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6
浏览数
9466
过往光影流年时光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其中:
1、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资产管理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含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机构)的从业人员,需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需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
3、在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的人员,需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考生可根据需要选择参考科目。
阳光蓝天大海白婚纱我们携手步婚姻殿堂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一) 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 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 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四)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第七条 基金业协会依据其制定的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可以采取约谈持牌负责人、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了解基金管理人诚信状况。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第九条 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交易所申请开立基金相关账户。
妈妈是美人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1,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规范,科目2,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第1、2科目或第1、3科目考试合格者,可申请注册基金执业资格。
1、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资产管理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包括基金销售、股份登记、估值、投资顾问、估值、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的从业人员应通过科目1和科目2。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科目一、科目二或者科目一、科目三。
3、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推广及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通过科目1和科目2,或科目1和科目3,考生可根据需要选择参考科目。
那年我们的秘密有多美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我们的爱长不大情长久不过时光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统称账户开立人)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作为监督机构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第五条 账户开立人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者撤销销售账户。销售账户应当由账户开立人总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总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总账户)和分支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分账户)。销售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总部名义使用的,用于归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并可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销售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使用的,用于向销售归集总账户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开立多个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内部账户可以视为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第七条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支付归集总账户和支付归集分账户。支付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在监督机构开立的,与基金销售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支付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只能开立一个支付归集总账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可以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支付归集分账户,但是在每家商业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支付归集分账户。第八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注册登记账户和募集验资账户。注册登记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交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募集验资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暂存认购资金的销售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开立多个注册登记账户。对同处于募集期的不同基金的认购资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使用不同的募集验资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募集验资账户的,应当与监督机构约定在募集验资完成后该账户的处理方式。第九条 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监督协议和账户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中国证监会或者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异议回复的,账户开立人可以启用销售账户。第十条 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变更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账户开立人撤销销售账户时,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并将销售账户内资金转移至其他销售账户或者返还基金投资人。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撤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可以在支付归集总账户内为基金投资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备付金账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为备付金账户记录资金明细。备付金账户可以视为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一个备付金账户只能与基金投资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的一个银行结算账户关联。基金投资人提交申购(认购)申请,且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扣划备付金账户中留存资金成功的,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认购)申请即为有效。
优质金融从业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