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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千代野崎君
严禁以任何形式为高利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和客户充当资金经纪人;严禁以他人或企业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供借款人以外的公司或个人使用;严禁违反国家规定,参与经营、经营企业,向借款人或者通过亲属收受股份;严禁违反岗位限制原则,在不兼容岗位兼职,进入银行核心业务系统进行会计处理;严禁保管业务专用章、借款合同专用章、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贵重文件;严禁违规代客办理金融业务,严禁通过本人个人账户与借款人进行资金往来;严禁代客保管身份证、收存存单等,代客签订银行凭证和合同。银监十禁:一、严禁为高利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以及客户之间等充当任何形式的资金掮客,或其中牵线搭桥帮助借款人筹措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并从中牟利。二、严禁借用他人或企业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供借款人以外的公司或个人使用(包括客户经理自己使用)。三、严禁参与经商办企业,向借款人参股或通过亲属参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贿赂,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四、严禁违反岗位制约原则兼职不相容岗位工作,以及进入银行核心业务系统进行账务处理。五、严禁保管业务专用章、贷款合同专用章、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六、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金融业务,通过本人的个人账户与借款人发生资金往来,以及参与本人管理客户的对账工作。七、严禁代客户保管身份证,领取和保管存单(折)、银行卡、有价单证、票据和印鉴、U-KEY等,以及代客户在银行凭证及合同(协议)上签字。八、严禁违反贷款尽职调查和面谈、面签制度,以及向本行提供不实的贷款调查、检查和评估报告等。九、严禁泄露客户信息,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客户信息,以及违规将客户信息资料带离工作区域。十、严禁不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或离职,以及人为造成本行贷款损失后跳槽到其他银行业机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形色
一、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自觉保守国家机密、银行商业秘密,不准擅自向任何人、任何机构泄露本行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信息。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不准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或充当资金“掮客”。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准从事违规揽存,诋毁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从业人员不准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户投资理财。五、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利益。不准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利益。 六、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活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提供有偿服务。七、从业人员不准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或利用本人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八、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准协助客户参与洗钱。九、从业人员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不准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客户好处。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准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活他人谋取利益,不准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逮捕
银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主要为:爱国爱行、诚实守信、依法合规、专业胜任、勤勉履职、服务为本、严守秘密;不得参与“黄、赌、毒、黑”、非法集资、欺诈、贿赂等一切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严禁非法催收;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严禁内幕交易行为;严禁挪用资金行为;严禁取信贷行为;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严禁违规兼职谋利。遵守岗位管理规范: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不得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或是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履行保管物品、信息或其他岗位职责。遵守信贷业务规定: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三查”工作。遵守销售业务规定: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监管机构或所在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所在机构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针对特定客户非公开销售优于其他同类客户的存款产品、贷款产品、基金产品、信托产品、理财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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