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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安分点吗
一、券商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券商尽职调查是基于主办券商的角度开展的,尽职调查以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为目的,以满足:(一)、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善。二、尽职调查的依据券商尽职调查的主要依据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其中,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三、券商尽职调查的方式券商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项目小组应判断专业人士发表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议或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充分的,项目小组应独立调查。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四、券商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法律问题及规范根据转让说明书的结构券商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分为:(一)公司治理(二)公司合法合规(一)公司治理1、“三会”的建立及运行状况2、董事会对治理机制的评估3、公司治理4、公司股东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状况6、独立性7、同业竞争8、制度建立、执行情况9、管理层诚信状况1、“三会”的建立及运行状况尽调事项:公司三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状况,履行职责情况,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是否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注意问题:在股改的时候应规范公司的“三高一层”存在家族成员控制董事会情形的,适当引进管理层或外部监事,监事不再由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家庭成员等家属担任。公司经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执行,提早适应挂牌后的信息披露要求。案例:某公司在股改时,选举控股股东的堂兄担任监事,后在券商,律师的督导下予以变更。2、董事会对于治理机制的评估尽调事项: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治理机制进行讨论评估,内容包括公司现有管理机制在给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以及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所存在的不足以及解决办法等。注意问题:一般作为一项议案,加在挂牌前的最后一次董事会中。3、公司治理尽调事项:“三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运行;“三会”决议执行;关联交易的表决权回避等。注意问题:(1)有限公司阶段可能会存在“三会”召开不规范、会议材料保存不完善的情况;(2)股份公司阶段“三会”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召开,建立完整的关联交易制度并实际执行;(3)无论有限公司阶段还是股份公司阶段,涉及重要事项(借款、担保、投资等)的,均应履行公司决策程序。4、公司股东尽调事项:股东适格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权限、争议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合规性;股东的关联状况;专业投资机构;关联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锁定。注意问题:股东适格?解决方式?①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党政机关干部、职工;③处级以上领导人员配偶、子女或其他直系近亲属;④县级以上党和国家退(离)休领导干部;⑤国有企业领导人及其配偶、子女;⑥现役军人;⑦县级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干部;⑧银行工作人员;⑨其他。案例:某公司多名股东为军人股权受限及争议状况受限(质押):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为公司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贷款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公司决策程序,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及其他争议,原则上不影响挂牌。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主要关注行权的可能性,即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权属的变化,以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对于司法冻结,是否需要挂牌前解决的参考标准:是否存在股权纠纷及其他争议,是否会影响股权稳定性。案例:公司股东为公司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股东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国有企业(充分授权)、共同控制(夫妻或其他近亲属、管理层等)报告期内的变更以及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非货币出资非专利技术出资(常见):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出资;债权(湘佳牧业831102)价值评估(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值的合理性)权属;移交。非专利技术出资:①是否属于职务成果获职务发明②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③是否已经到位规范措施:货币置换(补实出资)天海科技(831261)(房产、土地)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 备案: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备案专业投资机构及对赌与公司的对赌应予解除;与控股股东对赌,不能影响公司的稳定性,做到充分的信息披露,要点还是对赌能否马上被执行,以及执行对控股股东,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以及影响的具体方面详细披露。