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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未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从业执业证书不予通过年检:(一) 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二) 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三) 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四) 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五) 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因第(一)、(三)项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因第(二)、(四)、(五)项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昧我
这是考试守则关于考试违纪部分的处理 八、考试违纪处理 根据《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参加考试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参加考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一年内不受理其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参加考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取消当场考试成绩、禁考一年、禁考两年及禁考三至五年的处理,并向考生所在单位通报其违纪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基金从业人员发生违规违纪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依据《基金法》等相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从业资格。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在第二百八十四条中新增加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更多详细信息可以见证券投资基金的官方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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