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者需要证券会审查

心意成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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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泪只是懦弱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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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年检,成绩合格证不等于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一门基础和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考生,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符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可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证书。执业证书自取得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具体年检事宜请咨询相关所在机构或关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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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不了你的笑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的证券从业资格需要年检,符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可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证书。执业证书自取得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具体年检事宜请咨询相关所在机构或关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的相关公告。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方式:自2015年7月起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报名参加入门资格考试。入门资格考试合格的,均可参加专业资格考试和管理资质测试。(一)年满 18周岁;(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 70元,缴付方式、收据、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协会网站报名须知。考试科目:入门资格考试科目设定两门,名称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各专业资格考试设相应考试科目1门。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和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的考试科目分别对应为《投资银行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各管理资质测试的考试科目均设1门,分别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题型题量:入门资格考试的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考试题型均为选择题,考试题量均为100题。各专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80分钟,考试题型均为选择题,考试题量均为120题。各管理资质测试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考试题型均为选择题,考试题量均为120题。合格标准:入门资格考试注重考查必需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法律法规,以应知为主,通过入门资格考试人员应基本具备证券业务素质和证券业务操守。专业资格考试突出考查必备的业务流程、业务标准和业务技能,以应会为主,通过专业资格考试人员应基本胜任业务工作。管理资质测试集中考查法定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标准,以合规为主,通过管理资质测试人员应掌握主要的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合格成绩有效期:各类资格考试测试满分均为100分;达到60分及60分以上的考试测试成绩,视为合格成绩。合格成绩的有效期实行分类管理:1、入门资格考试合格成绩长期有效。2、考生取得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后,应当每年参加并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应业务培训;未按要求完成相应业务培训的,其合格成绩不再有效。3、管理资质测试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维持3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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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涩不及当初聚散不由你我

需要年检,成绩合格证不等于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一门基础和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考生,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符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可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证书。执业证书自取得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具体年检事宜请咨询相关所在机构或关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的相关公告。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

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可以自选。基础科加任意一门专业科即可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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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心如梦梦醒时分

证券从业证是通过公司向协会申请的,必须按规定年检,如果只是考试通过了,现在并没有在证券公司上班,其实就相当于你未取得资格证书

就不需要年检。以后从事这一行申请了证书再开始留意证书年检。考试通过了,没干证券,那就无需年检。

扩展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是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简称。该证书是全国性质的资格认证考试,是国家金融机构进行认证的资格证书。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行业的入门考试。

65评论

别闹了他已离开

证券从业水平评价测试不需要进行审核,考试采取诚信报名。证券从业水平评价测试网上报名需填写的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国籍、电子信箱、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市、通讯地址、邮编、民族、学历、职业、证券行业从业年限、工作单位、职位、工作总年限等。

证券从业水平评价测试报名前,需阅读承诺书内容,接受承诺书内容。

我自愿报名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已阅读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在考试过程中我将自觉遵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现郑重承诺:

1、报名时所填写的身份证号、学历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提供虚假证明和信息,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2、保证参考人本人持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3、本人已阅读报考条件、考试纪律、违纪处理及相关要求,并承诺遵守资格考试报考的有关要求,保证填报的信息完整准确;

4、考试期间本人自觉服从考试管理部门和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接受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维护考场秩序,遵守考场规则;

5、考试期间,本人承诺诚实守信,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服从处理决定,接受处理;

6、本人已周知《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认同并遵守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具有三十六个月以上工作经历;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行业机构已开具录用通知的大学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等人员。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或符合《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可报名参加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及证券评级等相关监管规定参加测试的人员,或通过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可报名参加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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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没给余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确认、撤销及有关事宜。第三条 证监会可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办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中介机构,指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下列法人:  1、证券公司;  2、信托投资公司;  3、证券清算、登记机构;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5、证监会或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  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系指前款第1项所列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系指前款第2项所列信托投资公司和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专营机构和证券兼营机构。第五条第2项所列人员应获得第十七条所列资格证书种类中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3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4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5项、第6项和第9项所列人员应获得投资顾问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8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证券中介电脑管理三种证书中的一种;  第五条第10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资格证书。第六条 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第五条所列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本规定第五条第1项所列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的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前款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第五条所列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七条 申请从业人员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1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在申请从事证券从业资格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5、具有证券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从事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它金融业务经验,或四年以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6、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过证监会指定培训机构举办的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或通过其它学习方式达到相应水平,并通过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7、自愿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业规范,接受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资格培训与资格考试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可免予资格考试的人员外,申请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者须通过资格考试。第九条 资格考试由证监会统一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由证监会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第十条 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培训规划及考试办法符合证监会制定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要求;  2、使用证监会认可的教材;  3、授课人中的数量、结构和专业水平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审核确认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的要求;  4、教学设施和组织规划经证监会审查符合要求;  5、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授课人员审核确认标准和前款各项规定的其它未尽事宜由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拟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者,应按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证监会依据第十条所列各项条件和全国证券业的分布情况指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 对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指定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第十四条 证监会依据本规定及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的有关文件对指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对教学不负责任、培训质量低劣、以及在培训和考试中弄虚作假者,证监会可撤销其指定培训机构资格,并追究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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