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尽调事项:公司董事、监事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业经历(参加工作以来的职业及职务情况);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本人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对外投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注意问题:职业经历不连续任职资格: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最近24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内核要点)通过简历检查关联方“董监高任职或投资的企业”6、独立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分开情况)尽调事项:业务独立性: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行为。资产独立性: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权属;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账款、预收及预付账款。人员独立性: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独立管理。财务独立性:公司会计核算体系独立,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机构独立性:公司的机构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注意问题: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在挂牌前应当予以返还,并支付占用费 建立相关制度 规范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承诺函公司无偿使用控股股东资产(房产、土地等)应当签署相关协议。挂牌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能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任职。案例:挂牌公司无偿使用控股股东的房产
无敌软妹噼里啪啦
以下内容来源知乎,供参考:整个IPO的尽职调查可以分两个部分,初步尽调和全面尽调。初步尽调会计师是主力军之一,很多早期的项目我们都会希望会计师第一个进去摸底,一般初步尽调会计师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治理结构、主要产品等,较为简单);2、财务情况(摸清楚企业到底真实收入和利润如何);3、会计核算情况(重点,对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给一些建议);4、内部控制情况(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给一些建议);5、税务情况;7、关联方和关联交易;7、财务独立性等。基本情况、税务情况、关联方关联交易、独立性等律师在初步尽调也会关注,同时他们还关注会计师不太关注的以下几点:1、股东情况;2、主要财产权属;3、重大合同;4、环保和产品质量;5、劳动用工问题;6、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我们券商的初步尽调则在关注财务状况、经营合规、资产权属、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提出企业的主要问题和风险揭示(有没有IPO的实质性障碍)以及企业下一步的改制方案设计。应该说在细节上没有会计师和律师摸的仔细,但是会把握大问题,同时给出下一步的操作方案。进入到全面尽职调查阶段之后,会计师的工作的确就不能称之为尽职调查了(不考虑财务核查),应该是上市审计,而且他们相比律师,工作相对更独立点,节奏更快一点,一般我们会喜欢会计师自己用个办公室(毕竟他们人也多),券商和律师共一个办公室,方便律师发现问题,可以及时讨论。会计师的审计结果是我们招股书分析的前置工作,因此会计师都是约好时间进场审计,审完就匆匆赶去下个项目,券商和律师则还留在现场全面尽调、收集底稿,同时制作材料。全面尽调过程中,律师和券商主要关注的问题一楼回答的很好了,不赘述了。回答楼主问题,尽调内容各有侧重,而且尽调不是每次都能发现所有问题的,每个机构派出的人员的背景、资历也不相同,多做一遍发现问题的几率会大一点。更多内容参考:
萌蠢我
1、律师与会计师的尽职调查内容尽职调查内容方面,律师和会计师的重叠部分比较少,基本上是一个法律一个财务。律师:公司设立及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与组织结构;员工与社会保障;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主要资产权属、经营资质及特许经营情况;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监高;三会;重大诉讼会计师:关联交易;会计与税务;内部控制以上每块内容的具体尽职调查方式,可以写成一本书,本题也不需要展开了。两者的重叠部分主要包括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诉讼。这些事项律师关注事项的存在和完整,会计师关注事项对财务报表和披露的影响,总的来说是各干各的活。2、券商的尽职调查内容从法规来说,券商=律师+会计师+业务与技术+募投。也就是说,律师和会计师做的尽职调查内容,券商全部都要做,而且除此之外,还要对公司所处的行业、公司核心技术及募集资金投向进行分析。对于券商与律师、会计师工作重叠的部分,随着监管环境的变化,处理方式也在变化,总的趋势是越来越严格。2012年财务大检查之前:券商可以合理利用律师、会计师的工作成果。在这一时期,已经由律师、会计师执行尽职调查程序的事项,券商可以不再重复执行,而直接利用其结果。例如,券商可以直接以审计的财务数据,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而不需要再去调查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这是接近于美股的时期。2012年财务大检查之后:券商进行独立、审慎核查。这就是目前所处的阶段,在监管层强调“独立”核查后,券商基本上需要将律师、会计师执行的尽职调查程序全部重新执行一次。如果律师、会计师出具的文件出现虚假陈述,只要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引用,券商也要承担责任。例如,原本只需要由会计师执行的穿行测试、细节测试、函证,券商也必须执行,近期有的项目甚至需要券商复核现金流量表和成本倒轧表的编制过程。3、实际执行情况但是,券商一个IPO项目组可能就4-6个人,这里面只有1个人负责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1-2个人负责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而律师一个IPO项目组可能有2-3个人,会计师一个IPO项目组可能有8-10个人,所以要券商完全独立重复律师、会计师的工作,难度非常大。因此,实际上对于具体事项,券商与律师、会计师会有适当分工,以其中一方为主,其他各方共同参与。比如董监高调查表,可以请律师设计表格,券商认可,但访谈的时候必须券商也要在场。比如函证,可以请会计师帮忙填写,但收发过程必须由券商独立进行。这种分工并无统一标准和尺度,基本上由各项目组自行把握,同时需要考虑券商与律师、会计师的业务合作关系,以及项目组成员之间的私人关系。4、为什么券商需要独立调查?因为律师归司法部管,会计师归财政部管,证监会只能管券商,所以在证监会层面,只能让券商承担全部法律及财务问题导致的后果。只是他的回答比较短,居然没什么人去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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