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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英勇
中国银监会银行业人员参与的案件被称为银行业案件,根据严重程度具体分为三类,具体如下:《海南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扩展资料银行业案件银监会挂牌的立案审查条件:《海南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银监会挂牌督办案件条件之一的案件:1、银监会领导批示的案件;2、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案件;3、在银行业或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案件;4、发案部位较特别、作案手段较新颖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5、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案件。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海南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何必提及
银行从业人员不能对外企业参股或者和别人合伙开公司。银行是金融行业,有明文规定,金融从事人员不可以再从事其他工作,比如开办企业,兼职等。扩展资料: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就可叫参股。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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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人员不能对外企业参股或者和别人合伙开公司。 银行是金融行业,有明文规定,金融从事人员不可以再从事其他工作,比如开办企业,兼职等。 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就可叫参股。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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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银行职工不可以在外投资。银行是金融行业,有明文规定,金融从事人员不可以再从事其他工作,比如开办企业,兼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自觉抵制并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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