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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凉恋夏
从这起案件当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警示作用,各个银行部门应当加强对于职工的监管与管控,避免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从而导致银行内部的资金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这样做的话更有利于后续的发展和进步。
良人等你归
法律分析:(一)具备现金来源和接受现金的便利,打“现金”的主意。
银行一线工作人员,每天从早到晚都和现金打交道,工作中手里整点的钱。和班后自己兜里消费的钱反差特别大,环境的熏染和金钱的诱惑,往往会使个别从业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于是,个别人在“钱来钱去”中寻机作案。如某支行出纳负责人辛某利用职务之便做阴阳帐,盗用密码,互划帐款等手法,使帐款相符、帐面假平,掩盖库存余额实存数。6年中辛在其岗位,累计窃取库房现金256万元,已被法院无期徒刑。
(二)具备资金划拨和业务工作的便利,打“票据”的主意。
银行业务工作流程更换代较快,特别是综合处理系统和储蓄(3、0版)处理系统上线后,“5031辖内往来”科目的核算和管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个别人在系统升级后钻“5031辖内往来”报单当日未达到空子,在“报单往来”中寻机作案。如某银行上半年通报的6起案件中,多数是利用职务及综合柜员工作之便,通过储蓄与对公“5031辖内往来”票据挪用资金,累计涉案总金额1518、3万元。
(三)具备“贷款发放权”和参与(三查)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
随着世行项目的开发运用,银行的信贷业务进一步趋于完善,贷款工作的安全系数明显提高。但由于贷款生效后,贷款资产质量在帐面反映存在滞后性,潜在风险形成的最终损失,要在贷款发放若干年后才能为显现出来。这样,给心存侥幸见钱眼开、“胳膊肘往外扭”录求既得利益的个别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帮助企业对付银行,套取银行信用。如某支行信贷员张某负责贷前调查,为企业贷款二百万元,放款后的第三天便收受该企业20万元。事隔一年半后,张某的腐败行为才暴露,现已被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南方有姑娘北海有情书
案情简介 朱某原为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一储蓄所的代办员,2000年6月23日,朱某与该农行支行解除了劳动关系,朱某在离开时,私自留存了一份空白的、加盖好农行印章的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2000年9月26日,朱某将存单填写、涂改成面额为10万元的五年定期存单,以吸储为名,许诺%的年息,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朱某将该款用于私人借贷和使用。案发前朱某已归还张某7万元,案发后朱某又归还本金和利息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理由是朱某变造了虚假的银行存单,扰乱了国家金融机构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应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由是朱某填写、涂改银行的存单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张某处取10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对其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罪。理由是: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系手段,其从张某处以吸储为名取张某10万元的行为符合金融凭证罪的构成,应以金融凭证罪定罪量刑。 评析意见 本案中,朱某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变造了银行的存单,二是以高息吸储为名,使用该变造的存单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粗略地看,其行为涉及到了数个条文和罪名:一是变造金融票证罪,二是金融凭证罪,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是罪。这里面既涉及法条竞合犯问题,又涉及牵连犯问题,极为复杂。要对朱某的行为准确的定性,必须对朱某的行为性质、各行为之间的关系、所涉及的各罪名的犯罪构成以及各罪名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正确地对朱某定罪量刑。 一、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方面。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朱某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二)犯罪客体方面。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影响了金融票证应有的信誉,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符合该罪的犯罪客体。(三)犯罪的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从朱某私自留存空白的、加盖好印章的存单到将存单涂改、填写成面额10万元的五年定期存单,其所有行为都证明了其主观上是故意的。(四)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朱某对该空白存单通过涂改、填写等行为,非法加以改变,系变造的行为。故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 二、朱某以高息吸储为名,使用该变造的存单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的行为。 该行为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了规定,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本案朱某的行为而言,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尽管朱某从张某处取得10万元是以吸储为名,但其行为并未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标准,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显然,朱某仅向张某“吸储”,其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朱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朱某的该行为构成金融凭证罪。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金融凭证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朱某符合主体条件;(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本案中朱某的行为,既侵害了国家的金融凭证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本案中,张某所使用的变造的银行存单是其本人所变造的,其主观上显然出于故意。(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结算凭证进行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朱某使用了该变造的存单,且对张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了张某10万元的欠款,数额达到了较大的标准。从以上一系列分析可知,朱某的行为符合金融凭证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罪。 这里需要提到的是,有些观点认为金融凭证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朱某的行为看不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朱某不应以金融凭证罪定罪。笔者认为,犯罪目的是犯罪的选择要件,它不是所有犯罪都要具备的条件,只是某些犯罪具备的要件。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的,非法占有目的就是该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否则,不能人为地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某种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并未规定金融凭证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非法占有目的不是金融凭证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行为人朱某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不影响其金融凭证罪的构成。 三、对朱某行为的定罪。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认定朱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他的三罪即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凭证罪、罪如何对朱某适用呢?首先,金融凭证罪与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属于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即特殊优先适用原则,应排斥适用罪条款,而应依特别法条即金融凭证罪定罪量刑。其次,朱某变造银行存单后又用于取财物,属于牵连行为,即变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凭证罪属于牵连犯,其中变造金融票证罪是金融凭证罪的手段行为。对于牵连犯,适用的规则是择一重罪处罚,两罪中金融凭证罪较重,所以对本案行为人朱某应以金融凭证罪一罪定罪处罚。
浪女无家孤女无爱
对于银行职员监守自盗,要做到防患未然真的是颇有难度。因为一个单位的内控制度很容易被领导层绕过,当有人蓄意舞弊的时候,我们只能求助于内审的事后发现或者内部控制没有失效的部分。但是,完善的制度、良好的教育,尤其是对职员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还是可以起到一定预防效果的。所以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建设内部控制环境,从人员遴选和加强教育上着手。
另外,具体到本案的治理方法如下:此案例是金融凭证案件中的一例,其作案手段与一般金融凭证案相同,就是通过盗用公司印章伪造转账凭证,然后利用转账凭证将公司的款项转账到自己事先开设的账户。该犯罪案件主要利用了两个漏洞:
1、企业印章的外露,如果企业管理不善,员工私自将印章泄漏给外部人员,那么就会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2、银行防伪技术还不够好,犯罪分子利用盗用的企业印章伪造的转账凭证,银行系统竟然毫无觉察,因此银行在转账支票的验证过程中存在欠缺。知道了这两个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的漏洞之后,我们就不难知道防范该类犯罪行为的方式了。
首先,对于企业而言,企业要加强印章管理工作,对保管印章的人员要进行素质教育,加强他们防范印章被外人盗用的风险和意识。公司印章是公司的重要机密,任何人都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其次,对于银行而言,银行系统首先要制定严格的票据处理程序,在员工收到转账支票的时候,一定要认真检查,转账支票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正确,印鉴是否正确,而且要利用银行的防伪系统进行验证。因此银行一方面要严格培训职工的技术,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利用更加高级的防伪仪器进行票据的验证。只有企业和银行两方面的紧密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分子作案得逞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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