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③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20万元的罚款,10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15日以下的拘留;  ④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考点7: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手段取临床试验、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或药品注册等许可的  ①撤销相关许可,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50~50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20万元的罚款;  ③10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15日的拘留。  考点8: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考点9: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千元的,为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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